工程结算报审的四点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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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报审的四点注意事项

工程结算报审的四点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结算报送,不但仅关系到结算金额多少,结算审核期起点,还关系到结算款支付节点何时到期,因此,结算资料的送达与签收对承发包双方关系重大。在实务中也常见因结算文件签收、资料之交付发生争议,鉴于此本文提出承包人提交结算应注意的四点事项。

结算资料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承包人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递交结算时,常常被发包人或审计公司认为结算资料不全,而且不予签收。于是,承包人迫不得已到处寻求承包人管理人员帮忙补充签字,耗时费力且结果不好。那么,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的“完整”的结算资料究竟包括哪些呢?发包人对发包人自认为“不全”的结算资料有拒收的权利吗?

首先,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的,应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资料的内容、种类、份数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反之,如果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没有约定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据以证明结算资金的资料即可,对于发包人提出要求工程部门对施工具体详情加以证明的要求,承包人没有补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

因此,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之后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详读,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资料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准备好,需要施工监理、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确认的,过程中完善签字手续,尽量避免因结算资料的问题耽误结算申报。

其次,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期向后顺延。施工合同中一般对结算审核期有明确约定,可是结算的实际时间往往会超过约定期间,由此会给承包人形成损失。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也能够就拖延结算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向法院提出主张。可是如果审计过程中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结算审核期应当以当事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计算。

最后,如果承包人已经根据合同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可是发包人或审计单位仍拒绝接受结算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采用其它方式完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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