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编制、审核与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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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建立文件编制、修订、审核和批准的程序。

二、概念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文件以及相关的记录凭证和档案。

三、职责者文件制定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质监部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

四、内容

1.前期准备公司或各职能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管理标准、

工作标准、技术标准以及记录凭证档案。

根据待起草的内容确定起草人或起草单位。

2.文件起草管理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应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工作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由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组织起草;

技术标准及相关记录凭证由质量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起草。3.文件的审核一般的文件可以直接送主管部门由各相关主管审核、提出修改意

见;重要文件可由质监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会稿,提出

意见或建议,并分别填写在会稿单(见附件1)上,然后由起草部

门指定专人将会稿意见集中,提出修改意见,必要时由分管副总

进行终裁,起草人依据修改意见对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补充。4. 文件签字所有签字都用黑色水笔填写。

4.1管理标准文件首先由编写人在“编写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技术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分管负责人在“批准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批准日期和执行日

期。

4.2工作标准文件首先由编写人在“编写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部门负责人在“审核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在“批准人”项后签名,并注明批

准日期和执行日期。

注:当工作标准的内容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涉及的部门、范围

广时由分管副总批准。

5.文件的修订

5.1修订期限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修订期限一般为五年;工作标准修订期

限一般为二年;管理标准与技术标准修订后,与其配套的工作

标准应作相应的修订;各种文件修订后,其凭证记录也应同时

修订。

5.2修订程序文件实际执行有困难或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时,需由具体执行

部门填写“变更审批表”交主管部门审核,转质监部。

次要变更经质监部经理复核后批准,重要变更应由质监部牵头

组织相应部门负责人讨论后得出终审意见。如终审人不同意

变更,则应将“变更审批表”退还原申请部门;如终审人同

意变更,签署意见后转分管副总最终确认后执行。

修订的程序等同文件编订的程序。修订的文件批准后连同变更

审批表一起交质监部存档。

5.3修订文件按“文件分类编号规则”(SMP-DO-002-03)进行编号。

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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