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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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

◆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
隔离2称为“隔离”
舱内积载时,应装载在不同的舱室(舱室之间的甲板必须是防火防液的)或 货舱;若在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少于6米。
隔离3即“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舱内积载时,垂直或水平方向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进行隔离(舱室间的甲板 应是防火防液的);若在舱面积载,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2米。
隔离4即“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
隔离原则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有效隔离:
性质不相容的物品之间; 某些特殊物质与能助长其危险性的物质; 易燃物品与遇火可能发生爆炸的物品; 性质相似,但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 性质相似,但危害性大,发生事故后不易扑救的货物。
隔离代码和术语
隔离1称为“远离”
只要在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米,可在同一舱室或货舱内或舱面上积载。
特殊物质积载:
1. 感染性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用隔离3 ; 2. 放射性物质的积载应与食品用隔离2; 3. 腐蚀性物质以及标有第6.1类的包装类III的有毒物
质的积载应与食品用隔离1。
溶液和混合物的积载
如果溶液或混合物中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非危险物质和一种本规则所标明的危险物质, 当这类溶液或混合物根据通用条目或未另列明 条目进行运输时,它们必须依照有关此类通用 条目或未另列明条目所列出的积载类别进行积 载。
在舱内积载的包件与舱面的另一包件的距离不少于24米。舱面积载时,水平 距离应不少于24米。
“隔离1”的含义
3m 3m
为基准包件 为不相容需远离的包件
“隔离2”的含义
6m
为基准包件 为不相容的、需与基准包件隔离2的包件 为防火、防液甲板
“隔离3”的含义
12m
为基准包件 为不相容的、需与基准包件隔离3的包件 为防火、防液甲板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

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

碳为有效灭火剂的第4.3类危险货物;RZ3区域适 合积载化学反应缓慢的货物以及 《国际危规》中以
载的集装箱往往高达10层以上。为了保持箱位号 的6位数字代码格式,部分大型集装箱船舶将甲板
水为有效灭火剂的危险货物;RZ4区域适合积载具 有易燃性、氧化性和毒性的货物;RZ5区域适合积载 具有爆炸性的货物。
隔离的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当舱内装运第2.1类含 氢危险货物时,舱内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需要达到
港等;(3)集装箱基本信息,包括集装箱种类、规格 和数量等;(4 )正确的运输名称(与《国际危规》保持
IIC T4级别;而当前市场上大型集装箱船舶舱内电 一致);(5)技术名称(可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气设备(主要是风机)的防爆等级大多为IIB级别, 书);(6)物理状态;(7一品种的危险货物
1.3类和第1.4类危险货物有单独卸载要求,此类货 物在配积载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货物混装 。我国
性质明确,适于标注闪点;而涂料(联合国危险货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
物编号为UN1139)和香精(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标注闪点低于23七以及闪点为23-60^的第3类、 第6.1类和第8类危险货物在船上的适装区域有明 确规定,而对《国际危规》中未标注闪点的危险货物 的适装区域缺乏相应规定,导致大副在编制配积载
类、第1.3H类和第1.4类危险货物过境,且其爆炸物 净含量总计不得超过201。意大利热那亚港对载运 第1类、第2类、第3类和第5类危险货物的船舶采 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英国费利克斯托港对第
(2)明确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船舶甲板上可积 载危险货物的区域分为机舱甲板和非机舱甲板 。实 践中,部分船舶总布置图将机舱和尾轴弄连为一体, 导致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认定存在争议。为此,可通 过明确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是否有水密门来确定机 舱甲板区域范围:如果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有水密门, 则机舱甲板不包括尾轴弄上方甲板区域。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2024年船舶装载危险品安全须知(三篇)

2024年船舶装载危险品安全须知(三篇)

2024年船舶装载危险品安全须知1、船舶接到危险品货单后,必须通过代理从发货人处取得危险货物鉴定主管机关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相关资料,其内容必须包括: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理化性质、急救措施、消防方法、积载要求和积载注意事项、装卸及运输注意事项。

2、积载计划一定要按照《国际危规》积载隔离要求合理配载,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货物不得同舱积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积载要与一切热源有足够的距离;遇湿产生有害气体或自燃的危险货物应装载在舱盖水密,舱内水管不渗不漏,通风良好的货舱。

3、船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部署及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积载计划与安全措施应在装前会上详细说明,使有关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全体船员要熟知牢记。

4、按规定备足消防淡水、防毒面具、呼吸器、消防器材、急救药物、防护用品、监测仪器及衬垫加固材料等,指定专人保管,并组织船员学会使用方法。

5、用高压空气检查试验烟火探测器、报警器及各舱而、二氧化碳管路系统,使之通畅无误,检查各种活动灭火器及消防皮龙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6、检查各舱通风设备,保证良好状态并清洁、活洛、加油通风道封闭装置,保证万一采取二氧化碳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不泄露。

7、危险品在船期间一定落实防火措施。

甲板及舱内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及时收放并妥善安置舱口灯,当班驾驶员和船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认真监装,严格把关。

8、在装载危险货物期间,当班驾驶员要安排水手按港口规定悬挂或显示规定的信号。

船长和大副不得同时离船,并应保持足够的留船人员。

所有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提高警惕严防火灾。

9、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过程中,若发生撒落、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公司和港口有关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10、船长应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海区水文、气象的具体条件和情况,精心设计航线,制定周密的航行计划,若有疑难应立即报告公司航运部门,以便得到协助和指导。

危险货物船上积载隔离规则

危险货物船上积载隔离规则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积载
与未冲洗胶卷(片)及邮件有关的积载
• 未冲洗的摄影胶卷、胶片和邮件(含有未冲 洗的摄影胶卷、胶片),应与第7类物质隔 离。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积载
MP的积载
合理装载和加固 船舶和人员安全不受损害 提供等效防护方可甲板积载 否则选择舱内积载 仅限舱面积载,应选择防护甲板或露天甲板 遮蔽处所
6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积载
2、特殊规定
与生活居住处所有关的积载 与未冲洗胶卷(片)及邮件有关的积载 MP的积载 与食品有关的积载 溶液及混合物的积载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积载
与生活居住处所有关的积载
居住处所 生活处所 其它工作处所 通道或通风管道 货物一览表第16栏 泄露的蒸汽 易挥发有毒物质 易挥发腐蚀性物质 遇湿产生危险气体 释放麻醉性蒸汽 第2类易燃气体 感染性物质
• 集装箱船上危险货物隔离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隔离
• 集装箱船上危险货物隔离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隔离
• 集装箱船上危险货物隔离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隔离
• 集装箱船上危险货物隔离 • 1.危险货物具有单一副危险性时,如果副危险性要求更严格,则选择适合副
危险性的隔离。
• 2.除第1类
30
禁运
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或舱内 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只限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禁运
集装箱危险货物积载隔离--积载
积载类(爆炸品class.1)
09 10 11 12 在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或 在舱内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在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或 在舱内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或在 舱内“C”型弹药舱中积载 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或在 舱内“C”型弹药舱中积载 在舱面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或 在舱内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只限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只限在舱面封闭式运输组件内 禁运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08 年 2 月15 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琼州海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 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从事危险货物滚装运输及相关作业活动的船舶、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及其所属的琼州海峡水域沿岸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其中涉及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有关:(一)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积载、系固的具体方案和要求;(二)航行、作业、停泊巡查制度, 明确巡查人员安排和职责、巡查范围和程序、安全隐患报告;(三)安全操作规程;(四)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及防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船员具备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负责货物操作的船员应当熟悉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

第六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的要求,为船舶配备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使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经船检机构检验,并取得《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照该证书核准载运条件及货物种类装运危险货物。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其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具备危险货物适装条件的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八条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检查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预先申报: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必须事先向海事部门进行申报,提供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标志等信息。

2. 货物分类:海事部门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和类别,确定适当的运输要求和措施。

3. 集装箱标识:危险货物集装箱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标识,包括标识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警示标志等。

4. 集装箱检查:海事部门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和国内法规要求,包括货物的包装完好、密封严密、标签醒目等。

5. 隔离要求:海事部门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等级,确定适当的隔离要求,例如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分开存放,避免可能的交叉污染或事故风险。

6. 装载计划审批: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要提交装载计划给海事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理安排货物的装载位置,避免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交叉存放。

7. 监督检查:海事部门对船舶装载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要求和规定,以确保船舶运
输过程中的安全。

总之,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并防止危险货物引发事故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这一程序是国际海事管理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护船舶、船员和海洋环境的安全。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0.08.2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0年第37号)
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等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8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JT/T 325-2010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代替JT/T 325-2006)2.JT/T 782-2010 营运客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技术要求
3.JT/T 783-2010 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4.JT/T 784-2010 组合结构桥梁用波形钢腹板
5.JT/T 785-2010 道路运输管理与服务系统数据交换接口
6.JT/T 786-2010 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7.JT/T 787-2010 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8.JT/T 788-2010 航标遥测遥控系统技术规范
以上发布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沪海危防[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切实规范上海港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271号)各有关单位:今年1-4月,上海港船舶载运危险品及相关作业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频发,同比去年呈明显上升趋势,如:2007年3月20日,“WAN HAI 303”轮052E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有机过氧化物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4月7日,“LINGE TRADER”轮713W航次进上海港时,船上积载易燃液体危险品集装箱与氧化剂危险品集装箱时,未按规定进行隔离。

2007年3月23日,“EMMA JANNEKE”轮在吴淞口3号锚区,由“海供油8”轮供受油作业时,由于该轮疏于检查,导致油舱满溢,约5.33立方米(近5吨)的180CST燃料油落江。

2007年4月9日,停靠在黄浦江闸北电厂2泊位的“上电油1221”轮在进行油舱间驳油时,因操作人员擅离职守,导致油舱满溢,约45.33吨燃油溢至江中。

以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违法案件和溢油污染事故的发生,给上海港港口、航运乃至上海的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引起了交通部和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上电油1221”轮溢油事件发生后,交通部领导要求“举一反三,对上海水域所有油类作业单位实行更为严格的监控,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不达标准的一律不准作业”。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船舶危防管理相关工作,以信息化带动管理现代化,强化危防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危防业务远程申报和审批,为建立基础数据库做好准备,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和监管手段防止类似违法案件和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上海港水域安全清洁,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上海地方经济建设,现就有关船舶及相关作业危防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安全与放污染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52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2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30日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第五条从事滚装船舶运输的经营人(以下简称“滚装船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滚装客船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申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并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船舶。

第八条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车辆舱的承载能力、系固能力,确定承运车辆的最大重量和尺度,以及可以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并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定。

11规则《船舶结构与货运》新教材中关于滚装船上运输组件的隔离表

11规则《船舶结构与货运》新教材中关于滚装船上运输组件的隔离表
滚装船上运输组件的隔离表
隔离要求
水平
封闭式与封闭式
封闭式与开敞式
开敞式舱内
舱面
舱内
“远离”1
首尾向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距离不小于3m
横向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无限制
“隔离”2
首尾向
距离不小于6m
距离不小于6m或隔一个舱壁①
距离不小于6m
距离不小于6m或隔一个舱壁
距离不小于6m
距离不小于12m或隔一个舱壁
距离不小于24m并隔一层甲板
距离不小于24m
距离不小于24m并隔一层甲板
禁止
禁止
“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
4
首尾向
距离不小于36m
隔两个舱壁或距离不小于36m并隔两层甲板
距离不小于36m
包括隔两个舱壁距离不小于48m
距离不小于48m②
禁止
横向
禁止
注:①表中所有舱壁和甲板均须是防火防液的。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 786—2010: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此处为:距离不小于48m(表中所注);而11规则新版教材中此处为:距离不小于46m。(编者注)
横向
距离不小于3m
距离不小于3m或隔一个舱壁
距离不小于3m
距离不小于6m或隔一个舱壁
距离不小于6m
距离不小于12m或隔一个舱壁
“用一整个舱室或货舱隔离”
3
首尾向
距离不小于12m
距离不小于24m并隔一层甲板
距离不小于24m
距离不小于24m并隔一层甲板
距离不小于36m
隔两层甲板或两个舱壁
横向
距离不小于12m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

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1. 概述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是指海事部门对船舶上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载和隔离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系列程序。

通过对集装箱的积载隔离情况进行检查,可以确保船舶上的危险货物得到安全运输,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海洋环境和船舶乘员的安全。

2. 检查程序2.1 检查前准备在进行检查之前,海事部门需要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 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 检查工具和设备的准备,包括测量工具、检测设备等。

- 检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检查的范围、目标和时间安排。

2.2 检查范围海事部门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进行检查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 集装箱的装载位置和方式。

- 集装箱之间的隔离情况。

- 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堆放和固定情况。

- 集装箱的标识和标志。

2.3 检查方法海事部门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 目视检查:通过观察集装箱的装载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测量检查:使用测量工具对集装箱的尺寸、堆放情况等进行测量,确保符合规定。

- 检测设备:使用检测设备对集装箱内部的气体、温度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4 检查要点在进行检查时,海事部门需要关注以下要点: - 集装箱的装载位置和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集装箱之间的隔离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相互干扰的情况。

- 集装箱内部的货物堆放和固定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倾倒、滑动等安全隐患。

- 集装箱的标识和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是否正确标注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等级。

2.5 检查记录和报告海事部门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工作,包括: - 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结果等信息。

- 不合格情况报告:对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 检查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检查流程示意图4. 结论海事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隔离检查程序是确保船舶上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限量危险货物有关要求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考核-限量危险货物有关要求

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6-2012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宁波港、上海港等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

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6-2012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

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

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地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

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

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

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

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

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列中注明数量的货物,注明为“0”的货物除外),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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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车辆积载与隔离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内海上滚装船舶开敞式单层甲板装载危险货物
车辆的积载与隔离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海上滚装船舶开敞式单层甲板装载危险货物
车辆的积载与隔离操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1996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滚装船舶车辆甲板ro-ro ship’s vehicles deck
滚装船上无正常分隔并延伸至船舶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能以
水平方向正常装卸货物车辆的装车处所。

开敞式车辆甲板系指滚装船
舶两端或一端开口的车辆甲板,该甲板通过侧壁或天花板上的固定开口,具有遍及整个长度的足够的自然通风。

3.2
货物运输组件cargo transportation unit(CTU)
公路车辆、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

封闭式运输组件系指内装物能
完全封闭的永久性结构组件,侧面或顶部包裹、覆盖编织物(或纺织物)的组件不属于封闭式运输组件;开敞式运输组件系指非封闭式运
输组件的组件。

3.3
可移动罐柜portable tan k
金属质地,其容量在450L以上,配备有减压、隔热、测量、通风、装卸等装置的,可整体装卸的容器。

3.4
危险货物车辆dangerous cargo vehicle
装载危险货物的公路车辆(包括装载危险货物后未经清除残余物),分为三类,即普通篷布式货车、箱式货车和槽罐车。

普通篷布式货车系指用帆布、塑料布等遮盖的车辆(也包括无任何遮盖的车辆),箱式货车系指装载集装箱的车辆或货箱能完好封闭并与车辆连为一个整体的货车,槽罐车系指罐柜与车辆连为一个整体的罐式货车。

3.5
危险货物车辆积载stowage of dangerous cargo vehicles 在滚装船舶的开敞式车辆甲板对危险货物车辆所进行的配载、系固与绑扎等操作。

4积载要求
4.1一般要求
在滚装船舶开敞式车辆甲板上装载危险货物车辆,应执行《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中有关积载的规定。

4.2补充要求
4.2.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2.2车辆应正确绑扎和系固,以防运输途中发生移动。

4.2.3应确保船舶安全作业所必需的通道不受危险货物车辆的影响。

4.2.4危险货物车辆在装船到卸船的整个滚装运输过程中,其发动机的排气管应加装火星熄灭装置。

4.2.5配载车辆,应充分考虑车辆货物重量分布的均衡性。

4.2.6装载遇水发生危险的危险货物车辆,应尽可能远离甲板上浪区域并使用具有良好防水性能的材料进行遮盖。

4.2.7采用机械制冷的车辆,其制冷设备应能独立于该车主发动
机而进行操作。

5隔离要求
5.1不相容的危险货物应相互隔离。

5.2不同类别物质但有科学证明它们相互接触不致发生危险反应的物质,以及同一种物质构成仅含水量不同而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无须隔离。

5.3对于不同隔离要求的车辆,应按较严格的隔离要求执行。

5.4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性质的运输组件,如副危险性要求的隔离相比主危险性的要求更高,则应选择适合副危险性的隔离要求。

5.5危险货物车辆的隔离,应符合《危险货物隔离表》(见附录A)的一般隔离要求及《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表》(见附录B)对危险货物车辆的隔离要求。

5.6根据《危险货物隔离表》及《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表》,危险货物车辆需按“远离”或“隔离”要求进行隔离的,可分别按《滚装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间隔距离对照表》(见附录C)所示的间隔距离进行隔离。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危险货物隔离表
危险货物隔离表见表A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表滚装船上货物运输组件的隔离表见表B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滚装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间隔距离对照表滚装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间隔距离对照表见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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