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02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流程
项目策划与设计
资源筹备
项目实施
项目总结与反馈
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 形式和预期成果,制定
实施计划。
根据项目需要,准备相 应的教育资源、场地、
设备等。
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教 育培训活动,确保项目
顺利进行。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 估,总结经验教训,为 后续项目提供改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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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与形式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紧密结合 临床实践和学科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创新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应多样化,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病例讨论、 实践操作等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医学人员的学习需求。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注重实效性和应用性,确保医学人员通过学习能够 提高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撰写项目申请书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 ,包括项目名称、目的、内容、实施计划 、预期成果等。
审核与评审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推荐 上报。
提交申请材料
将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材料
实施方案
详细描述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和方法。
学分标准
学分的标准通常根据课程或活动的性 质、时长、难度和内容来制定,难度 大、内容丰富的课程或活动往往学分 更高。
学分审核与认证
审核流程
学分审核通常由医学机构或教育 机构进行,审核内容包括学分的 获取方式、数量和质量等方面。
认证机构
学分认证机构通常是医学行业内的 权威机构或政府机构,负责对学分 进行认证和备案。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宁卫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科〔2009〕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的管理,切实解决在学分授予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省卫生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至少1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得少于6分,II类学分不得少于9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所要求的学分数不变。
2、II类学分的授予须严格遵照江苏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学分审核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卫技人员每年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市级继续教育项目(II类学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超过6分。
3、到外院进修的人员,取得结业合格证书者,授予每月I类学分2分,II类学分3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度学分要求。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该年度规定的学分数;工作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I类2学分、II类3学分。
4、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江苏省内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验证,学分证书审核后必须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5、凡外省市主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如由南京市卫生系统有关单位在本地承办,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6、市卫生局对专业卫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学分审核工作,定于每年4月份集中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分类和学分授予标准
由科教部统一提供院级业务学习计划表、业务学习讲义和签名表
S6
远程教育
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年不得超过10分(包括Ⅰ、Ⅱ类学分)
1学分/3小时,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证明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立项的文及科研设计书复印件
S3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进修或结业证明原件
S4
外出支援
援疆、援外、支农等医疗工作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3学分/月
提供证明复印件
S5
本单位业务活动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单位自管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3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
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学分/6小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3学分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盖章的学分证明
F4
外出进修
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
6个月及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学分。6个月以下者授予2学分/月
进修证明或结业证明原件
必须提交杂志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的复印件
出版或发表的译著、译文
1学分/15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医学著作
1学分/1000汉字
提供原件
出版录像教材或幻灯片
录像教材:1学分/10分钟;幻灯片:1学分/10张,最高不超过5学分
提供原件
自学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后,经科室和单位认可的综述
综述:1学分/2000字(每年不得超过5学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苏继委办发[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苏继委办发〔2005〕3号)各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厅直属单位,有关高校、学术团体: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全继委办发第〔2005〕03号)要求,现将申报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公布。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将于全国办班后,择期举办有关管理人员培训班,进行具体布置和培训。
今年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的同时,各单位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附件1)。
文字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由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8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仍按《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表见附件2)。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和《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2006年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的学科专业为:基础医学(基础技能和基础形态)、临床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和精神病科、口腔医学、影像医学、急诊学、医学检验及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医学教育与卫生管理。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第二章学分授予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授予Ⅰ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二)授予Ⅱ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各市卫生局或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专业培训班、学术活动、专业进修、个人发表论文、承担科研任务以及有计划、有组织的自学等均属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该项目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但每次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知识,有明确目标和自学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按每2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2、学习由全国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和指定的自学资料和音像教材,经考核认可,按规定授予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5-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苏继委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苏继委办发〔2012〕1号)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全继委办发〔2011〕15号通知精神,我省285个项目(含备案项目17项)获准为2012年第一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已在卫生部网站科技教育频道(http://)和国家级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予以公布(http://)。
经学科组评审和省继教委办公室审核,确定421个项目为2012年第一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中:138个项目为备案项目)。
请登录“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公布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查看2012年批准的省级项目和未批准项目的原因。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
严格执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和学分,不得随意删减项目内容和学时,不得乱发学分证书。
违反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如协办外省异地项目,请在举办2周前将《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等相关资料报省卫生厅科教处,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单位在举办结束后,务必于2周内通过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及时报送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考试试题、学员名册、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相关材料。
附件:1、2012年第一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略)2、《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外省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年月。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2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践,特制定《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第一条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苏州市医疗卫生单位和苏州市各专业学会等申报的,经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适用于全市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学术条件苏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市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师资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施及学分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根据参与人数和课程内容,选 择合适的场地和时间,确保项
目的顺利进行。
04
学分管理办法
学分设置
学分类型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的特点,学分可划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其中,Ⅰ类学 分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包括市级和自选项目。
学分标准
通常Ⅰ类学分以5年为一个周期,Ⅱ类学分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要求完成 规定数量的学分。学分的具体分值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级别而定。
学分申请
申请流程
申报者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后,需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学分 申请,包括填写学分申请表、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证明材料
申请学分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项目结业证书、培训记录等 ,以证明申报者参与了该项目并 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
学分审核与认定
审核机构
学分的审核与认定由相应的医学教育 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他们负责对申 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给予相 应的学分认定。
学分认定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的学分认定标准存在差 异,需要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学分认定标准。
3
培训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部分培训内容与医生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 需要加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项目未来发展与展望
拓展培训领域和对象
未来将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满足医生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 多元化需求;同时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包括基层医生、全科医生等。
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证明材 料、项目内容、学习效果等多方面因 素,对申报者的学分申请进行综合评 估,并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05
有关规定
政策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从业者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之后,为了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技能而进行的持续学习和培训。
为了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各国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本文将简要介绍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
一、管理办法1.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继续医学教育的范围涵盖了各个医学领域,包括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方面。
医学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专业领域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学习时间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医学从业者需每年或每几年完成一定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时。
这有助于医学从业者及时更新知识,跟上医学科技的发展。
3.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与医学从业者的工作内容和专业要求密切相关,包括最新的医学知识、技术、规范、伦理等方面。
4.管理机构:各国和地区都设立了专门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证授予学分、审核学时等工作。
二、学分标准1.学分获取方式:医学从业者可以通过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教育课程、科研项目等方式获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不同的学习方式对应不同的学分数目。
2.学分要求:各国和地区都规定了医学从业者每年或每几年需要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数量和种类。
医学从业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活动,保持专业素养。
3.学分认定:医学从业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需要向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认定学分并记录在档案中。
4.学分有效期:一般来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期为一定的年限,医学从业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学分要求,否则学分将失效。
结语通过规范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继续医学教育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医学从业者的职业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升。
医学从业者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身继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简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是一款为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系统量身定制的项目管理工具。
该系统旨在为江苏省的医学从业人员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服务,帮助医学从业人员更好地提升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
功能模块1.用户管理模块用户管理模块负责管理系统中的用户信息以及用户权限控制。
具体功能如下:•用户注册:未注册的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进行账号注册,填写必要的个人信息。
•用户登录:已注册的用户通过该功能进行账号登录,进入系统后可进行相关操作。
•用户权限控制:根据用户的职称、技术等级等信息,分配不同的权限,确保用户在系统中只能访问其所需的功能。
•用户信息管理:用户可以在该功能下修改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等。
2.项目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是系统的核心功能模块,用于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各个环节。
具体功能如下:•项目创建:管理员可以创建新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填写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开始时间、结束时间等。
•项目审批:管理员对新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审批,根据项目的需求和预算等因素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项目任务分配:管理员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参与人员的能力等因素,将项目任务分配给各个参与人员,并指定任务的截止时间。
•项目进度跟踪:系统可以实时跟踪项目的进度情况,管理员和参与人员可以随时查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调整计划。
3.学分管理模块学分管理模块用于管理医学从业人员的学分情况,帮助医学从业人员合理规划和管理学分。
具体功能如下:•学分查询:医学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查询自己的学分情况,了解已获得的学分和还需达到的学分要求。
•学分申请:医学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该功能提交学分申请,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分审核:管理员对医学从业人员提交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学分录入:管理员对已审核通过的学分申请进行录入,将学分加入医学从业人员的学分账户中。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节选)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为医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其中类学分不低于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学分,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学分,类或Ⅱ类学分均可。
每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学分(包括类、Ⅱ类学分);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学分学分。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三)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江苏省举办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推广项目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或江苏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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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医院和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标准类学分:、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小时授予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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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满足公众健康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挤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负责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省、部属单位以及驻军单位拟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四条每年申报项目的时间为8月30日前。
申报者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程序逐级申报。
第五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超过2项。
第六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科分类,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和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当年未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
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二章学分授予第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性质、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分。
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I类学分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九条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
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包括I类、Ⅱ类学分)。
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I类学分可以在任期内或注册期内累计完成。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10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15学分(I类或Ⅱ类学分)。
第十条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目标和学习计划。
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隶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期刊(8—6学分);非核心期刊(6—3学分);内部期刊(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三)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
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按进修单位资质,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四)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每月授予I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第十二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省人事行政部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省级继续医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印制。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十四条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负责验证工作。
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登记的依据。
第十五条发放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远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学员信息和有关培训材料,经江苏省卫生厅技教育处核准后,发放相应类别的学分证书。
第十六条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备案。
每年12月公布我省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各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其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凡在任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到要求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每年1月20日前,各市、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
第十九条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擅自删减项目内容和乱授学分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等可从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登录江苏省卫生厅网下载(网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印发的《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苏卫科教[2003]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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