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企业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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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2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3 违法违规带来的多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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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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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一)损害担责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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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2、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 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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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2、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 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 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 闭。(特别注意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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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六)依法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 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1、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 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 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 物和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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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 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 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首先,开发前必须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
和恢复治理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其次,生产过
程中应当优先使用情节能源、采用优良工艺设
备、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防治在生产过程中
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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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二)实施清洁生产: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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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三)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 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 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 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 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上述内容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基 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1、将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进行了修改。将防治污 染的责任主体由原来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 6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四)建立环保责任制: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上述内容也是在旧《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 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将“产生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 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修改为“排放污 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 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仅落实了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制 度,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求企业事 7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 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 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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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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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环保审批或备案
登记表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国家对 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项目
《环境Leabharlann Baidu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一、环境保护原则和制度方面的要求
(五)实行淘汰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严
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 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淘汰 。(1)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比如土 法炼油、平炉炼钢、汞法烧碱、水泥土窑、普 通立窑等。(2)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比 如叠轧薄板、1800千伏安以下钛合金电炉、2V0.3/7、 V0.3/7空气压缩机、直径1.98米水煤
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 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 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 生。
这实际上是清洁生产的要求,清洁生产就是 从生产源头进行控制,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 生,在生产过程完成后无需再进行处理;而其 他的治理措施并不对生产的过程进行控制,而 是在生产过程的末端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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