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城市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为规范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燃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文件精神,有效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合理配置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燃气资源,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人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特许经营权出让标的

(一)出让标的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仅限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二)出让费用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昆明市人民政府令102号《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结合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办理。

(三)特许经营权业务经营范围

在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昆明高新区在马金铺托管范围内从事投资、建设市政燃气设施(含管道、LNG站、调压站等)项目;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及庭院管道燃气设施(除户内共用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自用管道燃气设施以外部分)安全运营、维护及抢修和用户服务业务;车用燃气加气站的建设、运营、

燃气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四)出让期限

本次城市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期限为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30年。

四、出让方式

按照《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昆明高新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城市燃气发展现状,拟采取协商方式出让,择优确定一家作为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

五、特许经营形式和资产归属

按照《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期满后,在特许经营期间形成的公用设施资产按国家、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投资金额

依据《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天然气工程专项规划》,本项目整体投资不得低于1.7亿元人民币。

七、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依据《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天然气工程专项规划》要求,项目近期管道供气能力不低于3070万立方米/年,远期管道供气能力不低于10405万立方米/年;预计气化人数近期不低于9万人,气化率不低于75%,气化人数远期不低于12万人,气化率不低于85%。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

八、价格及投资回报

受让人燃气价格执行昆明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燃气价格要充分体现国家能源政策,采取上下游联动机制,促进和鼓励节能的

价格机制。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昆明市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特许经营期间投资回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产生的全部收益归经营者所有。

九、产品质量标准

受让人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所规定的质量要求。燃气工程及相关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十、服务要求

受让人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向社会公布企业服务承诺。

十一﹑管理要求

受让人应服从高新区园区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接受广大用户和市民的监督。

十二﹑建设要求

1、受让人按照高新区园区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管道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

2、受让人保证全力做好管道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管道与道路同步建设。

3、管道建设必须覆盖高新区园区用户,保证用户用气需求。

十三﹑气源供给保障

1、近期采用LNG液化天然气供气并以多个气源供应渠道和强大的能源物流配送能力,保证实现高新区园区内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稳定供气。

2、中﹑远期采用中缅管道天然气供气,并由受让人解决中缅管道天然气作为主气源供给保障,LNG气源作为备用气源为园区提供稳定﹑可靠的天然气供应。

十四、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除具有《昆明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申请人为在昆明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企业;

(二)申请人注册资金应不小于3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申请人或其投资母公司应具有5年以上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城市燃气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声誉;

(四)申请人需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全省城市燃气项目开发公司认可的企业;

(五)申请人应具备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申请人应具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保障和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具有自有燃气气源厂的企业优先考虑;

(七)申请人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八)申请人应具有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的资金、设施、设备,

并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九)申请人应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作出符合本次经营权出让规定的安全及服务质量承诺;

(十)申请人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五、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一)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让人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或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抵押的;

(2)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成立由出让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临时接管机构,负责被接管企业的临时运行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正常供应服务。

(三)临时接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高新区建设局向昆明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出临时接管报告;

(2)昆明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正式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3)临时接管机构向特许经营企业出具政府批准文件,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

(4)临时接管期间,高新区建设局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