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
强化规范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强化规范一、以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为基础,建立健全适应合作社经营发展特点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践中要从三个方面认真建立完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是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财务岗位职责。
应当按照《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业部《示范章程》要求,设置专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配备会计、出纳等财会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工作,条件不具备的可申请委托代理,规范处理全部财务事项。
二是建立并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各行业各部门对财务内部控制都非常重视,财政部于2001年已专门出台《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总体性规定。
合作社应结合自身实际,对会计制度要求的各项业务内控环节,从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措施等方面,认真落实执行好这些规范要求,明确财务事项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规定。
三是调整理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
国家农业部制定印发了试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
章程对合作社的财务、盈利返还和清算问题提出了示范性文本规定。
各地应在登记设立、经营运转和终止、解散中,参照《示范章程》的文本要求,调整理顺当前的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补充制定有关的制度,切实把整套财务管理规范到全国性要求上来。
二、加强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反映在财务上就是民主理财,是广大成员对合作社全部财务活动进行共同管理、共同决策、共同监督的过程。
一是组成由监事和成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小组行使监督职权。
二是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公开形式、公开程序、时间、地点等公开内容,公布与成员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经济账目及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并接受成员的监督质询。
三是把财务公开作为一种制度在章程中确立下来,保持成员监督的连续性和长久性。
四是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津贴、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 【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一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津贴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一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赢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一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农民专
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8.12.17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4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04号
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准确体现法律修订的目的,更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作用,为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符合法律要求和自身特点的章程提供参照和遵循,现发布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2月17日。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23年3月14日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307号召开设置大会, 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组员收入, 增进本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颜永超等5人发起, 于2023年2月12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__颜永超__【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明市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 邮政编码: 366101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重要按照组员出资额和与本社旳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组员提供生产资料旳购置, 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五) 对以猪舍折价入股旳实物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 按照组员旳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 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 重要记载该组员旳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旳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旳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生一名成贵代丧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
员代表任期
— 一
( 】 六 不得以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威员l拥有韵 所 债权。 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股金额 ; 不得以E
年 , 以连选连 任。
缴纳的股金额,抵消其对本组织或者本组织其他成最的债
务;
员
( ) 七 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 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
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 。
最 多可 以享 有 票 的附加表 决权 。
( l 一 不遵岢本组织章程、 内部管理制度, 不执行成员( 代 表) 大会、 理事会决议。 不履行成员义务, 经教育无效的
第十三条 本组织成员 须履行下列义务 。
( ) 二 给本组织舞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 l 三 章程规定酌其他情形。 本缎缎对l 除名成员 . 被 退还其所购股金 , 结清其应承担 的债务, 返还萁相虚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维普资讯
( ) 三 拟订本组织的经营管理制度:
.
规
( ) 四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1 贯和财务负责 人
人
债
( ) 五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
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 ) 六 理事会 授予 的其他职 权。
各 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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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召开 临时 成员 ( 六 提 代表 ) 大会 ;
-
f 自由提出退出申请, 七) 依照本章穆飙窟避出束缀织。 第十二条 本组织实行一人 ( ) 户 一票制 。 成员对本组
织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或者与本组织业务交 易■( ) 额 较大白成员。 勺 在本组织重大财产处置、 投资兴办经 予以 除名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报 农业 部经 管 司。
行 使监 督权 ,切 实做 到 民主监 督。
6根据 会计 业 务需要 配备 必要 的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社 示 范 社 创 建
( )民主管 理好 一
计 人 员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或 委 托 有 关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代 理 记
20 月 6 0年 第期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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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 《 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 农 试行 )》 的通知
( 0 0 6 1 日) 2 1年 月 1
为 贯 彻落 实 《中 共 中央 国 务 院 关 充分 发挥 其 示范带 动作 用。
于加大统 筹城 乡发展 力度 进一 步夯 实农
范社贷款授信等级和 贷款用信额度 , 搞 好 示 范 社 宣 传 ,扩 大 示 范 社 影 响 ,
中国农民 合作社
票 数 不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总 票 办 公 地 点 供 成 员 查 阅 ,并 接 受 成 员 质 数 的2 %,切 实做 到 民主管理 。 0
要高 度 重视 农 民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社 建 席 成 员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涉 及 到 重 易 量 ( )比例 返 还 ,返 还 总 额不 低 额
设 ,参 照本 标 准 ,采 取 多种 方 式 ,因 大 财 产 处 置 和 重 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等 事 于 可分配 盈余 的6 % 0。
见 》 ( 经发 [0 9 1 号 )确定 的示 范 标 准 ( 行 ) 农 20] 0 试 社建 设 目标 和 主要 内容 ,结 合各 地示 范 社建 设经验 ,我 部 制定 了 《 民专业 合 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农业部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废止。
农业部令(第6号)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维护农业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建国以来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章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二、部分条款修改的规章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修改内容:(1)删除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民专合社章程
农民专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全体成员共同富裕为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住所:XX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社的业务范围:(一)组织成员进行农业种植、养殖和经营活动;(二)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三)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四)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五)组织成员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成员的文化生活。
第三章成员资格与入社、退社第六条本社成员由农民成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员组成。
成员总数不得超过XX 人。
其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XX%,成员总数在XX人以下的,全体成员均为农民。
其他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农民成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承诺入社时交纳一定的入社股金;(二)有加入本社的意愿;(三)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及功能分析
【文章编号】1670—1323(2010)一01一0044—03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及功能分析王雪梅(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自2007年7月1El,《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农业专业合作化经济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模式和功能的总结和探讨日益增多。
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运行环境、发挥的功能及其相互构建和相互影响进行考察,旨在建构一套能分析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种模式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功能【作者简介】王雪梅,女,宁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兰州大学社会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1C912.2【文献标识码】A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在农村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为了克服孤立的个体劳动和分户经营方式的局限性,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以约定共营的形式组建的民间自助服务性合作组织。
突出的特点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劳动者个人产权私有基础上的约定共营经济,它将那些能够有效地进行大规模经营的经济、技术环节从农户经营中分离出来,构建成合作制经济体,以统一经营、共同占有的方式从事农产品加工、销售及其它服务,实现农业纵向一体化和横向规模化,而将宜于分散经营的部门和环节仍保持在家庭经营的层面。
一、宁夏农民专业合作化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一)宁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按照组织的形成背景划分,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发展模式,大体有五类:第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第二类是由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政府事业单位及乡村干部发起建立的;第三类是由供销合作社发起建立的;第四类是由龙头企业发起建立的;第五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经销大户等自发建立的。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有农民专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
想拟章程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阅读与收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是: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登记地址位于______。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品质。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合作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七条本合作社的章程是本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制度,具有合同的强制力。
第八条本合作社的财产独立于其会员个人和其他组织,合作社具有自己的财产权,但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合作社的会员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是指依法加入本合作社并拥有该合作社分红权利和参与决策权的农民。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二)愿意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分为农民会员和企事业单位会员两类。
(一)农民会员是指加入本合作社的农民个体。
(二)企事业单位会员是指农民合作社或其他农业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个人农民会员以每户一个农户为单位,每户农户只能加入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会员必须具备开展农业相关经营活动的资质,并向合作社提供该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权享受本合作社的各项服务,参与决策,分享分红。
第十五条本合作社的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购买本合作社商品或服务。
(三)积极参与本合作社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四)及时缴纳会员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章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会议,行政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会议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行使决策权。
(一)会员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会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会议召集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会员。
(三)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赞同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会议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济决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方案
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分红方案核心摘要:坚持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办社的发展思路,监事会等基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健全,要对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实施方案,夯实工作责任加强指导和服务,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单位公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补充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方案2017-08-31 17:36:31 | #1楼1二0一三年郭田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各村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就进一步建设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借鉴县内外成功经验,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支持多元化发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总结发展规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矗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经营使用权不变,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坚持自愿合作的办社原则。
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实行自愿联合,开放办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3、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方针。
农民专业2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各项权力;合作社内部产权明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坚持以服务成员为根本宗旨。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服务成员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解决成员在发展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对外要充分发挥市场独立经营主体的作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全体成员谋求最大共同利益。
5、坚持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办社的发展思路。
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一定规模的产业基础为支撑,以满足农民群众的共同需求为纽带,以建立紧密联结的利益机制为核心,办出特色,持久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55.11.09•【文号】•【施行日期】1955.11.0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
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
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
最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
Only they who fulfill their duties in everyday matters will fulfill them on great occas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生产合作社(__程所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在国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农村经济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地增加社员的收入,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确的结合起来。
社员必须服从和保护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须关心和照顾社员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农业生产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国家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
合作社应该在国家经济计划的指导下独立地经营生产。
合作社必须认真地对国家尽交纳公粮和交售农产品的义务。
第六条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由社员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员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结全体社员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社员第七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和能够参加社内劳动的其他劳动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员。
入社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积极地吸收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包括起义以后和和平解放以后复员回乡的军政工作人员)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残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来移民入社。
第八条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合作社根据他们的表现和参加劳动生产的情况,并且经过乡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可以分别吸收他们入社做社员或者候补社员。
最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设理事会、不设执行监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不设理事会、不设执行监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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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附件1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为主体,主要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国家财政补助、1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2(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3(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4(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5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理事会提议;(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6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
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7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
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8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