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范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的一项重要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医生门诊处方的书写行为,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门诊处方书写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流程。
一、处方书写要求1. 处方纸: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使用规定格式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资格证号、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等基本信息。
2. 处方内容: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药物,并在处方中明确注明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等信息。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用药,医生应在处方中注明具体原因和使用方法。
3. 处方签名:医生在开具处方后,应亲自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签名应清晰可辨,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责任追溯。
二、处方审核与核对1.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进行处方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处方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2. 处方核对:药师在配药过程中,应子细核对处方的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等信息,确保配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处方保存与归档1. 处方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保存制度,将所有开具的处方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保存。
处方保存的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定期进行备份。
2. 处方归档:医疗机构应将已完成治疗的患者处方进行归档,便于后续的复查、追溯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处方管理与监督1.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的开具、审核、核对、发药等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同时,加强对医生开具处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处方行为。
2. 处方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书写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处方书写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五、处方教育与培训1. 处方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的处方教育,提高其处方书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处方书写制度

处方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一套制度。
它的目的是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用药的效果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处方书写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方书写的基本要求1. 头部信息:处方纸上方应包含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医生的姓名和职称等信息。
2. 患者信息:处方纸上应包含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和就诊日期等信息。
3. 处方内容:处方纸上应明确列出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和疗程等信息。
4. 医生签名:处方纸上应有医生的签名、执业医师证书编号和开具日期等信息。
二、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1. 书写工具:医生应使用黑色或者蓝色的签字笔书写处方,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钢笔。
2. 书写语言:处方应使用简洁明了的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外文或者缩写。
3. 字迹清晰:医生的字迹应清晰可辨,不得含糊、潦草或者有涂改痕迹。
4. 数字书写:药物的剂量和用量应以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使用汉字、罗马数字或者口语化的表达。
5. 药物名称:药物的名称应使用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商标名称或者简称,以避免产生歧义。
6. 用法用量:药物的用法应明确指示,如口服、外用、注射等,用量应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和病情进行合理调整。
7. 疗程说明:对于需要连续使用的药物,应明确注明疗程,如每日使用几次、连续使用几天等。
8. 处方复印: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是否允许复印,以防止患者滥用处方。
三、处方书写的安全要求1. 药物禁忌:医生应了解患者的过敏史和禁忌症,避免开具对患者有害的药物。
2. 药物相互作用:医生应了解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避免开具会产生不良反应或者副作用的药物组合。
3. 药物剂量: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年龄、体重和病情合理调整药物的剂量,避免过量或者不足。
4. 药物疗程:医生应根据病情确定药物的疗程,避免长期使用或者过短的疗程。
5. 药物说明:医生应向患者详细解释药物的用途、用法、用量和副作用等信息,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处方书写规范

➢ 2、针对不同类别的患者使用不同颜色(字样)的处方:一般门诊患者 使用白色普通处方;急诊患者使用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字样的 处方;儿科患者使用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字样的处方;开具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字样 的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字样的 处方。
➢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mg)、微克(ц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
(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
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
三、中成药处方书写要求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 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定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 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条例》开具。
五、普通西药处方书写要求
• 10、给药方法:这一部分是指出病人的用药方法。处方上通常以拉丁文缩写 “Sig.”作标志注明。用法用量可以用拉丁或中文书写,但应统一。
• 11、处方开具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 12、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
• 7、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 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 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抗生素类以 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注射用门冬氨酸阿奇 霉素
注射用亚胺培南西司 他丁钠
习惯名称 低右
促绒素 表阿霉素 透明质酸钠 长效青霉素 阿米卡星
通用名称 低分子右旋糖酐 注射用促绒毛膜性腺
素 注射用盐酸表柔比星
玻璃酸钠注射液
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注射用丁胺卡拉霉素
处方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 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我院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患者的处方开具 可延长为1个月,疫情防控期间特病可延长至3个月,必须注明理由) 。
处方管理办法
我院处方常见问题 一、书写不规范处方
1. 前记、后记缺项。现在很少了。 2. 开具处方不规范。规格、用法等书写不规范。 3. 修改处方不规范。不划“双线”,划单线、圈或涂黑;修改处不签名等。 4. 超常用药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超剂量、超说明书用法等。 5. 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 6. 处方开具完后空白处未划一斜线或不规范。如划“横线”。 7. 签字或印章不规范。“艺术”签名(与处方留样不一致)、印章不清晰等。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 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 原则。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 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 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西药处方书写规范样本

西药处方书写规范样本篇一:西药处方书写规范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1、一般项目: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在右上角需有专用标记;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需有病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急诊处方需有“急”字);2、处方正文需有“R”标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3,配方人签字,检查核对人签字,药价。
二、处方书写规范:1、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皮试标记心须醒目。
2、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
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
4、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可酌量延长。
5、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医师更改日期。
6、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家属开处方。
三、处方书写格式:1、药品排列以先注射剂(静脉、肌肉)、后口服药、再外用药为顺序。
2、处方格式以每药“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嘱咐(如皮内试验)等。
3、处方正文,为处方的主要部分,包括药品的名称及剂型规格的数量。
药品含量、剂量及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每一药占一行,药品用药单位:凡固体或半固体药物以克(g)、毫克(mg)为单位,液体药物一般均以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计算(IU),丸剂、胶囊以粒为单位(片、丸、胶囊剂并注明含量),注射剂安瓿包装者以支为单位、瓶装者以瓶为单位(但必须注明规格)。
抗生素类以克或国际单位计算,血清抗毒素类按规定单位计算。
4、同一处方中所有各种药,在治疗和构成剂型上所起作用是不同的,一般应按其作用性质依次排列:1)主药:系起主要作用的药物。
2)佐药:系辅助或加强主要作用的药物。
3)矫味药:系指改善主药或佐药气味的药物。
4)赋型剂(或稀释剂)系赋予药物以适当形态和体积的介质,以便于取用。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
1、书写处方必须用蓝黑、碳素墨水书写,字迹清楚,涂改必须在涂改处医师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年月日)。
2、药品与材料不能同一张处方。
3、中、西药品不能混用一张处方。
4、每张处方不能超过5种药品。
5、书写处方不能用商品名。
6、处方用量:一般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处方前记无缺项、漏项。
如(科别、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医师签名)。
8、门诊与住院处方不能混用。
9、处方取药后药房须双签字。
注:1、以上每违反一项扣当事人5分。
2、本规法实行扣分制,要求不能超过10分,没多扣5分扣科室绩效1%。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书写规范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完整版)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

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门诊病历封面内容按要求需要全部填写)1、西医门诊病历的书写门诊初诊病历(1)主诉:即本次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持续时间,要求能导出第一诊断。
(2)现病史:即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变、诊疗过程及效果。
(3)既往史:包括与本次诊断相关的既往史、个人史、过敏史及家族史。
(4)查体、辅助检查.(5)诊断(IMP)。
(6)处理(Rx)。
(7)医师签全名并盖章。
(8)整洁有序、字迹清楚、不能涂改。
门诊复诊病历与门诊初诊病历的不同点有:(1)须描述治疗后自觉症状变化、治疗效果、重要检查结果、不能明确的须有鉴别诊断内容。
(2)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可省略。
2、中医门诊病历的书写门诊初诊病历(1)主诉: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现病史:主症发生的时间、病情发展变化的情况、诊治经过及必要的既往病史。
(3)望、闻、切诊:与诊断有关的望、闻、切诊的阳性所见,必要的体格检查等,舌象(舌体、舌质、舌苔、舌底脉络),脉象.(两周岁以下小儿需查指纹).(4)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结果。
(5)辩证分析:归纳四诊所得的主症、阳性体征、舌象、脉象等,扼要分析病位、病因、证候属性、病机转化。
(6)诊断:含中医病(症)名、证名及西医病名。
(7)治法:根据辨证写出指导用药的立法。
(8)方药:运用成方可写方名及加减。
自拟方可不写方名。
每行写四味药,药物名称右上角写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写剂量“g”或“克”。
(9)医师签全名(右下方)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前一次诊疗后四诊变化情况,如治法及方药发生变动,应做到简要辩证分析.如有上级医师的政治意见亦应记录在案。
3、妇科门诊病历参照以上门诊病历的书写,同时要注意写明月经史等妇科相关检查。
(具体见范文)西医内科门诊病历书写范文(初诊)徐浦中医院内科2011—9-6(主诉)胸闷、气急10天(现病史)患者10天前上感后出现出现胸闷、心悸不适,活动后症状加重。
病程中无发热、胸痛,无咳嗽咳痰;曾在明珠医院就诊,BCG示室性早搏,予以丹参片2#、Tid 口服,无明显效果,今来我院就诊。
处方的定义、书写规范

处方的定义、书写规范一、处方的定义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在医疗工作中,处方记录了医生对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和对疾病正确用药的指导,反映了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与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是患者药费支出的详细清单,是医院管理部门统计用药情况、进行药占比分析的重要依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举证材料。
二、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处方书写规范及不合理用药点评

主要内容
一、处方书写规范 二、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三、处方点评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的定义
• 处方是医师为了某一患者预防、诊断、治疗疾病需 要,按一定格式书写,指示药房药剂人员调配和发 放有关药物的书面文件。
• 一般来讲,医师为患者治疗或预防需要而开给药剂 科的有关制备和发出药物制剂的书面文件,皆可称 为处方。
• 淡红色处方警示医药工作者,这是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专用处方。药房接到该 类处方须特别注意,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保证麻醉药品的合 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 渠道。
处方书写规范
淡黄色处方
处方颜色的意义
• 淡黄色处方警示医药工作者,这是急诊病人进入 医疗机构药品调剂“药品绿色通道”的标志。药 房接到该处方要马上调剂,不得延误。其他处方 应为急诊处方让路。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不规范处方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7日用量,急诊处方> 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 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
13.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 物处方的;
高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 不规范处方 15条 ✓ 不适宜处方 9条 ✓ 超常处方 4条
不合理处方判定标准
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 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龄、月龄的;
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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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的书写
剂 型 片 剂 丸 剂 胶囊剂 颗粒剂 注射剂 溶液剂 软膏剂 乳膏剂
单 位 片 丸 粒 袋/ 包 支/ 瓶 支/ 瓶 支/ 盒
处方书写规则
15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 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
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用量超7天,注明原因
儿
科
处方/ ID号::XXXXXX
机构名称
儿科处方笺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病房 床号
诊断
门诊号/住院号:
儿 科 处 方
R
医 师
(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药费: 元 角 分
费别
自费 公费 保险 其他
普
通
处方/ ID号::XXXXXX
机构名称
处 方 笺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病房 床号
诊断
门诊号/住院号:
门(急)诊患者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 师应当注明理由。
特殊药品处方限量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中 药 饮 片 处 方
处方书写规则
用量:药品应按照说明书规 定的常用剂量使用,超剂量 使用应当注明原因。
8
9
除特殊情况下,应当注明临 床诊断。
“购药”不是临床诊断
关于处方书写规则

关于处方书写规则处方书写是医生开具药物治疗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治疗效果。
因此,规范的处方书写是医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处方书写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一、处方基本要素每个处方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患者姓名和年龄:患者的基本信息有助于确认处方适用性和正确性。
2. 医生姓名和执业医师资格证号:明确开具处方的医生身份和资质。
3. 处方日期:记录处方开具的时间,方便追溯和管理。
4. 药物名称:准确写出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
5. 药物剂量和规格:写明每次使用的剂量和规格,如每片多少毫克。
6. 用药途径:注明药物的使用方式,如口服、外用等。
7. 用药频次:明确每天或每次服药的频率,如一天三次、每六小时一次等。
8. 用药疗程:写明用药的持续时间,如连续三天、一个月等。
9. 医生签名:医生应在处方上亲自签名确认。
二、规范书写注意事项1. 书写工具:使用黑色或蓝色的水笔或钢笔书写处方,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2. 字体大小:尽量保持字体大小适中,不宜过小或过大。
3. 书写规范:字迹应工整、清晰,避免潦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4. 避免涂改:一旦发现错误或需要修改,应及时划掉错误内容并在旁边重新书写正确信息,不得使用涂改液等遮盖或修改。
5.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或模糊的术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药物和用法。
三、避免常见错误1. 不规范的药物缩写:避免使用不规范或不常见的药物缩写,以免产生歧义。
2. 用药频次不明确:应明确指明每天或每次服药的频率,避免使用模糊的描述,如“根据需要”。
3. 药物剂量错误:确保准确写明每次使用的剂量和规格,避免给患者带来用药风险。
4. 未注明用药途径:对于需要特定用药途径的药物,应明确注明使用方式,以免给患者带来困扰和误解。
5. 未注明用药疗程:用药疗程的缺失会导致患者对于药物的使用时长产生疑惑,应在处方上明确注明。
四、处方书写的重要性规范的处方书写有助于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疗效,避免因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误解和错误用药。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

门诊处方书写制度门诊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范,它对于医生的处方书写质量和规范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门诊处方书写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处方书写的规范要求、注意事项以及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一、规范要求1. 处方纸:医生在门诊处方书写时应使用规定的处方纸,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医生的姓名、职称和执业医师证号等个人信息。
2. 处方内容:处方书写应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等,确保患者的身份准确无误。
同时,应明确列出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等详细信息,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3. 处方签名:医生在处方书写完毕后,应在处方上签名并注明日期,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签名应清晰可辨,避免出现模糊或无法辨认的情况。
4. 处方复印:医生在完成处方书写后,应将处方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日后需要参考或核对。
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包括所有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等信息。
二、注意事项1. 用药安全:医生在处方书写时应注意用药的安全性,避免使用禁忌药物或不当药物,尽量选择适合患者的药物,并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用药。
2. 药物名称:医生在处方书写时应使用通用药名,避免使用商标名称,以免引起患者的困惑或误解。
同时,应注意药物名称的拼写和书写的准确性。
3. 剂量单位:医生在处方书写时应使用标准的剂量单位,如毫克、克、微克等,避免使用不规范或模糊的剂量单位,以确保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4. 药物联用:医生在处方书写时应注意避免药物的相互作用或不良反应,尽量避免多种药物的联用,或者在联用时给予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三、执行和监督1. 医生责任:医生是门诊处方书写制度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处方书写,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医生应对自己所开具的处方负责,避免出现错误或不当的情况。
2. 护士审核: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护士审核岗位,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处方书写制度

处方书写制度处方书写制度是医疗机构为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良好的处方书写制度可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用药错误和不良反应的发生,保障患者的权益。
一、处方书写要求:1. 处方纸:医生在处方纸上书写处方,处方纸应具备医疗机构的名称、医生的姓名、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名称、剂量、用法、用量、频次、疗程、医生签名等信息。
2. 用药名称:医生应书写清楚用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缩写或简称,以免产生歧义。
3. 剂量、用法、用量、频次:医生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药物的剂量、用法、用量和频次,并在处方上明确标注,以避免患者因误解而错误使用药物。
4. 疗程: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要,明确规定药物的疗程,避免患者过早停药或延长用药时间。
5. 医生签名:医生在处方上应亲自签名,并注明签名的日期,以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书写规范:1. 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医生在处方上应明确标注患者的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以避免患者因不当用药而引发不良反应或加重病情。
2. 药物配伍禁忌:医生应了解药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避免在处方中同时开具相互禁忌的药物,以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3. 药物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医生应在处方上注明药物的常见副作用和不良反应,以便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及时了解并咨询医生。
4. 处方审核和签章:医疗机构应设立处方审核制度,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员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签章。
5. 处方保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保存制度,将处方按规定保存一定的时间,以备患者需要查询或监管部门检查。
三、处方书写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处方书写质量评估,对医生的处方进行评分和排名,及时发现和纠正处方书写不规范的问题。
2. 医生应接受处方书写规范培训,提高书写质量和规范性,减少用药错误的发生。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处方书写规范一、前言1.1 目的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率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范,以明确处方书写规则。
1.2 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机构、诊所等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处方书写基本要求2.1 处方书写须规范、清晰、易懂,字迹清晰、无涂改、无空白与中线。
处方应在医务人员专用的证卡或者标准处方单上书写,并在其左上角注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右上角注明医生姓名、职称。
2.2 处方分为西药处方和中药处方。
西药处方书写功用应该规范、简明、无歧义,标明用药品种、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
中药处方书写功用应该规范、准确明确、依据配伍原理和配伍方面的规定,标明药材种类、用量、煎煮方法。
2.3 处方书写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标明本品是否处方详细认证。
医师可在处方书写同时书写含有使用注意事项、穴位控制注意事项的临床指南书刊。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及药学知识。
三、西药处方书写规范3.1 西药处方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剂型、生产厂家、用法用量、数量、服药次数、服药期限或者疗程等。
品名应书写药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药品生产厂家的名称作为品名;不应使用非处方药,成人用量均超过最大安全剂量的药品;不应使用重要抗菌药物或者进口药品。
3.2 各种药品的规格、剂型和生产厂家应当与处方查询和授权的药物目录无歧义,或者应当符合标准的药品目录要求。
3.3 在医药科技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目录内同等疗效、同种治疗方案的药品,避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西药。
3.4 医师在书写抗菌药物处方时应遵守相关规定,计算使用剂量、疗程和维护有效的使用相关药品的政策法规。
四、中药处方书写规范4.1 中药处方标准是指,根据中医理论加以分析和辨证施治的具有一定疗效和安全成份的配方,按照其煎煮用法、煮制次数、药材用量等制作中药煎剂的方法。
4.2 中药处方的书写内容应包括处方名称、各药种名称、用量、煎煮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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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一、处方书写的基本原则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授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二、处方权的获得与取消(一)处方权的获取: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1、医师处方权的授予:(1)注册执业医师(2)有明确的执业地点(3)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4)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5)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执业地点的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2、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3、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4、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在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5、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处方权的取消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三、处方规格及内容:(一)处方规格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精神药品处方用白纸绿字印制;医用毒性药品处方用白纸红字印制;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规格为130×245mm (二)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四、处方书写规则及书写示例:(一)处方书写规则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6、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7、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8、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2、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
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
13、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14、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 )、毫克(mg)、微克(μg)、纳克( 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气雾剂以瓶或支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1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7、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五、处方审核、调剂、发放与保管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4)剂型与给药途径;(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品、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
11、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处方,签署姓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员应当拒绝发药。
12、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3、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零售企业购药。
14、本规范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六、特殊处方的管理与要求本规范所称特殊处方是指临床使用麻醉药品、的处方。
医疗单位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当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份证号。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①医疗机构应对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2年。
②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纸质)。
开具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
③医疗机构使用的麻醉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完善的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④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精神药品。
⑤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
⑥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申请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
患者可委托其亲属或监护人持取药人身份证及《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开方取药。
⑦供药医疗机构应对凭《麻醉药品专用卡》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发药部门应在《麻醉药品专用卡》上按要求填写发药记录。
2、毒性药品处方医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两日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