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离职纠纷--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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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今天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的分析。

欢迎参考阅读!三年未签劳动合同案例分析如下:三年未签劳动合同个人案例: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应聘到朝阳区某企业从事小车司机及后勤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王先生认为企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劳动仲裁,要求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同时,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工作期间的加班费等。

但该单位因双方既没签合同,又没缴保险,否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

目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还比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的案件还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得到赔偿,或者说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赔偿,被驳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赔偿的:1. 签署过空白或者单方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过来咨询说,自己签署过劳动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没有,公司有,或者签署的时候,合同中没有对工资,岗位,合同周期作出约定,都是空白的,甚至有的劳动者只是签字,也没有写签字时间,这种情形我们一般称为空白合同或者单方合同。

在劳动仲裁审理中,单位一方可以拿出该合同,有的时候甚至篡改该合同日期,来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这种情形,劳动者一般是得不到赔偿的。

2. 超过时效的情形在北京,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个区仲裁委或者法院开始实行双倍工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超过了1年,那么就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应该以离职的时间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否则就出现了某个公司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而两年或者三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约违法越获利的情形,明显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则。

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2015年1月6日,某家企业发生了一起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例。

该起事件发生时,正值中国双节,此时的家庭正处于欢喜、热闹的洪波。

某家企业共有5名员工,其中一位员工被称为“魏老板”。

该企业是一家小型企业,虽然年营业额只有几十万余元,但双节期间也于提出要给员工发双倍工资的要求。

然而,尽管双节期间魏老板答应给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但该企业至今仍未与其所有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此事一出,给员工引起了不少困惑与担忧。

他们忧心忡忡,纷纷担心7天后的双倍工资能否及时拿到。

其中的一位员工在网络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觉得自己是很不幸的,没有劳动合同,就算可以拿到双倍工资,也无法得到合法保障。

尽管魏老板答应发放双倍工资,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担心这笔钱是不是能及时拿到,尤其是支付不及时的情况发生的几率很高,他们的不安情绪终于引发了负面的声音。

事件发生后,该家企业引发了周边地区的人们的关注,有的担心将会发生集体维权,有的担心会影响家庭的和谐,一时间,众说纷纭。

面对员工的不安,魏老板变得无可奈何,他深知当前的情况不但处境危险,还容易造成员工对公司的不信任。

在许多朋友都在提示下,魏老板终于决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确认7天后可以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魏老板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取得了双方的认可,员工的工资也在约定的时间内如约而至,而此事雨过天晴,也使企业后续的发展事业更加顺利。

此案例证明,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不容忽视的。

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另外,此起事件也提醒了企业,合法签署劳动合同为企业多种活动提供了保护,不仅能避免类似纠纷出现,同时也让员工对企业有更多的忠诚。

最重要的是,企业应坚持用合法途径处理员工支付的问题,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

【劳动纠纷】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双倍工资怎么算兴骅所--于明亮2014年5月2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双方约定薪酬为底薪4000元,另加提成。

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7月31日,小李提出离职。

随后,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确存在劳动关系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11个月。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首先,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计算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起算点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结合本案:首先,李某自入职之日起与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在职1年多,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起算点为2014年6月20日至7月30日。

另外为什么只能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呢,这是因为我国劳动法规定超过一年的用工关系视为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最多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

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一级标题: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例分析二级标题:背景介绍在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佣者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而当某些特定情况下,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或者支付了较少的工资时,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其中,双倍工资赔偿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雇主被要求支付两倍于应当支付数额的工资作为违约金。

二级标题:案例描述最近有一起双倍工资赔偿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被告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原告工人的加班费并且未提供充分理由延迟付款。

据原告称,在经过多次催促之后,被告公司拖欠了约三个月的加班费,并且只愿意以3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级标题:判决结果及理由在此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违约金。

而法院对于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公司必须支付原告三个月加班费的两倍作为赔偿。

判决结果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根据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有义务按时支付工人的加班费。

其次,被告公司延迟支付并未提供充分的理由,丧失了正当性和合理性。

再次,双倍工资赔偿是一种强制性赔偿措施,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最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被告公司应负有补偿责任,并且双倍工资可作为适当赔偿金额。

二级标题:警示与启示这起案例对于雇主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雇主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和加班费。

如果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或者未能足额支付,则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并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其次,雇主应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

正当合理的待遇将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并维护良好的员工士气和工作效率。

最后,雇主还需要了解和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对于劳动者来说,这起案件也提供了一些警示与启示。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纠纷一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经济补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肖某在被告处⼯作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主张“双倍⼯资”和“经济补偿⾦”【判决结果】:本案原告肖某委托⼈律师经过搜集和整理材料后起诉到法院,经过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持原告求,要求被告⽀付原告“经济补偿⾦”“双倍⼯资”共计11560元。

法院判决如下(当事⼈名字被简化)】:原告肖某,⼥,汉族,19**年*⽉*⽇出⽣,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律师罗某。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某礼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楼**室。

负责⼈王某,经营部经理。

委托代理⼈王某,苟某,经营部员⼯。

原告肖某与被告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某独⽴审判,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罗学x,被告经营部的委托代理⼈王某,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单位后,最初从事销售⼯作,后来担任办公室主任,⼯资标准为1450元+提成;2008年5⽉23⽇,被告让原告与何某负责⼈的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书⾯《劳动合同》,原告应允,但是两家单位实际上系“夫妻店”(王某与何某系夫妻);2010年12⽉11⽇,原告被告知⼯资标准降为1050元+提成,原告不同意⽽只好离职。

原告认为,在⼯作期间,被告只与原告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被告应当依法⽀付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27500元(2500元/⽉*11⽉);原告在被告处⼯作了5年,被告应当依法⽀付“经济补偿⾦”12500元(2500元/⽉*5⽉);原告为索要上诉费⽤⽆果⽽双⽅发⽣劳动争议,在仲裁环节未得到⽀持,原告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付上诉费⽤。

被告经营部辩称,2006年6⽉23⽇,原告通过应聘⽅式到被告处⼯作,双⽅签订了为期⼀年的书⾯《劳动合同》均系事实;原告2008年5⽉23⽇与某⽂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书⾯《劳动合同》,⾄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经终⽌,因此被告不应当再⽀付所谓的未签订书⾯《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资”余额,也不应当⽀付所谓的“经济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发生任何劳动争议。

2015年1月,乙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甲公司认为,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乙承担相应责任,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乙双倍工资?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规定所有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乙因个人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2. 甲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乙入职后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 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

但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责任。

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应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仲裁结果根据以上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甲公司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乙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但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主要责任。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劳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劳资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运用与挑战,以期对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二、案例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0年6月招聘了张三,但在张三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5月,张三提出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案例背景】某公司于2011年8月招聘了李四,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以李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四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

在本案中,公司未提前通知李四,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加班费支付的法律问题【案例背景】某公司员工王五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

但公司未支付王五加班费。

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合同到期后,聂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2009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

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则。

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用人单位则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案件评析】一、关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最近有一位员工向公司提出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

这位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一年,但是从入职开始,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标准进行赔偿。

公司在收到员工的要求后,开始仔细研究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单位同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综合以上规定,公司确实存在未与员工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应该按照同等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支付员工工资。

而员工要求双倍工资的要求,也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公司最终决定遵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员工双倍工资。

同时,公司还对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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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协议,规定了雇佣关系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劳动者可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为劳动争议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例,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在劳动争议案例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常常处于劣势地位。

他们往往无法享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工资、工时、休假等。

因此,不少争议的焦点正是这些问题。

首先,一个经典的案例是小王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

小王入职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的工资、工时、休假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王发现自己每个月加班加点却只拿到基本工资,而且没有法定的休假权益。

面对这些不公平待遇,小王选择寻求劳动争议解决。

这个案例中,小王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选择了向劳动委员会投诉。

在劳动争议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常常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然而,劳动委员会通过了对小王的审理,并发布了一份裁决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小王加班工资,并制定合理的工时制度。

尽管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委员会仍然认定他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保护了他的利益。

除了工资和工时问题之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能导致其他劳动争议。

例如,另一个案例中,小李在一家餐厅做服务员,同样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小李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想申请工伤赔偿,却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提供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据。

这种情况下,小李只能自行寻找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他收集了其他员工的证词,证明自己在餐厅以劳动者的身份工作。

最终,小李获得了一定的工伤赔偿,但这个过程非常艰辛,他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有些解决办法可供参考。

首先,劳动者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劳动者应保留所有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1.杭州“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

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

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工资【案例回放】2006年9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

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离职,诉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纠纷-合同到期未续签未离职,诉双倍工资纠纷案例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要赔偿双倍工资吗?案情简介: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员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朱某2014年开始,在北京某公司工作。

入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到2016年5月31日终止。

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公司因为对朱某比较满意,要求朱某继续留在公司上班,岗位与待遇均不变。

这样朱某又在公司干了一年。

到2017年5月,朱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各项共计5万余元。

裁判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公司应从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第二个月开始,向朱某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1个月双倍工资。

后公司又向法院提出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该项裁决。

理由: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签。

一方面,倘若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的字面意思理解,显然不能适用于本案。

朱某入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到2016年5月底合同到期时,用工已经超过了一年。

既不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属“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规范单位用工,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但入职时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也要与其续签。

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同样也属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没有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公司同样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作为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雇员的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

然而,由于雇主或雇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法规定,经常引发各类纠纷案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例,展示这些案例对雇主和雇员的影响,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未签订合同导致薪资不明确问题某公司雇主与一名新员工进行了口头约定并开始工作,但双方从未正式签署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随着时间推移,员工发现自己薪资逐渐降低,并需承担公司未支付的加班费用。

当员工提出抗议时,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证明双方约定薪资待遇的相关条款,该公司拒绝履行任何赔偿义务。

2. 案例二:未签订合同引发解雇争议在某餐厅工作多年的服务员因犯了一个小错误而被立即解雇。

该员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表示自己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公司解雇他的依据持质疑态度。

餐厅雇主则辩称由于没有合同约束,他们有权随时解雇员工。

三、案例分析对双方的影响1. 雇主影响: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主在面临员工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并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以解决争议;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违反国家法律要求,使雇主容易遭到行政处罚和社会舆论压力。

2. 员工影响:无劳动合同作为凭证,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处于弱势地位;未签约情况下遭受不公平待遇或被非法辞退时,员工寻求索赔将更加困难。

四、解决方法1. 雇主相关措施:确保与每位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详细列明薪资、福利、工作要求及其他关键条款;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合同条款有诚信执行;定期对劳动法律进行培训,提高雇主意识。

2. 员工相关措施:要求与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确保自身权益的保障;若发生纠纷,及时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了解劳动法规的基本知识和权益,并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相关问题1. 如何鼓励签订合同: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或规定,鼓励雇主和员工签订正式合同。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

【典型案例】人民司法案例: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11个月为限作者:王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该情形是否有11个月的期间上限,法无明文。

根据法律体系解释和司法的利益衡量原则,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该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应有11个月期间的上限。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10834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18352号【案情】上诉人:陈毅龙。

被上诉人:北京华南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

陈毅龙诉称:其于1996年到华南公司工作,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

后双方又分别于2006年、2007年订立了两次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8年11月15日。

2008年10月14日,陈毅龙向华南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在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2年,要求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华南公司拒绝。

2008年10月27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毅龙于当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必再来公司上班,于2008年11月3日至2008年11月5日来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公司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08年11月10日,华南公司向陈毅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008年11月15日,华南公司再次向陈毅龙发送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及结清相关费用通知。

陈毅龙于2009年3月23日申诉至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裁决:撤销华南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华南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支持了陈毅龙的部分申诉请求,裁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持陈毅龙申请的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双倍工资。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双倍工资赔偿的典型案例分析

双倍工资赔偿的典型案例分析

双倍工资赔偿的典型案例分析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雇主未按照法定规定支付工资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双倍薪酬赔偿。

这种赔偿措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探讨双倍工资赔偿的具体应用。

一、案例一:拖欠工资及双倍赔偿张先生是某公司的普通员工,他在过去三个月里多次遭遇拖欠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必须按时支付员工薪酬,并且如果发生拖欠现象,雇主需要支付双倍薪酬作为补偿。

面对这种情况,张先生选择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调查和证据收集,张先生确凿地证明了自己的工资未被及时支付。

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提供了相关银行流水、打卡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拖欠事实的材料。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解和处理后,认定了张先生的主张,并要求雇主支付未支付工资以及双倍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张先生成功地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他不仅获得了正常应支付的工资,还得到了额外的赔偿作为对雇主拖欠工资的惩罚。

这个案例表明,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在处理雇主拖欠工资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案例二:加班费未支付及双倍赔偿王女士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在繁忙的期间常常需要加班完成任务。

然而,公司却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她支付加班费。

作为一名有意识维护自己权益的人,王女士决定寻求合法途径来要求加班费补偿。

她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加班费,并提供了详细的加班时间记录和涉及任务情况的证据。

然而,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并试图推卸责任。

于是王女士选择将此事提交劳动监察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记录和证据。

经过仔细核实和多次交涉,劳动监察部门最终认定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支付未支付的加班费,并加倍补偿。

该案例充分说明了双倍工资赔偿制度在保护加班员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对于一些企业而言,可能存在为避免支出额外成本而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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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双倍赔偿情况有那些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网上看到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索要双倍赔偿,复制过来供您参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赔偿劳动者的双倍工资,以下情况均可获得双倍赔偿:1》用人单位在员工入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

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2》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出现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况时!劳动者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工资补偿!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

2008.1.1前的工龄是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更多双倍工资的条件、时效、双倍工资如何举证及计算方式、双倍赔偿案例分析你可以在百度搜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网详细查看。

细则和案例分析:不签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存在,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根据近2年中办理的数百起双倍工资案例,总结归纳申请双倍工资常见的问题,申请时效,双倍工资计算方法及典型案例分析申请双倍工资的条件,新进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原则上都要适用该条法律,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这条法律所引出的几个实践中的问题一、是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

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在实践中很多人根本不关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仅针对法条文意进行阅读,这是片面的。

比如许多在外企代表处工作的员工,如果不是跟外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双倍工资”,就目前来说,笔者认为针对外企代表处的劳务关系认定,是不敢苟同的,认为外企代表处在实际违法雇佣劳动者的前提下,反而可以不受劳动法律的约束,造成违法反而获利,是不公平的,对此笔者有另文来阐述。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保姆,各大电器企业雇用的服务网点的维修安装人员等,一般都无法适用“双倍工资”的制度。

二、这里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广义来解释, 保密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在实践中,笔者接待过很多的咨询者,都说我和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协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求“双倍工资”.我们通俗的说”劳动协议”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或者是一种称谓,因此协议只要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要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在实践中,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

那么到底应该支持多长时间呢?我们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劳动合同法》14条同时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双倍工资”设置11个月的上限.根据笔者代理的案件的结果以及同法院法官的交流,确认在北京法院阶段,11个月的限制是不被采用的.那么“双倍工资”到底可以支持多长时间,我们说就目前来说,是没有限制的.当然目前没有限制并不是说以后也没有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规定“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3个月,但是否最后定稿并实施,大家拭目以待.四、“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 “双倍工资”是工资,而不是工资赔偿,因此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举个例子,小林2007年进入公司,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林对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之间没有劳动合同的期间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呢?我们说前面的阐述,和我们代理案件的生效的判决,小林是完全有权利要求上述“双倍工资”的,计算为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6月30日.北京某仲裁委裁定过了时效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六、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采用的是” 自用工之日起”的描述,导致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新招用得员工才适用这条规定,而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没有“双倍工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的本意,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没有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无法维权的弊端,因此合同到期没不续签的,如果不受该条法律的调整,就失去了立法的本意.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处采用” 自用工之日起”的文字描述,的确会产生一些歧义,应该说是一种立法的失误.而且在后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也没有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导致现在意见的不一.对于这个问题,在2009年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中明确澄清了这个问题.具体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有这个会议纪要的全文.七、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如何举证?这个问题笔者已经在以前做了阐述,大家可以查找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的网站上的内容,这里就不再作详细地阐述了,但是要说的这个举证问题是要求“双倍工资”是否成功的最关键的问题,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据介绍,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新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结合我们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上百个相同案例经验,简单谈谈,给劳动者一些提醒: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最好有原件。

8、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10、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

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律师提醒: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不签订劳动合同,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案例:07年11月小文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签订了试用期合同,约定工资4000,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后,小文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总是推脱,小文无奈08年10月提出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双倍工资的请求.最后小文得到赔偿共计36000元的工资补偿.试用期内被辞退,仍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案例:刘某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6000元,刘某做的很开心,谁知过了1个月半后,公司新换了主管,新主管来了后就告诉刘某,认为刘某不适合公司的要求,辞退了刘某,刘某感觉很不理解,认为公司做法不对,在咨询了劳动法专家后,提出仲裁,最后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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