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绩效考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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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考核规程

绩效考核规程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建立和优化山起的绩效治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并为建立科学、系统、高效的人力资源治理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山起的可连续进展与繁荣,实现职员职业生涯的进展与辉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释义

绩效考核是依照山起核心价值评判理念与标准,依据一定的程序与方法,针对山起各治理部门的工作产出与业绩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判。

第三条定位

作为山起人力资源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成分,绩效考核及其结果是确定职员晋升、岗位轮换、薪酬、福利、奖惩等人事决策的客观依据,同时也是职员职业生涯进展规划与教育培训的客观依据。

第四条差不多目标

绩效考核规程的差不多目标是:

1.通过绩效考核体系实施目标治理,保证山起整体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提高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整体运作能力与核心竞争实力。

2.通过绩效考核关心每个职员提升工作绩效与工作胜任力,实现职员个人职业生涯的进展与辉煌,同时建立适应企业进展战略的人力资源队伍。

3.依靠制度性的规范与约束,建立起自我鼓舞、自我约束、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力资源治理体制。

4.在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促进治理者与职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形成开放、积极参与、主动沟通的团队氛围,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5.通过对各部门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促进事实上现业绩的改善与提升。

第五条差不多原则

山起绩效考核规程运行的差不多原则是:

1. 公布性原则:考核者要向被考核者明确说明考核的标准、程序、方法、时刻等事宜,使考核有透亮

度。

2. 客观性原则:考核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对被考核者的任何评判都应有事实依照,幸免主观臆断和个人感情色彩。

3. 开放沟通原则:在整个考核过程中,考核者和被考核者要开诚布公地进行沟通与交流,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考核者,确信成绩,指出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努力和改进的方向。发觉问题或有不同意见应在第一时刻内进行沟通。

4. 差别性原则:对不同部门、不同类型被考核者进行考核评判时,要依照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贴切的衡量标准,考核的结果要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主义。

5. 常规性原则:绩效考核是各级治理者的日常工作职责,对下属作出正确的考核与评判是治理者重要的治理工作内容,绩效考核的工作必须成为常规性的治理工作。

6. 进展性原则:绩效考核是通过约束与竞争促进个人及团队的进展,因此,考核者和被考核者都应将通过绩效考核提高绩效作为首要的目标。任何利用考核手段打击、压制、报复他人和小团体主义的做法都应受到制度的惩戒。

第六条适用范畴

本考核规程的适用于山起各治理部门及全体治理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1.公司总经理

2.兼职、特约人员

3.试用上岗时刻不足200天者

4.考核期休假、停职时刻逾半年

第七条被考核者

在本考核规程中,被考核者包括两部分——被考核部门和被考核人员。

被考核者只有通过自身的长期不懈努力,才能得到绩效考核规程的合理评判,进而享受到公司的人事待遇。

被考核人员和组织有权益了解其绩效考核的依据与结果,有权依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对不公平的绩效考核进行申诉。

第八条考核者

在本考核规程中,考核者为各级各类被考核者的直截了当上级,各级考核者必须把绩效考核作为治理过

程中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利用绩效考核,提升自己的治理水平与治理成效。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核者有责任指导、关心、鼓舞和约束下属部门及职员,被考核者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是各级考核者绩效的重要表达。

第九条考核体制

在实施人员考核时,直截了当上级作为考核者负责对下级进行考核和评判;行政部和考核者的直截了当上级作为监督者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在部门考核时,由被考核部门的直截了当上级及周边部门负责对该部门进行考核和评判,同时,依照山起工作流程,每一部门均有义务和权益对相关部门做出绩效评判。

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调整、监控、考核制度的说明,同时处理有关考核投诉。

第十条考核的时刻和频率

在针对不同人员和部门实施绩效考核时,依据其工作性质的不同对考核时刻、频率及内容均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各部分说明。

在实施绩效考核的过程中,考核者所关注的核心内容为被考核者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结果,被考核者工作过程之外的表现及言行不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绩效考核的内容可从两个角度动身进行归纳:

从考核对象角度动身,绩效考核分为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

从内容指标角度动身,绩效考核分为任务绩效考核和周边绩效考核。

任务绩效是与被考核人员(组织)的职责(职能)、任务的工作结果直截了当相联系,从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时效等方面加以评判。结合工作产出确定衡量标准。

周边绩效是指对达成职责、任务,以及对组织运行有阻碍的支持性工作因素,涉及到工作责任心、团队合作、客户服务等方面。

在对被考核者的综合绩效水平进行评定时,其任务绩效与周边绩效所占总体绩效的比重原则上为八比二,即任务绩效占总分值的80%,周边绩效占总分值的20%。

在实施绩效考核时,对任何被考核者的考核操作原则上均按下述步骤进行:

1、由行政部将有关考核表格分类型分发至各考核者,依照考核体制,由相应考核者对被考核者实施考核评判;

2、考核者将其考核评判结果交行政部,行政部进行考核分数的整合、处理,同时行政部会同考核者的直截了当上级共同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3、行政部将处理并审核过的考核结果通知考核者,考核者依照审核过的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或被考核部门的治理者进行面谈;

4、考核者和被考核者在规定时刻内对考核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或提出申诉;提出申诉者应当填写申诉表,充分说明申诉理由,提交行政部;

5、对已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行政部将存留一份备案,同时被考核者所在部门做相应备案;对提出申诉的,由行政部将申诉表及相关材料呈交高级治理层进行复核;

6、关于提出申诉者,行政部将高级治理层的复核结果通知申诉者。由申诉者在申诉及复核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将该复核单一式两份分别交由申诉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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