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寿险业应对策略_张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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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总第304期
6
June 一、 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内外背景(一)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转型
从国际背景来看,金融监管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从“安全优先的金融监管体制”向“效率优先的监管体制”转变。
1929年至1933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之后,以美国、英国、日本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
但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在保证了金融安全的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监管成本并抑制了金融竞争效率。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管制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主张放松监管体制。
之后,在金融自由化理论和金融业发展的双重影响下,发达国家纷纷开始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内容主要包括利率市场化、金融业务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和金融国际化等。
美国在1999年废除了标志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代之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这一事件标志着美国从立法上告别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历史,迈向了一个混业经营的新时代(郑高明,2012)。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也进行了类似改革,三个国家基本上都成立了银行、证券、保险统一的“金融监管服务局”。
英国在1998年以前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主要由九家监管机构1分别行使对银行业、证券投资业、保险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
但是,1997年巴林银行的倒闭直接推动了英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为了顺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F S A )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及寿险业应对策略
张建鹏 李 冰
内容提要:为了建立市场化的保险费率形成机制,推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和创新,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8月颁布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文对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内外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寿险业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寿险 费率市场化 预定利率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6-1770(2014)06-026-05负责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1998年7月,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利、责任及义务,统一监管标准,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
20世纪90年代德国金融业在内外竞争的压力之下,也开始寻求改革之路,将原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个机构合并,成立了金融监管局,履行对德国金融业统一监管的职能。
日本在1998年推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揽子措施方案,放宽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等行业的限制,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
金融自由化的浪潮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顺应并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需求,增强了各国金融业的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当然,监管的放松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它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
2010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但该法案并没有全面否定混业经营,而是加强了对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二)保险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激烈竞争
一般来说,保险业的利润来源主要由保险业务和保险资金运用两部分构成,前者主要发生在“负债端”,而后者被称为“资产端”。
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无论在“负债端”还是“资产端”都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从保险业务发展,即“负债端”来说,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利差损问题” 一直困扰着寿险业的发展,并且在最近几年到了集中兑付的高峰期。
寿险费率在1999年以前实行与基准利率联动,当时高定价的预订利率带来了寿险保单的热销,但随后市场利率的迅速回落导致了高利率保单“利差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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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差损问题的风险和严重性不容小视,从利差损问题对日本寿险业的影响中也可看出。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寿险业销售了大量的高利率保单,但随着国债收益率和利率的逐渐下降以及日本经济的下行,寿险出现了严重问题。
1997年开始,日本出现了第一家寿险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随后在1999年到2012年期间又有6家公司相继宣布资不抵债,到2008年共有8家寿险公司破产(陈艳婷,2013)。
图1显示了我国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变化情况。
上世纪90年代初,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曾一度高达14%,之后一路回落,至1999年6月接近2.5%,几乎达到最低点。
利差损风险导致了1999年6月监管部门《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的出台,规定寿险产品预订定利率不能高于2.5%,此后,中国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维持在2.5%的水平长达14年之久。
但是,从图1可以看出,1999年后市场利率相对回升,大多数年份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超过寿险预定利率,且一度达4.14%的水平,预定利率2.5%虽缓解了利差损问题,但却导致产品性价比不高,难以产生吸引力。
尤其是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以来,寿险业不但保费增长低迷,而且收益率也在较低水平徘徊。
从保险资金运用,即“资产端”来看,寿险业面临着各类理财产品及资产管理行业的冲击,近年来蓬勃发展的资产管理行业给保险资产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一方面,资产管理行业对寿险业务形成“分流”;另一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回报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金融监管环境的不断放松,银行、证券、期货等行业均可以开展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券商资管的“一法两则”修订稿,即《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一法两则”的主基调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一是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二是扩大投资范围,扩大资产运用方式,“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2012年9月,证监会就基金业务出台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未在证交所交易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使其投资范围几乎与信托公司一致。
期货业在2012年也出台了类似的办法,允许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业也在对理财业务进行全面改革。
2013年10月,银监会以试点形式在11家商业银行推出理财资金债权直接融资工具、银行资产管理计划。
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为打破行业僵局,促进行业持续发展,近年来保险监管举措逐步反映出这样的监管思路:一方面,在“资产端”,通过密集出台投资新政,拓宽险资投资渠道,打开了保险投资的空间,意在提升保险长期投资收益率。
2012年至2013年期间,保监会出台了多项政策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致使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涵盖了存款、政府债、央票、货币市场基金;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未上市股权企业、股指期货、不动产和另类投资等各个领域。
另一方面,在“负债端”,推动预定利率市场化,刺激保险需求,以增加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因此,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成为突破增长瓶颈、打开未来增长空间的重要一环。
本文所分析的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便是保险业在“负债端”进行的主要改革措施之一。
二、 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及理解
(一)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其实早在2010年7月,中国保监会就已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始启动保险业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工作。
时隔3年之久,2013年3月,保监会“寿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的发布,标志着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
2013年8月1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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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
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而分红型及万能型人身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然不得高于2.5%上限。
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三是为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对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养老保险业务实施差别化的准备金评估利率。
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限为10年及以上的其他普通型年金保单,保险公司采用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可适当上浮,上限为法定评估利率的1.15倍和预定利率的小者。
(二)关于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几点理解
在理解本次寿险费率市场化时,经常会遇到两个问题或误区。
一是为什么《通知》当中的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通常被称为费率市场化,即“预定利率”为什么通常被简称为“费率”,而且对于二者关系的误解并不少见,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理解:一方面可以从定义来理解,费率市场化是指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而预定利率是指寿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保单价格)、责任准备金或经济资本时所采用的利率,其实质是基于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人因为占用了投保人的资金而承诺的预定年回报利率,因此费率可以理解为费用率。
另一方面,从二者关系的角度来理解。
如果把费率理解为“投保人投保单位保额所应缴纳的费用”,则费率和预定利率之间具有一定的负相关关系,即当预定利率上升时,意味着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回报增加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则保险产品的费率会下降。
二是为什么费率市场化针对的是寿险而不是财险?对这一问题应从资金量和期限的角度进行理解。
对财产险来说,因其资金量通常较小,并且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3年,所以资金占用成本较小;相比而言,寿险则资金量大,缴费期限和承保周期长,多则长达几十年,因此资金占用成本较大,费率的调整就显得至关重要。
三、 费率市场化对保险业的影响
寿险费率改革是保险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次普通型人身保险的费率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市场化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长期来看,寿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必然要求。
但从短期来看,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保险业有利有弊,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费率市场化将小幅拉升寿险保单负债成本
据2011年保险年鉴数据显示,以保费收入口径划分,传统型寿险的占比只有寿险市场的13%(普通寿险8.8%,长期健康险约4.2%),而分红险和万能险等产品已占到市场的近90%。
因此在寿险预定利率受到管制的背景下,我国绝大多数的保险产品已经实现了某种程度上的市场化。
因此本次改革传统寿险预定利率的增加,将拉升寿险保单负债成本,但影响有限。
据某券商进行的情景测试显示,假设定价利率由2.5%上调至3.5%,将推升新业务资金成本13B P;假定定价利率上调至较为激进的4.25%,则将推升资金成本22.75BP(张颖等,2013)。
(二)寿险业或将实现“以量补价”
未来寿险行业价值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提升投资收益率,扩大利差;第二,扩张负债规模,以量补价。
但投资收益率提升缓慢,难以弥补资金成本的上升。
费率市场化以后,寿险产品价格将大幅下降。
以30岁男性投保人为例,若投保终身寿险,由于定价利率从2.5%上升至3.5%,纯保费将下降22%(终身期缴)-35%(趸交)。
若定价利率更高,纯保费下降幅度也更大,因此性价比显著提升,有望刺激需求。
另外,随着预定利率的放开,寿险公司将推出更多契合投保人需求的创新产品,这也将提升寿险的规模。
(三)费率市场化引发恶性价格战的可能性不大
费率市场化后,有观点认为可能会引发寿险产品恶性价格竞争。
但由于存在以下几点原因,费率市场化引发激烈价格战的可能性不大。
第一,预定利率不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唯一因素,产品类型、附加费用等都有很大的调整空间。
第二,偿付能力约束决定了价格的稳定性。
偿付能力的要求使公司新业务面临资本金成本与产品定价的双重限制,双重限制决定了保险公司不可能无限制地进行价格战,价格将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由于长期寿险产品的复杂性及不可比较性,客户对长期寿险产品的价格并不敏感。
但是存量、市场占有率比较小的公司更倾向于降低价格,增加产品吸引力,而大公司会因现有产品和存量而反应较慢。
(四)费率市场化有助于保险回归保障功能
根据功能划分,寿险产品主要分为风险保障型产品和生存保障型产品。
前者与人的死亡、发病相关,由寿险公司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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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经营,是保险的独特优势;后者通过资产的保值增值来抵御长寿风险,因而有较强的替代性。
据行业保费数据显示,近年来,风险保障类的传统险的行业占比一直徘徊在10%左右的低位,而万能险、分红险等新型保险的保障系数通常较低,这大大减弱了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比如,生命人寿的“理财1号”对被保险人身故仅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华夏人寿的“财富1号”疾病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分别仅为账户价值的110%、200%,产品保障功能较弱。
寿险费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传统寿险产品的竞争力,并促进寿险市场结构调整(王稳等,2013),从而有助于改变当前投资型寿险产品占主导的产品格局,形成保障型和投资型寿险产品并驾齐驱的竞争态势,有利于保险业回归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
据保监会数据显示,自2013年8月启动人身保险费率定价机制改革到2014年初,普通型人身保险新单保费增长同比增长520%,增速创下13年来的新高。
四、寿险业应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几点建议
(一) 寿险业应积极应对费率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在费率市场化之前,由于采用2.5%的预定利率,寿险产品在负债端的主要利润来源产生于利差益,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利差益平衡死差和费差偏离定价假设产生的亏损。
预定利率提高后,寿险的保单负债成本增加,利差益的空间缩小甚至可能出现利差损,从而可能会增加寿险产品的长期经营风险。
因此,寿险公司应从产品定价、核保理赔等多个环节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在定价环节,收集更多经验数据,对寿险的预期寿命、重大疾病等做出合理预测,并附加合理的风险边际,有效应对未来发生的波动风险。
在核保理赔环节,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寿险业需密切关注利率市场化
目前,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以及相关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发展,不同金融市场、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和多样化,风险可能会更容易快速传递。
其次,不同风险之间的原有边界可能会逐渐模糊。
利率市场化已经从商业银行风险偏好、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多个方面改变了银行业的风险轮廓,并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战略转型。
例如,从客户和业务机构上看,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的新增信贷资源可能更多向中小企业和
资本市场业务等收益较高的领域倾斜(银监会利率市场化改革研究工作小组,2012)。
我国寿险业作为一个发展中市场,无论是资产端还是负债端都与利率环境密切相关,利率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寿险公司的财务表现和业务发展。
从负债端来说,中国居民有储蓄的习惯,储蓄率一直位居世界前列,人们在决定进行“寿险消费”的时候,通常会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做比较。
如果寿险产品的收益率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则会分流储蓄、推动发展;反之则会导致退保增加,业务萎缩。
从资产端来说,长期以来,保险资金高债低股的投资结构,决定了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利率密切相关。
尽管近两年投资范围和比例有所放宽,但险资投资结构短期不会有太大的调整。
利率市场化下的风险价格机制逐渐形成之后,不同风险偏好将对应不同收益率。
保险公司在调整自己风险偏好的同时,也要在细分市场关注客户的偏好,推动产品的多元化与创新。
(三)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率市场的管制,以及国内市场缺乏久期足够长的金融工具匹配长久期负债等原因,我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相对落后。
此次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导致未来寿险市场业务结构的变化,即保险公司负债业务的变化。
费率改革之后,普通型寿险产品承诺的预定利率会更高,这与万能型、分红型寿险产品较低的承诺利率不同,因此要求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未来负债结构的变化调整资产业务结构,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具体来说,一方面,应根据险种的不同,强调传统寿险产品和投资性保险产品的差异化投资策略;另一方面,丰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类型。
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相对较小、久期较短,因此除了债券之外,其他信贷类资产投资也是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的方向。
尽管这类资产缺乏流动性,但其可以提供长期的、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比较适合一般寿险产品(缪建民,2013)。
(四)加强与其他金融领域的业务合作与创新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资金价格机制逐步形成,金融市场的价格关联性更高,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将同台竞争。
因此,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在提高了寿险产品定价市场化程度的同时,也要注意应对其他金融产品定价的变化,即从整个金融市场的角度出发来实现费率市场化。
一方面,寿险公司应在细分市场关注客户偏好,推动产品的差异化、多元化创新,提高行业竞争力。
另一方面,在目前金融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趋势下,寿险业应关注其它相关金融领域的
注:
1.这九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私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监管局、证券与期货管理局、房屋协会委员会、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互助会委员会和友好协会注册局。
参考文献:
[1]陈艳婷.日本解决利差损问题及启示[J].中国商业保险,2013年第4期:60-62.
[2]缪建民.保险资产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5期:130-152.
[3]王稳,王东.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J].中国金融,2013年第8期:84-86.
[4]银监会利率市场化改革研究工作小组.利率市场化改革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金融监管研究,2012年第12期.
[5] 张颖,曾素芬.预订利率市场化或将开启寿险业“价跌、量增”时代[J].中国商业保险,2013年第2期.
[6]郑高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张建鹏 李 冰 复旦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