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年娱乐活动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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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中老年娱乐活动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辖区营业性中老年娱乐活动室的管理,规范棋牌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社区中老年娱乐活动室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功能定位
第一条凡在本辖区内经营营业性活动室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老年娱乐活动室(以下简称活动室)是指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经营性娱乐场所。
本办法所称棋牌,包括: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桥牌、中国(麻将)牌等。
第三条棋牌活动应当有助于开发智力、陶冶情操、促进交往、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
活动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禁止为赌博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活动室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的镇政府具体负责,市文体、公安、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活动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辖区内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下岗职工、无犯罪前科的居民可申请办理活动室许可证;
(二)活动室必须是专营性营业场所,营业面积总体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三)室内装饰、电线铺设、电器设备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消防器材,室内醒目处有禁赌标志;
(四)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五)活动室内要保持空气流通、干净整洁、卫生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和要求;
(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周边整洁;
第六条活动室不得在以下场所开办:危房、各类临时用房、违法建筑内、居民住宅楼内(毗邻居民区、居民楼的,应当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签字同意)和中小学校门口200米内不得开办活动室。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七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活动室,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经营性活动室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业主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近期免冠彩照;
(三)经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所处环境方位和活动室具体面积大小、设施、设备详细情况。
第八条开办经营性活动室按下列程序申办审批:
(一)经营性活动室由镇政府依法审批;
(二)申办者经营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办证申请,社区居委会将会同辖区派出所、市文体局、镇综治办三家部门对办证人员条件进行审查。
由经营业主和社区居委会签订管理协议书和承诺书(一式三份)。
(三)审查合格的经营者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办理证明,提请镇政府进行办证审核。
镇政府对其审批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由镇政府为其办理中老年娱乐活动室经营许可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镇政府审批,不得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
第九条原已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活动室,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证照。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十条镇政府是活动室的主管部门,辖区管区警务室与社区居委会为具体负责单位,依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辖区各社区中老年娱乐活动室要服从镇政府和辖区派出所的检查指导,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审。
对活动室经营的日常卫生检查、监督、管理和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等工作,由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并依照经营面积、规模及棋牌桌的类型收取相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费用。
第十二条活动室要按规定服从管理,对于不服从管
理者,镇政府将取消其开办资格。
第十三条活动室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应当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活动室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活动室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活动室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营业,并接受镇政府、文体、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制度,活动内容要丰富多彩,健康向上,严禁利用活动室从事赌博和变相赌博等违法活动,发现有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派出所报告及时查处。
(三)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进入活动室。
(四)遵守规定的营业时间。
经营时间夏季不得超过二十四时,其它季节不得超过二十三时。
(五)棋牌经营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周围居民休息;不得影响居民学习、生活、休息。
(六)搞好室内外卫生,实行门前三包。
(七)活动室从业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营业时间内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第十六条辖区派出所、各社区要充分发挥具体职能作用,加强信息互通,配合镇政府加强对活动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活动室从事棋牌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租赁、买卖《经营许可证》的。
(三)不按期办理证照年审,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超时经营,干扰居民学习、工作、休息和正常生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秩序混乱,发生滋事,打架斗殴的;
(二)聚众赌博或纵容、包庇赌博;
(三)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