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个人信托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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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信托的发展

摘要: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背景下,仅仅依靠股权类和债券类的金融产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处置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需要有从事财富管理的专业化机构,这就决定了必须充分运用信托机制来完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保存财产,累积财富,可以进行财产规划,有节税功能。本文通过对个人信托自身的特点、分类客观分析我过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在结合个人信托业务发展瓶颈的基础上对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提出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托;市场分析;发展瓶颈;建议

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人信托发展形成的。

个人信托是以各种财产权为中心,将自己名下包含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资产,交由受托人(信托机构)依照信托契约执行各项管理运用,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由于个人信托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的财产亦能保有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信托机构专业的投资控管,种种优点是其它单一金融商品或服务所难以企及的。

而个人信托业务在欧美国家使用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英国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经由信托合同将财产权移转专业信托机构,由专业人员依合同内容做有计划的投资管理,可使财产充分发挥其累积效果,不致因财产过早分散或流失,而丧失创造财富的机会。同时,根据信托法,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不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拍卖;再者,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破产财团的范围。另外,信托财产的债权,不得主张与不属于信托财产的债务抵消。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个人信托取代死后继承,可避免遗产继承的纷争,还可照顾到更多代的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个人信托取代生前赠与,可避免子女挥霍财产、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纷争、子女依赖心理、子女如无管理能力造成家产缩水贬值。而以信托受益权取代继承权,更可贯彻被继承人的意旨。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个人信托可根据每人的信托财产及信托理财目的提供包含投资、保险、节税、退休计划、财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规划,满足个人及其家庭不同阶段的需求,为委托人妥善规划财产。

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背景下,仅仅依靠股权类和债券类的金融产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处置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需要有从事财富管理的专业化机构,这就决定了必须充分运用信托机制来完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我国个人信托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就信托产品而言,国内仅推出了一些银信合作的个人理财产品,如2006年10月兴业银行推出的“A+3”理财挂钩信托计划、民生银行推出的T11、T12和T13个人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来销售其资金信托产品,且收益高于银行储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而在实际上人们更需要的是对个人财产的理性投资,以达到保值增值,逐渐积累财富的目的,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将会在强烈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强有力的发展。到2012年底为止,我国信托业的总资产已达到7.47万亿元人民币,已有13家信托公司的规模超过千亿,但是只有云南信托可进行证券投资,其他信托公司都要通过阳光私募进行投资。

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遭遇了发展瓶颈

1.公众信托理念不强,财富管理观念普及不够

信托制度是舶来品,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虽然已经超过20年,但大部分人仍对它感到陌生和怀疑,甚至即使身边存在着实质上的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也很难用信托的法理来认识和处理它。而在另一方面,信托公司除了大力开展实业投资与项目融资业务外,很少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因此很少有人能够真正了解信托的本质。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现象,使得信托机构信誉不足,社会公众对信托误解重重,乃至远离信托。直到2001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一法两规”陆续颁布实施后,信托的完整内涵和独特作用才逐渐为人所知,但由于历时尚短、推广不足,公众对信托理念的接受程度普遍较低。此外,由于集合资金信托是我国当前各信托公司开展的最主要的信托业务,公众对信托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信托投融资职能上,尚未将其看作是灵活机动的财产管理工具。这是个人信托业务难以顺畅开展的基础性原因。

2.受托人信任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只有信托投资公司方可开展营业性信托业务,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上述规定意味着在我国信托公司是唯一有权开展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然而,多年来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与整顿使信托投资公司整体面临社会信任危机。在对受托人缺乏信任的情况下,想要顺利开展信托服务显然并不现实。另一方面,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服务能力也十分有限。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只熟悉资,SZ信托业务,对其他信托业务缺乏了解,尚不具备提供个性化信托服务的能力;其次,私人银行信托服务针对HNWl人士提供,势必涉及私人的资产管理,需要对应地逐一开设信托账户并由专人管理。由于各个账户的财产类型、运用模式均不相同,需要庞大复杂的信托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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