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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14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441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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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Z 呈請人

CY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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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8年7 月24 日

判決日期: 2008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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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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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由雙方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 丈夫現年58歲,妻子現年43歲,來自印尼,雙方於2000年1月在香港結婚,在婚姻期間並無生兒育女。

3. 妻子於2006年11月16日入禀家事法庭提出離婚,以雙方分居1年並同意離婚為事實,提出離婚申請。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3月9日發出,絕對離婚令於2007年6月7日發出。

4. 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雙方各持不同立場,妻子向丈夫索取贍養費,丈夫指他收入不及妻子,應由妻子支付他贍養費,並且必需歸還她在婚姻期間擅自取去的首飾共9項(10件)。妻子的說法是所有首飾,除了一隻男裝金戒指外,全都是丈夫送給她的,其中除了一隻鑽石戒指外已全部變賣,不能歸還。

爭議點

5.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

(1)家庭資產總額為多少;

(2)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及

(3)誰應付誰的贍養費。

雙方就首飾的証供

6. 丈夫指妻子擅自取走了9項共10件的首飾,應該原物歸還。下開列表是丈夫的案情:

重量價值

(1) 龍鳳鈪(1對) 2両3分3 $6,750 (1997)*

(2) 遺物戒指4錢$1,100

(3) 觀音像吊墜2錢$1,000

(4) 男裝金手鍊5-6錢$3,000

(5) 男裝金戒指2錢$1,000

(6) 女裝鑽石戒指$2,000 (1997)*

(7) 金戒指1錢$1,000

(8) 金頸鍊2錢4分7 $820 (2000)*

(9) 金耳環6分1 $270 (2003)*

7. 由於涉及的物件項目較多,本席會在每件首飾之下處理雙方的說法。

龍鳳金鈪

8. 丈夫指有一雙龍鳳金鈪(“龍鳳鈪”) 是由亡妻購買作為兩名兒子結婚之用,共重2両餘,亡妻把龍鳳鈪交他托管,等待兩名兒子結婚便送給媳婦。在他與妻子結婚當晚,他取出其中一只給妻子配帶,並向她聲明是借她當晚穿戴而已,後來,妻子亦把那一隻龍鳳鈪交回,他亦放回抽屜內的首飾盒。後來丈夫的長媳到港生小孩,他便

*這些首飾有單據支持,價值是單據上的價值。

把一只送贈給長媳,但長媳仍把它存放在丈夫處,後來卻給妻子取走了。

9. 妻子的說法是於結婚時,丈夫從他收藏的金飾當中,取了一對龍鳳鈪送給她作為結婚禮物,不過那對龍鳳鈪,並不是丈夫所指的重二両三分三厘的那一對,送給她的一對總共重量不超過一両,價值也不超過港幣伍仟元(“龍鳳手鈪”)。她在庭上同意擺酒時,她只戴了其中的一只,因為丈夫說不要讓親友看見她有那麼多金器。她又指在擺酒時,丈夫根本沒有說“只是戴一下,不是買給你的”如果他這樣說,她肯定會跟他理論,也不會戴上。妻子續稱於2005年,丈夫的長媳來港,在沒有她的同意下,丈夫擅自拿了她的一隻龍鳳手鈪給他的長媳,她很不高興,於是質問丈夫,稍後他把龍鳳手鈪還給她。她怕他又擅自拿取她的首飾,就把整個首飾盒和首飾全部收藏在自己床邊的衣櫃並鎖上,後來丈夫知道後亦沒有反對,也沒有意見。妻子指丈夫所說的龍鳳鈪並非放在她取走的首飾盒內。丈夫就首飾保管一事的回應是,當時他們是夫妻,妻子要保管財物亦不便與她爭論,但並不是送贈了盒內的首飾給她。

觀音像吊墜

10. 丈夫指曾向妻子提過把觀音像吊墜送給她,但她拒絕,說自己是信基督的,不會配戴觀音像,所以他著她把觀音吊墜放回原處,後來被她連同其他首飾一拼取走。丈夫指這觀音吊墜重約2錢,當時值$1,000多,是於婚後一段時間,在贈送金頸鍊給妻子時一併送給她

的。妻子堅持這吊墜是和龍鳳手鈪一起送給她的結婚禮物,只是她沒有配戴。

金手鍊

11. 丈夫指這金手鍊是屬於他的,約重5-6錢,值$3,000多。他容讓妻子日常配戴,只是沒有送給她。妻子指金手鍊價值不超過$3,000,也是結婚禮物,是與龍鳳手鈪,觀音吊墜一起給她的,她時常配戴。

遺物戒指

12. 丈夫指這是一隻福字戒指,是他亡父給他的遺物,約重4錢,現值$3,000多。妻子指丈夫從來沒有向她提到這戒指的來歷,事實上,這也並非福字戒指,是壽字戒指,價值也不超過$1,000。他父親去世時,丈夫要求她支付帛金$1,000,她照辦了,也到他鄉下拜祭他亡父,後來丈夫就把一隻壽字戒指送給她,說是補償她支付了帛金。丈夫否認這說法,指雖然他曾要求妻子出一點帛金,為了自己的面子原故,但回來香港後,他便送了數百元的現金給她,此外,在內地的支出,他亦全數支付,他從來沒有把亡父的金戒指送給妻子。

丈夫的金戒指

13. 丈夫指這金戒指是他的,重2錢,值$1,000多,妻子同意丈夫沒有送贈這首飾給她,但價值只是不超過$600。她指結婚後,丈夫除了提供住所外,根本沒有供養她,也從來沒有給她家用,她於結婚後一直都要工作,供養自己以及在印尼的3個兒子,並非丈夫所講“在港六年多都是本人供養”。她結婚期間兩次懷孕,但丈夫沒有理

會她的反對要求她墮胎,事後又漠不關心,也沒有給她買補品,相反,丈夫在2005年堅持她服待他的長媳及照顧他初生的孫女,她不願意,便和他吵起來,他就動手打她,妻子因此而報警,經過此事後,她認為她不能再和丈夫一起,一怒之下,就把上述丈夫贈的首飾及送給她的結婚禮物以及他的金戒指全部賣掉,用來買補品吃。

14. 丈夫否認對妻子沒有照顧的指控,他指妻子墮胎後,已盡力照顧及給她進補。就妻子被毆打的指控,丈夫指當時是妻子先用拳頭,再用枕頭打他,他用手大力把她隔開,一時用力過度,妻子撞在牆上,他指不是蓄意傷害妻子。妻子向法庭確認事發之後沒有驗傷住院,但現時仍會間中頭暈頭痛。

鑽石戒指及其他

15. 就第6段第6-9項,妻子同意婚後她收取過一隻鑽石戒指,因為不能變賣,現時仍在她那處。此外還有一雙金耳環($300),一隻金戒指($300)及一條金頸鍊(第6段7-9項),都被她全部賣掉。

家庭資產價值

16. 妻子說她所變賣的龍鳳手鈪並非丈夫所指的那一對,是丈夫另外從首鉓盒中取出來送給她作結婚禮物的,只是後來,他不經她同意拿了一只送給媳婦。本席認為這說法難以令人信服。首先,如果妻子取走了的一對龍鳳手鈪是作結婚禮物,丈夫沒有理由要求妻子在婚宴上只戴一只,而如果有另外一對是前妻留下送給媳婦的,丈夫亦沒有理由不送那一對的其中一只給長媳,卻擅自取了妻子的結婚禮物的其中一隻,妻子的說法根本不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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