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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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遵府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府发〔2012〕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含原遵义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国家部办委在表彰决定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本市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者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对象的事宜;
(三)审核全国、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事宜;
(四)研究提出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意见,指导和协调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动模范的归口管理服务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处理全市劳动模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意见;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爱岗敬业、努力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全国、省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按上级规定执行。市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评选条件由市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
(一)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