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林策[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林策[2008]4号)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她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
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她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3.28•【字号】湘林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加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推进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区划调整的范围及条件(一)国家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符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补充申报国家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新建重要水库;3.国家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土地还林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
(二)省级公益林补充区划范围及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尚未区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林地,可以补充申报省级公益林:1.新批准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含试点国家湿地公园);2.新批准的生态型国有林场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3.新建的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从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的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5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4.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两旁第一重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包含丘陵地区)200米范围内的林地;5.位于新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林地及其城市周围2公里以内的以生态建设或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地(不含城市绿地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小片林木);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林地;6.新区划的用于军事服务或以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为主要目的的林地;7.位于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地;8.其它按规定应当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地。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
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
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
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
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行为大量发生。
特别是近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投资林业比较活跃,一些地方出现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规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违法登记乱发林权证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无误,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要明确工作机构,组织得力工作队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需的设备,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在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凡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农户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林权登记,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做好林权登记法律咨询,正确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林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正确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林业。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湘林种〔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6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厅2018年7月27日附件湖南省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规范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1号)、《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使用说明及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苗检验证是林木种子检验证、苗木检验证的统称。
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使用说明是指对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的区域、栽培季节等使用条件的说明和风险提示等。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苗检验证和标签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林木种苗经营者销售林木种苗应向购买者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林木种苗检验证、标签和使用说明,并保存相关存根和复印件。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湘林种〔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湘林种〔2012〕13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工作,加强《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林业厅修订了《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林业厅2012年11月6日湖南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国土绿化和林业生产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湘政办函[2004]153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4]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6号)下发后,各地全面开展林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退耕还林90%以上已完成了林地林权登记工作,正进入发证阶段。
但目前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还存在重视不够、进度不快、工作不细、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加快做好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加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对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有利于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林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林业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履行职责。
要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责任制,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2005年底前完成全省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二、认真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和要求,主动搞好工作配合。
要组织好工作班子,选调工作作风扎实、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同时要搞好业务培训,督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换发证工作程序;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制定和落实限期完成任务的工作措施。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5]0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通知
(湘林资[2005]02号)
各市州林业局:
按照省政府“三年基本完成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要求,今年是最后一年。
两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600多万亩已经国家林业局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造林的林权登记和审核工作基本完成,有450多万亩的林权发证信息已录入电脑。
不少地方面上的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已全面铺开,已有2000多万亩林地面积完成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
但是,各地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总体工作进度还很不理想。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的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确保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完成任
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人民政府以湘政办发〔2003〕6号文件对我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农村、农民、农业,促进农村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为宗旨,从有利于巩固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维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有利于明晰森林、林木、林地产权,规范森林资产的依法流转;有利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全省上下齐心协力,善始善终、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发证原则。
凡主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权利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原则。
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必须以现有林权为基础,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即山林定权发证、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1989年开展的国有林定权发证中已经确权并核发了林权证书的,必须保持稳定,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中主要是用原证换发国家林业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林业“三定”已经确权但未能发放林权证书或林业“三定”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了变更以及因植树造林新增的林木、林地,则按本办法规定的登记发证程序进行登记发证。
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不是重新确定林木、林地权属,不是重新分山分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之机,随意变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3.12.15
•【字号】湘林[2003]43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林权证发证机关的通知
(湘林[2003]43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办公室:
《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按照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
因此,下列单位不具备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资格: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管理区。
湘潭市:湘潭市人民政府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经济技术开发区。
衡阳市: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郴州市: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垅水库管理局。
永州市:回垅吁管委会。
娄底市: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柳叶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寿西湖管理区。
怀化市:洪江区。
上述单位以及本通知未列举到的全省县处级并由市(地级市)直管的单位,在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中,必须依法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湘林改[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湘林改〔2012〕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精神,不断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加强林权流转监管和服务,积极推动全省林权流转工作逐步走上健康有序轨道。
但是,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我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木林地权属明晰、承包到户后,广大农民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实际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推动林权规范有序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林权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也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注重稳定和完善农村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各地要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抓好集体林地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对个别地方存在的林改政策落实不到位、勘界发证质量不高、林权证发放不到位等问题要切实纠正、整改完善。
既要注意引导农民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其依法承包的林地,又要正确引导和允许农民依法流转其林地承包经营权。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6.18•【字号】湘林科外[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湘林科外[2006]5号)各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科技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落实中央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精神的重要文件,也是指导新时期林业科技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于搞好湖南林业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支撑力度,促进林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作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靠科技创新,促进湖南林业可持续发展湖南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省份,现已基本消灭宜林荒山,实现绿化达标。
2005年,全省有林地面积1.53亿亩,森林覆盖率55%,森林蓄积量3.79亿立方米,毛竹立竹总数19亿株,林业产业总产值454亿元,均居全国前列。
林业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大量林产品的同时,为维护生态安全、优化投资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呈现出可喜的发展势头。
这些成绩的取得,都离不开科技的支撑。
在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林战略等宏观政策的指引下,林业科技进步态势与林业总体发展趋势一样喜人,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湖南林业科技以自主创新为主,组织开展了重点林业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在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新品种选育与丰产培育技术研究等十大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林木无性系育种、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有害生物防治、珍稀特有名贵植物的收集保存与利用等研究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全省林业科技进步的贡献率由“九五”期间的28.55%提高到30.13%,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由30%提高到38.10%。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湘林政[2006]9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政[2006]9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依法搞好林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
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所有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林地的权利。
此权利未经林地所有者同意,不得随意流转给第三者。
因此,此次换发林权证,应根据林业“三定”的确权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法律有关规定,将林地使用权明确到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权利者。
林地使用权利者在其依法承包经营期(或依法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内进行的经营权流转,由其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进行约束,不得变更林地使用权和办理林地使用权证。
二、要严格执行林木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证,必须由权利人本人到受理机关申请,并协助林权证办理机构做好有关核实工作。
随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一并取得的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办理;通过流转获得林木所有权,或者在林地经营权流转期内新造林木的申请登记发证,除按《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双方依法签定的林地林木流转有效合同,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办理。
三、要进一步规范发证行为。
发证工作应严格遵守“一地一证”,“权利到人”的有关规定。
属同一权利人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人为化整为零,以一定面积划块分散发多个林权证;面积较小的,也不得图省事,搞一证多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湘林资〔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承包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使用(含临时)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管理,提高林业行政效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程序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一)申报材料经县市区或市州林业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统一由厅政务大厅受理。
(二)厅政务大厅受理后,由厅资源林政处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并核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数额。
(三)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递送厅资源林政处相关负责人、相关厅领导审核、审批。
(四)办证人员凭审核、审批意见和厅计财处签署的“已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电子签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五)无特殊情况,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应自申报材料从厅政务大厅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结后,由办证人员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送到厅政务大厅,由厅政务大厅通知行政被许可人领取或邮寄送达行政被许可人。
报国家林业局审核(批)的项目,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批准。
二、按规定开展现场查验、现场核实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林地的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查验和开展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工作。
使用林地2顷以上(含2公顷)项目都要进行现场核实。
省厅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的项目,还要进行现场再核实。
(一)现场查验。
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使用林地申请后,相关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现场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1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关于山林定权发证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7月14日林函策字<1992>165号)陕西省林业厅: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4号)。
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
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
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
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
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赵希栋来源:《种子科技》2020年第16期摘要:众所周知,林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只有明确林业物权归属,才能为提升拥有人的管理积极性提供协助。
所谓林权登记,主要是国家林业主管部门以申请人的具体申请内容为基础,在林权登记簿内准确、全面地记录权利人因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所产生的物权或物权变动等事实。
基于此,针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解决措施文章编号: 1005-2690(2020)16-0129-01 中图分类号: D922.63;D922.3;F326.2 文献标志码: A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仅能够确保农村林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而且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能实现依法治林,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协助。
1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概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应明确产权,以均山到户为主,以均股、均利为补偿,将林木与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给农户。
第二,勘界发证。
第三,针对商品林来讲,农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经营模式与方式。
针对公益林来讲,则需要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对林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营林还是公益林,都要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在不更改集体林地所有权与林地用途的背景下,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林木与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第五,应为收益权提供可靠的保障。
2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1 不够重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由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较为复杂,再加上其属于一项长期性工作,部分工作人员与管理部门普遍认为林改在通过验收之后该项工作便已经完成,仅留的工作人员也只是为了简单完成基础工作,对于发证后续工作的重要性缺少充足的了解。
由于各级政府与管理部门对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不够重视,缺少常设机构编制的支撑,且缺少专职人员,通常都是从各部门、各科室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开展林权登记查缺补漏及后续配套改革等工作内容,再加上该项工作极其烦琐,从而导致抽调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有一定的抵触心理,无法提升工作效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林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制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化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参与拟订有关省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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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
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湘林政[2008]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湘林政[2008]1号)
各市州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各县市区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
自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开展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全省现已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现场核实面积9000多万亩,发放林权证200多万本。
实践证明,搞好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对维护林农合法权益,理顺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各地换发证工作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对有关政策把握不准,为不应该发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颁发了林权证;有的地方不严格按操作程
序发证,造成林权证无效;有的地方不按要求发证,存在证地不符、一证多主、证不到户的现象;还有的地方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林权证填记内容存在差错等等。
换发证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质量问题,必将给今后的林地林权管理埋下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确保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质量,推进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法律证书,是森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拥有其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高质量完成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是避免林权纠纷、规范流转、经营森林资源和开展林地林权管理的基础。
各地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对事业、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高度重视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
一定要依法核发林权证,不得发放质量不合格的林权证,确保换发证工作质量。
二、严格质量要求
工作质量是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核心。
确保工作质量就是确保工作成效。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湘政办函[2004]153号文件要求,使广大林农熟悉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和要求,主动配合搞好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要在精心选调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认真搞好业务培训,使全体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林权换发证工作的实施主体,也是确保发证质量的关键。
各县一定要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严格把关,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要明确发证工作人员责任,实行发证工作质量终身负责制,并实行严格的发证质量问题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