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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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方面:
《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
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 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方面:
《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条例》。 ——同是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举例5: 药品使用方面,国家局规章与《山东省药品使 用条例》的适用?
《立法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 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裁决。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并不当然具有优先适 用的效力。
第16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
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者质量可疑药品,必须 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 或退换货处理。 第43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 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 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 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照本办法第47条规 定处理。
举例1: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重复使用的 行政执法主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第43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51条第2款、第69条第5
项 ——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举例2: 《食品安全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的适用?
听证意见一:
市二院于2005年10月9日购进“齐二药”生
产的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数量1200支, 至2006年6月2日使用了793支,剩余407支。 根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HC200601790),判定上述药 品为假药。该药品在生产时是假药,在使用 时也是假药,市二院构成使用假药行为。
定性:
——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确认为前提,
构成销售(使用)假劣药品。 量罚: ——符合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 的,适用该条款。 问题药品已经召回 违法所得应当没收(按差价计算) 其他行政处罚可以免除 ——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68条处理。 配合召回的行为作为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考虑
二、法的渊源
(三)法的渊源之间是有效力等级的。 一般原则为: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 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未获得《药品GMP证书》的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经 营活动。 中药饮片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 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GMP证书》的中药饮片 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资质(批发)的药品 经营企业购进饮片。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和使用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查处。
听证意见三: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关于“禁止生产
(包括配制)、销售假药”的规定,确实未 注明禁止使用假药。
听证意见四:
应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条例、药品流通
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二院使用 销售假药的事实,及时进行讨论研究,做出 处理决定。
处罚决定书内容: 违法事实(略) 主要证据(略) 违反法律条款: 1、使用销售假药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行为违 反了《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1款。 2、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5月12日,使用销售假 药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793支的行为属于《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的情形。 3、2006年5月13日至6月2日,未及时向当地药监 部门报告使用销售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情况, 并于5月23日自行将407支假药退回原供货单位的行 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 16条的规定。
听证意见二: 市二院接到市局2006年5月13日关于自查并
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告使用“齐二药”生产的 药品的电话通知和县局5月19日同样内容的传 真通知后,至6月2日县局执法人员按市局要 求到市二院检查时,均未及时向当地药监部 门报告购进使用“齐二药”药品品种、数量, 并于2006年5月23日自行将剩余的假药倍他 米松磷酸钠注射液(产品批号为04122603) 407支退回原供货单位的行为,在市县局通知、 国家公布该药品为假药后,应按《药品管理 法》及其条例进行处理。
法理学与执法实务
政策法规处 王鹏 2009.8
第一部分 法的各种现象
——法律文件(有普遍约束力的,有个别约束力的,


是法的外在形式); ——法律条文(编章节条款项目,也是法的外在形 式); ——法律规范(权利义务,是法的内容); ——国家管理工具(宪法、行政法法、经济法、社 会法、刑法、国际法等部门法,是法的作用); ——公平正义秩序效率(是法的价值)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பைடு நூலகம்全管理:
优先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但是制定
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 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适用《食品安全 法》。 ——同是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
的食品安全管理: 优先适用特别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适用 《食品安全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 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 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优于 法律。
疾控中心购进、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的流通过程:
生产、批发企业——政府采购部门(政府 采购合同)——省级疾控中心——市县级疾 控中心——接种单位 第二类疫苗的流通过程: 生产、批发企业——县级疾控中心——接 种单位 生产、批发企业——各级疾控中心、接种 单位
举例4:
从假劣药品禁止私自退货到召回
处罚决定书与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比:
1、考虑到医院在使用假药时无过错,引用了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没收现存 的假药和使用假药的违法所得。 2、考虑到医院发现假药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并私自退货的情形,引用了《药品流通监督 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六条,但货值金额 小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999.6.15发布;1999.8.1施行;2007.5.1废止
第四部分 法理学与执法实务
一、什么是法?
法的书面定义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一)制定和认可是形成法的两种途径。 (二)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的保障是法与道德、纪 律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 (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四)法的规范作用体现为:指引、预测、评价、 警示。
《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 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参照规 章。 ——国家局规章自身可能存在与法律、行政 法规相悖之处,可能导致在司法审判中不被 参照

处罚决定: 1、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没
收使用销售假药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违 法所得27.00元/支*793支,计21411.00元。 2、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药品管理 法实施条例》第68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暂行)》第43条的规定,没收假药倍 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407支;并处使用销售该 假药货值金额10989.00元(27.00元/支*407 支)的三倍罚款,计32967.00元。
如果:该案发生在现在……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月31
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12.10公布并 施行) 同是国家局规章,新规定优于旧规定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6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
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 用,停止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召回分为药品生产企业主动召回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 第29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 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 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 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举例3: 疫苗管理方面,《药品管理法》与《疫苗 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适用?
1、同一事项,法和条例都有规定,适用法。
如作为疫苗接种单位的医疗机构从不具有疫 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 如何处理? 2、法没有规定,而条例有规定的,适用条例。 如疾控中心购进、供应第二类疫苗的问题 。
1、没收尚未使用的假药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
液407支; 2、没收使用假药的违法所得27.00元/支*793 支,计21411.00元。 3、处违法使用假药货值金额17.6元/支*1200 支,计21120元的三倍罚款,63360元。 6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 《听证告知书》。6月7日,市二院进行了书 面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经案件合议和集体讨论,认为: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判定齐齐哈尔第
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等涉 案药品为假药的通知》(鲁食药监稽 [2006]90号),市二院购进使用的倍他米松 磷酸钠注射液为假药。使用该药品的销售价 格为27.00元/支,违法所得21411.00元。市 二院使用上述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对市二院做出如 下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 法学基本理论框架
(见附图)
第三部分 现实中的法 ——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法的制定分为法的立、改、废。 (二)法的实施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司法机 关将法律适用于个案。 (三)执法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 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 政监督等。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的适用?
案情: 2006年6月2日,某县局对位于其辖区内的市二院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药剂科的药品购进记录中记 载:该院于2005年10月8日自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 站购进“齐二药”生产的倍他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1200支,产品批号为04122603,购进价格为17.60 元/支,进货金额共计21120元。该院已经使用793 支,剩余407支于2006年5月23日退回供货企业。 现场发现市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出库发票(随货同 行联)一张。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对药剂科主任朱继忠作了调查笔录,并对有关资料 复印取证。 该案于当日立案。 2006年6月2日下午,该院追回已经退回的药品。6 月5日,县局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扣押。
二、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法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一般观点:我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规章、条约、国际惯例等。规章 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法的渊源。
问题:如何对待国家局的文件?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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