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城镇医保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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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栏

市内定点医院须知:

1、参保人员凭社保IC卡到各定点医院就医。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凭本人社保IC卡,到住院处办理有关入院手续,并预付一定数量的住院押金,由定点医院办理网上入院手续。

3、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院须先对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由本人或其亲属签名认可并与定点医院结算后方可出院。

报销范围

1、患病、意外事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项目须知

参保人患有特定门诊项目疾病的,需定点医院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本人或家属签名后由市医保中心(各县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特定门诊项目待遇。

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额(封顶线)

缴费一年以内的最高支付额为2万元,连续缴费两年及以上的最高支付额为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共付段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未成年人按70%的比例报销;成年人按40%的比例报销。

住院(特定门诊)起付标准

单位:元

医疗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

韶关市参保居民异地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条件

(一)参保居民必须是在异地居住三个月以上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选择两间居住地所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韶关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可在韶关市劳动保障12333服务网下载。

(二)参保居民外出(不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因突发疾病住院的,应到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除外)。

因病情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应提供转院证明、病情摘要等材料。

(三)异地住院人员在入院三日内和出院时以及住院达到30天者须电话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备案,否则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居民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

韶关市参保居民转市外就医的管理

(一)转外就医的程序:由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转院理由及转往医院名称,填写《特殊情况审批表》(一式二份),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审批,由本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盖章,报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转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转外就医只限于转往指定的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并且必须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转往非指定医院所发生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转院时间超过30天的应凭收治医院科室出具病情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韶关市参保居民异地住院报销程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审核报销时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住院票据、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

单的原件;门诊急诊病历、医院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等的复印件。所有材料须盖医院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转市外就诊的还需提供转院的特殊情况审批表。

4、本人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复印件。

韶关市参保居民异地住院报销受理时效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须在出院后30天内申请办理。特殊情况必须事先报告户籍所在地的医保办事处。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信息咨询和下载须知

参保人可拨打0751—12333电话或凭社会保障卡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最新政策文件和各类表格可通过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表格下载”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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