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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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期限
篇一: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
复法函〔XX〕22 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
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根据《合同法》第62 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借字〔20 14 〕第1105038 号
甲方(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经营(住)地址:乙方(出借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住)地址:
丙方(担保人):营业地(住)址:身份证号码:经自贡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合同各方提供居间服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用途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乙方借入短
期流动资金用于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甲方向乙方借入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万元),期限个月,月利率% ;借款期内为固定利率。
第三条还款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以下第 4 项作为还款担保:
1. 甲方承诺:愿以下表或本合同所附《抵(质)押清单》
资产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
(1)、房屋
(2)、股权
2. 丙方承诺:愿以下表或附件所列资产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借款及其衍生债务提供一般担保,担保资产履行担保责任后不
再承担其他担保责任。
(1)、房屋
(2)、股权
3. 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愿以个人及夫妻
共有财产(含货币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股权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责任的范围担保责任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载明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相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
(三)担保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还款期
限届满后两年止。第四条借款交付
4. 其他担保约定:
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还款担保措施(含抵押或质押物登记)后,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一次或分次交付到甲方指定。
开户行:户名:账号:甲方(借款人)收到借入资金后,应向乙方(出借人)出具《借款交付凭据》。
第五条借款期限、利息起息日
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具体期限以首笔资金转账日为合同借款期限起始日,到期日顺延。
出借人向甲方转账当日即为利息起息日(以银行回单为准)。第六条利息支付与本金归还
(一)甲方每月日(节假日可顺延)向出借人支付上月借款利息(首月利息数额按实际使用借款金额和天数计算),并转入出借人指定的利息账户。
(二)借款到期时,甲方应将结欠利息和借款本金一次性全额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逾期。
第七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 按时足额付息、还本,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 借款人之股东、股权发生变化,以及自然人个人家庭情况
发生变更,涉及影响借款安全因素的,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乙方(或居间人)。
4. 保证为乙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真实、完好、足值,如有毁损、灭失等应予补足。
5.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提前收回借款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6. 当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值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提
供补充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第二、四条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足额放款。借款人无违约行为,出借人应保证借款使用期满,不得要求提前还款。
2. 有权在借款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和不接受乙方(包括居间人)监督,有权停止未执行完结的放款,并提前收回已到账的借款和终止合同。
3. 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出现影响出借人资金安全因素时,可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收取违约金。
4. 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清偿到期借款债务时,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5. 甲方发生逾期拖欠本金、利息的情形,乙方有权将违约事实录入到甲方征信记录。无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媒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