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科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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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科工作职责
安置帮教
1. 认真执行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决定.
2. 负责制订安置帮教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并组织实施,做好年终总结工作.
3.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安置帮教工作动态,收集有关资料,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4. 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花名册、统计表、安置帮教情况表等台账,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5.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和帮教作.
6. 指导督促镇、街道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站的工作.
7. 指导协调区安置帮教协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区安置帮教基金会.
8. 组织对全区的安置帮教工作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组织交流先
进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置帮教工作中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9. 负责安置帮教的信访和对外联络工作,重大复杂问题提请领导小组或党委、政府会办
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去监所对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帮教.
10. 承办领导小组和上级安置帮教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
1. 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加强领导和指导,做好相关的牵头协调工作,将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列为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认真检查考核.
2. 区人民法院严格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运用非监禁刑罚措施、缓刑考验制度、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应将审判评估调査和社区矫正庭审教育纳入审判程序中.要配合社区矫正组织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进行教育转化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3. 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实施和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4.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
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工作.各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5. 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
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6. 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之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各级公共职业介绍、就业培训机构,积极为生活闲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
8. 编制部门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编制标准,适时做好司法所人员
配备工作.
9. 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人年度财政预算.
10. 工会、团委、妇联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