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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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少 每三个月公开一 次前款 第 (一 )、
(四 )委 托 重 要 关 联 方 开 展 投 资
第 二 十 条 慈 善 组 织 不 及 时 公 开
(一 )本办 法规 定 的基 本信 息 ; 等网络平台 ;
联 系方式 、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
(二 )年度工作报 告和财 务会 计
(六 )本 组 织 的信 息 公 开 制 度 、项 统 一信 息平 台 向社会 公开 。慈 善组 织 与
报告 ;
目管 理制 度 、财 务和 资 产管 理制 度 。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合作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开 募 捐 活 动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在 统 一 信 标 准 ,由慈 善组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当一致 。
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
规章在本组 织章程或者财 务资产管理
慈 善 组 织 在 其 他 渠 道 公 布 的信
(一 )募得款物情况 ;
制度 中规 定 。
息 ,应 当 与 其 在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五 )本 组 织 的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活 动 ,应当在募 捐活动现场或 者募捐
提 供 的统 一的信息 平台 (以下简称统 式 ,以 本 组 织 名义 开 通 的 门 户 网 站 、 活 动 载体 的显 著 位 置 ,公 布 组 织 名 称 、
一 信 息平 台 ),向社 会公开 下 列信 息 : 官方 微博 、官 方微信 或者移动 客户端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备案的募捐方案 、
(六 )重大资 产变动及投 资 、重
慈 善 组 织 可 以 将 基 本 信 息 制 作 纸
第八 条 具有公 开募捐 资格 的慈
46 田 国 民 政 I 2018 15

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及时准确原则。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

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

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四)分类公开原则。

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捐赠活动,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五)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

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条信息公开内容(一)慈善组织基本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等。

(二)募捐项目及活动信息。

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目标、实施计划、进展情况、成果等。

(三)接受捐赠信息。

包括捐赠人的名称、捐赠金额、捐赠时间等。

(四)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包括捐赠款物的分配原则、分配方案、使用情况、效果评估等。

(五)财务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

包括慈善组织的重大活动、新闻发布、公告等。

第四条信息公开方式(一)慈善组织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设立信息公开专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二)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质疑和投诉,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一)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的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组织形式,它致力于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以对慈善组织运作的透明度与公开性进行更多的关注。

因此,在慈善组织的运作中,哪些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是非常重要的。

1.组织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的结构和领导人员信息。

这样,社会公众才能了解到慈善组织的整体运营情况,以及组织中每一个人的职责和任务,有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和怀疑。

2.历史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公开过去的项目信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这样可以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历史功绩,并对慈善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

这些信息应该在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并定期更新。

3.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款信息和收入来源。

公众应该知道捐款的具体用途以及收入来源是否具有可信度和可持续性。

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布捐款总额、捐款人数、捐赠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真实情况。

4.内部监管与审计慈善组织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审计制度。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慈善组织的经费被滥用、挪用或者浪费,保证慈善组织的公益性质。

慈善组织应该公开几年内的监管与审计报告,以便让公众了解慈善组织的内部运营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情况。

5.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慈善组织应该保持公益性质与公开透明度。

这样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了解具体的项目进展和工作成果。

慈善组织要提供充足的信息,如项目推进情况报告、财务报表和社会影响评估报告等来支持公益事业,并定期公开监督的有关结果,更好地反映公益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

总之,慈善组织作为承担社会责任和拥有公益性质的组织,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能够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和声誉,对于慈善组织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

6.志愿者招募情况慈善组织应该定期公开志愿者招募情况。

公开透明和慈善制度

公开透明和慈善制度

公开透亮和慈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营造公开透亮的企业管理环境,提高企业形象和声誉,加添社会认可度,并乐观参加慈善事业,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公开透亮和慈善活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组织、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公开透亮制度第三条信息公开1.本企业应及时公开相关公司信息、财务情形、重点决策、整治机制等,以便员工和社会大众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思路和决策依据。

2.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严禁供应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第四条决策公开1.本企业重点决策事项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员工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开说明,确保决策的透亮度和公正性。

2.对于涉及员工利益的重点决策,应当建立权益保护机制,听取员工的看法和建议,并充分沟通、协商。

第五条内部监督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调查、审计和检查,发现并矫正违法违规行为。

2.内部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方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维护企业的公平公正形象。

第三章慈善制度第六条慈善方向1.本企业乐观参加公益慈善事业,关注教育、医疗、环保、扶贫、灾难救助等领域,以回馈社会、帮忙弱势群体。

2.在选择慈善项目时,应考虑公益性、可连续性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经过充分研究和评估确定合适的项目。

第七条慈善项目管理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慈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慈善项目的筛选、评估和执行。

2.慈善项目管理小组应编制认真的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目标、预算、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慈善资金管理1.本企业应设立特地的慈善资金账户,明确专款专用,用于接收并管理慈善捐款和资助。

2.慈善资金的使用应当依照两岸三会原则,即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公示,确保慈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慈善公示1.慈善项目的执行情况、捐款收支等应当定期进行公示,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2.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供应完整的执行情况、效果评估和捐款使用情况等细节,以确保透亮度和信任度。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

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

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慈善组织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帮助,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然而,由于一些慈善组织的管理不规范、信息公开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对慈善行业的信任度下降。

因此,慈善管理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对于保障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至关重要。

1.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透明度的关键环节。

通过信息公开,慈善组织能够向社会公开自身的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捐款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让捐赠者和公众了解到自己捐赠的款项如何使用,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合理。

2. 信息公开的形式与内容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慈善组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年度报告等。

然而,仅仅公开信息是不够的,也需要包含丰富的内容。

慈善组织应当向公众提供详细的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受益人的故事等。

这样的公开不仅可以让社会了解到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也可以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3. 透明度的保障与监督信息公开的透明度需要得到保障与监督。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力度,通过第三方机构的审计和评估,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保证捐款的使用公正透明。

4. 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的重要性慈善组织的决策公正与捐款使用透明是其良好运作的基础。

决策公正,意味着慈善组织在项目选择、资金分配等方面不受不当利益和偏见的影响,保持公正的态度。

捐款使用的透明,意味着慈善组织把握捐赠者的信任与期望,将捐款用于符合慈善宗旨的公益项目,确保捐款得到最大的效益。

5. 慈善组织的努力与改进为了提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慈善组织需要积极努力与改进。

首先,慈善组织应当筹备并定期发布年度报告,向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其次,慈善组织可以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了提高慈善组织公开透明程度、保障慈善基金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要求慈善组织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提高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与公信力,促进社会资金合理配置,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该制度以信息公开为核心,要求慈善组织主动向公众揭示基金来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捐赠者名单等相关信息,确保慈善基金的透明度。

其中,慈善组织应定期公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收入来源、支出情况、项目开展情况等详细信息,使社会各界及捐赠者能够及时了解捐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公开自身的章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及工资福利等基本信息,明确组织的运作机制,增加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了解。

同时,慈善组织还需及时公布其所开展的公益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受益群体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评估报告,以提供项目的效果评估和社会反馈。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捐赠者的名单和捐赠金额,保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增强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监督。

公开捐赠者信息能够提升捐赠者信任感,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组织应当做好捐款的接收、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并定期公布相关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保证捐赠款项的安全性和有效使用。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对于慈善组织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当严肃追责,加强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能够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能力,强化慈善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公益意识。

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慈善组织应积极配合和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对慈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解和贯彻,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赢得社会的信任和支持,推动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

社会慈善组织捐赠管理办法一、总则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活动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社会慈善组织的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透明公开,保障捐赠者的权益,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的接收(一)慈善组织应明确捐赠的受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捐赠渠道的畅通和有序。

(二)捐赠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汇款、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

对于实物捐赠,应当评估其价值,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三)接收捐赠时,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凭证,如实记录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捐赠者的姓名、联系方式、捐赠的金额或物资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三、捐赠的登记与分类(一)慈善组织应当对接收的每一笔捐赠进行详细的登记,建立捐赠台账。

(二)按照捐赠的用途和性质,将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定向捐赠应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由慈善组织根据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四、捐赠资金的管理(一)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确保资金的安全。

(二)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对捐赠资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和审计。

(三)定期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捐赠物资的管理(一)对捐赠物资进行妥善的保管和储存,建立物资出入库登记制度。

(二)对易变质、过期的物资,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使用价值。

(三)在使用捐赠物资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优先满足最需要的群体。

六、捐赠的使用(一)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应当符合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合法、合规、有效的原则。

(二)对于定向捐赠,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或物资拨付到指定的受赠对象。

(三)对于非定向捐赠,应当通过科学的评估和决策程序,确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并报理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批。

七、捐赠的监督与评估(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的接收、管理和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新修订慈善法、信息公开的要求

新修订慈善法、信息公开的要求

新修订慈善法、信息公开的要求嘿,朋友们!咱今天来聊聊新修订的慈善法和信息公开那些事儿。

慈善,这可是个温暖人心的事儿啊!就好像冬日里的一把火,能给人带来希望和力量。

那新修订的慈善法呢,就像是给这把火加了把柴,让它烧得更旺更亮啦!你想想看,慈善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好的呀。

以前可能会有些不规范的地方,就好比走路没走稳,容易摔跤。

但现在有了新修订的慈善法,那就是给慈善之路铺上了平坦的砖石,让我们能走得更稳当,更踏实。

信息公开呢,这可太重要啦!这就好比是打开了一扇窗,让阳光照进来,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清楚楚。

你说,如果做慈善都偷偷摸摸的,那谁还敢相信呀?就像你交朋友,对方啥都瞒着你,你心里能踏实吗?比如说,一个慈善组织收到了好多捐款,要是不把这些钱怎么用的公开出来,那大家肯定心里犯嘀咕呀,这钱到底花哪儿去啦?是不是被人私吞啦?但要是信息公开做得好,每一笔钱都明明白白的,大家不就放心了嘛,以后也更愿意献出自己的爱心啦。

慈善法和信息公开,这俩就像是一对好兄弟,互相帮忙,互相支持。

信息公开能让慈善法更好地发挥作用,慈善法也能保障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它们一起,为我们的慈善事业保驾护航,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能得到更多的温暖和关爱。

咱再打个比方,慈善法就像是一个坚固的房子,给慈善活动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场所;而信息公开呢,就是房子里的灯光,让这个房子里的一切都清清楚楚。

没有灯光,房子里就会黑乎乎的,啥也看不清;没有慈善法,慈善活动可能就会乱了套。

大家可别小瞧了这信息公开啊,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做好的。

得认真、负责,不能有一点儿马虎。

就像做饭一样,得精心准备食材,掌握好火候,才能做出美味的饭菜。

而且呀,这信息公开也得及时。

不能等人家都问了好久了,才慢悠悠地公布出来。

那可不行,那不是让大家等得心焦嘛。

咱老百姓也得多多关注这些呀。

看到那些做得好的慈善组织,咱就多支持支持;看到那些做得不好的,咱也得监督监督,让他们改进。

这才是一个健康的慈善环境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8月6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民政部 2011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第 八条 具有公 开募 捐资格 的慈善组 织 开展公开募 捐活 动 ,应 的信息 条 目。
当在公开 募捐活 动结束后 三 个月 内在 统一信 息平 台公开下 列信 息 :
慈 善组织需 要 对统一信 息平 台的信息 进行 更正填 写并公 布更 正说 明 ,有独立信 息条 目的在 相应信 息条 目
称 《慈 善法 》 )制定本 办法 。
(五 )本组织 的联 系人 、联 系方式 ,以本组织 名 义开通的 ¨户
第二条 慈善组 织也 当依 法履行 信息公 开义 务,信息 公开应 当 网站 、官 疗微博 、官方 微信或 者移动 客户端 等网络平 台 ;
真实 、完整 、及时 :
(六 )本组织 的信息公 开制度 、项 目管理制 度 、财 务和资 产管
在统一 信息平 台向社 会公 开 :
者募捐 活动载 体的显 著位置 ,公布组织 名称 、公 开募捐 资格 证书 、
(一 )经 民政 部门核 准的章程 ;
备案 的募捐方 案 、联 系方 式 、募捐信息 查询 方法等 ,许在统 一信息
(二 )决策 、执行 、监督机 构成员信 息 ;
平 台向社会 公开 慈善组 织 与其 他组织 或者 个人合作 _ 扦展 公开募捐
公开 募捐 周期 超 过六 个 月的 ,至少 每 三个 月公 开一 次前 款 第 募 捐情 况 、捐赠 款物管 理使用情 况 。捐 赠人要求 将捐 赠款物 管理使
(一 )、第 (二 )项 所规定 的信息 。
用情 况 向社会公 开 的 ,慈善组 织应 当向社 会公开 。
第九条 慈善组 织在 设 立慈 善项 目时 ,应 当在统 一 信息 平 台
用 、差旅 费用 的标准 。
(四 )慈善项 目有关情 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部管理办法。

一、公开募捐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慈善目的,在公众场合通过媒体等形式宣传,向社会公众自愿募集慈善捐赠的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外募捐活动、社交媒体募捐、第三方募捐平台募捐以及企业、个人捐赠等。

二、公开募捐的主体和要求慈善组织是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要求严格,要在进行募捐活动前向批准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并按照规定发布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明确募捐的用途和范围,发布捐款管理及使用情况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募捐信息备案制度,保留募捐信息、捐赠者名单、捐赠凭证等原始记录,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公开募捐的监督和处罚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违规情况,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例如,对违法募捐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督,确保募捐资金不被用于非慈善事业以及不当用途。

四、公开募捐的信息公示在公开募捐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其募捐活动的信息和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募捐平台等渠道上公开信息,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募捐方式、使用情况、捐赠者名单、捐款凭证、捐款情况等内容。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在使用募捐款项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内容包括捐款使用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慈善捐赠公示制度模板

慈善捐赠公示制度模板

慈善捐赠公示制度模板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慈善捐赠公示工作,提高慈善透明度,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慈善捐赠公示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慈善捐赠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及时的原则。

二、公示内容(一)捐赠人信息:捐赠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捐赠金额:捐赠人捐赠的金额、币种、捐赠时间等。

(三)捐赠用途:捐赠资金的具体用途、使用范围、项目名称等。

(四)捐赠效果:捐赠项目实施后的效果、受益人情况、社会影响等。

(五)捐赠人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公示时间(一)捐赠收到后,慈善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公示。

(二)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定期更新项目进展和捐赠使用情况。

(三)捐赠项目结束后,慈善组织应进行全面评估,并在3个月内公示项目成果。

四、公示方式(一)慈善组织应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捐赠信息。

(二)慈善组织可利用新闻媒体、社会公告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

(三)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捐赠信息公示栏,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五、监督管理(一)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捐赠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慈善组织应定期对公示内容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及时更新。

(三)慈善组织应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四)慈善组织应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公示工作情况,接受年度检查。

六、法律责任(一)慈善组织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公示捐赠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慈善组织违反本制度,公示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捐赠人要求保密的信息,慈善组织违反规定予以公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归慈善组织。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慈善组织公示制度范本

慈善组织公示制度范本

慈善组织公示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慈善事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二条本公示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捐赠人权益保护等信息。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慈善组织按照本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二、慈善组织信息公示内容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公示组织基本情况,包括:(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业务范围、组织章程;(三)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登记时间和认定慈善组织时间;(四)税务登记证号、社会组织法人代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慈善组织应当公示慈善活动开展情况,包括:(一)慈善项目名称、目标、实施进度;(二)捐赠人、受益人信息;(三)慈善活动支出和资金使用情况;(四)慈善活动效果和影响评估;(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公示财务状况,包括:(一)年度收入、支出情况;(二)财产状况及其变动情况;(三)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收入来源;(四)慈善项目成本、管理费用、人员薪酬等主要支出项目;(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公示捐赠人权益保护情况,包括:(一)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式;(二)捐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及途径;(三)捐赠人请求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捐赠证书的权利;(四)捐赠人请求慈善组织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的权利;(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方式和时限第十条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同时,也可以在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情况报告慈善组织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组织,旨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然而,由于慈善组织的特殊性质,其经营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往往缺乏透明度,难以监督和评估。

因此,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现状1.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法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收支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政府信息条例》也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作出了具体规定。

2.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也开始自觉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了其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意义1. 增强社会信任慈善组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机构,其行为应该具有高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社会了解慈善组织的运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增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才能持续发展。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慈善组织的工作内容、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3. 保障捐赠者权益对于捐赠者来说,他们需要知道自己捐赠的资金是否得到了合理使用,并且能够监督和评估捐赠效果。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捐赠者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且监督慈善组织是否按照承诺使用资金。

三、如何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1.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2. 加强监管和评估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和评估工作,确保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激励慈善组织自觉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慈善组织自觉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例如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

民政部工作人员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法规解读公益慈善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对于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了解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社会组织的合规运营和更好地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解读1.《公益慈善法》: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公益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组织形式和权益保护等内容。

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公益慈善法》,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健康发展。

2.《社会组织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监督、解散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公益慈善组织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该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

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这是民政部为加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而制定的一项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慈善组织需要及时、准确地公开自身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项目进展等内容,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民政部工作人员应扮演的角色1.监督者:民政部工作人员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应充当一名严格的监督者。

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运营。

同时,要对慈善组织的使用资金、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资金利用的合理性和项目的有效性。

2.指导者:作为民政部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社会组织解决在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还要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民政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解读中的挑战与应对1.复杂多变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这对民政部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掌握提出了较高要求。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培训和专业辅导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2.社会组织的多样性:我国的公益慈善组织类型众多,如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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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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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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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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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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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慈善组织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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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变更后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前款规定的信息。

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慈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慈善组织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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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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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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