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氧化钾乙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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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白料的储存使用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白料、红料
(一)白料---化学名称(过氧化甲乙酮)
1.化学结构:C4H8O2相对分子品质:88.1
2.无色液体。

不溶于水,溶于苯、醇、醚和酯。

在130℃分解。

通常商品为60%的苯二甲酸二甲酸溶液。

相对密度:约1.091,闪点:50℃(开杯).
2.理化性质:
过氧化甲乙酮极具易燃易爆性。

遇明火或高热环境下以及受到过度摩擦、剧烈震动、猛烈撞击时,有引起燃烧甚至爆炸的危险。

过氧化甲乙酮对皮肤、眼睛、黏膜有明显的刺激和腐蚀作用。

当温度高于60℃时回自发分解,与浓酸、碱、还原剂及尘埃、铁锈和金属接触时会导致分解。

在密闭状况下有爆炸的危险。

3.储存、使用:
(1)过氧化甲乙酮应单独储存在低于30℃的阴凉、通风的仓库内,隔热防晒,远离火种,避免与酸、碱及其它化学品混存。

(2)储存使用时,严禁与还原剂、促进剂、可燃物和易燃物接触,否则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事故发生。

使用时应先加入促进剂,搅拌均匀后再慢慢地逐渐加入过氧化甲乙酮,避免局部过热。

在任何情况下,过氧化甲乙酮都不得与促进剂直接接触。

4.火灾危险:
过氧化甲乙酮与还原剂及硫、磷混合,能成为有爆炸性的混合物遇高温、猛撞,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

5.急救措施
(1)如果发生意外(着火),可采用雾状水、沙土、二氧化碳灭
火剂或泡沫灭火剂进行处理。

(1)具有中等毒性,刺激性较强。

其蒸气能刺激甚至伤害眼睛和呼吸系统,如果不慎与皮肤、眼睛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用2%小苏打溶液擦洗,如严重者速送医院诊治否则会严重伤害眼角膜。

(2)如果不慎误服,最好先服大量鲜牛奶,以冲稀有害物浓度保护胃肠黏膜,然后催吐,并速送医院诊治。

(3)皮肤接触时能引起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至无疼痛感,并涂覆烫伤类药物治疗。

6.剩余物的处置
剩余过氧化甲乙酮的处理。

每次剩的最好勿倒回原包装桶内,应做到用多少取多少,不得用金属容器或装过不明产品的旧容器盛装。

如需销毁处理,可用1份过氧化甲乙酮混合9份废酒精,在环保允许的指定地点并在受控条件下加以焚烧。

(二)红料----异辛酸钴
异辛酸钴是一种活化剂,可以使引发剂加速分解,在常温下就能使不饱和聚脂树脂达到快速固化。

1.化学分子式:CH3(CH2)3(C2H5)COO2CO
2.特性:易燃,如遇火灾可用泡沫或干粉灭火剂扑救。

燃烧时无毒物释放。

3.储存、运输:在储、运过程中,切忌与固化剂放置一起,以免引起剧烈反应;存放于干燥处,不可受热受潮。

4.急救措施:如果不慎眼睛接触,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冲洗
10--15分钟,再由医生诊治。

(三)案例:1998.11;2003.7.2;2004.4.3;2006.5.11
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危险物品使用、储存的规定:
1、《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
(1)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司炉工、架子工……危险物品作业等(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大理石生产企业储存使用白料(过氧化甲乙酮)、红料(异辛酸钴)的作业人员为危险物品作业特种作业人员。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卷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
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经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运输: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废弃物处置: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重大危险源:过氧化甲乙酮属活性化学物质的危险化学物品。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其生产场所储存1吨或存储区10吨,则构成重大危险源。

三、非法经营销售、使用“三无”红、白料产品地举报
目前市场上发现有经销商非法经营销售低劣不稳定的“三无”红、白料产品,对使用企业的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造成严重的威胁,南安市安监局将加大查处、取缔力度。

欢迎红、白料使用企业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举报,对举报的人员给予保密,举报属实的人员给予奖励。

南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6911111 86353053。

南安市有限公司危险源点警示卡
南安市有限公司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
南安市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提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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