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西海岸花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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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西海岸花园(东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众查阅简本)
环评单位: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FOSHAN SHUNDE ENVIRONMENTAL SCIENCE RESEARCH INSTITUTE LTD CO.
国环评证乙字:第2811 号
二○一一年十月
1总则
1.1任务由来
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已于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富路以东怡乐路以北兴建美的
西海岸花园。为了发展的需要,市高明区美的房地产发展于2011年7月6日全资注册成立了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拟于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路(为规划道路)以西、明国路(在施工中)以南、怡乐路(正在施工中,大部分路面已完成)以北地块兴建美的西海岸花园(东区),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地块目前已平整,已进入基础施工阶段。项目的主要功能为住宅,部分住宅配套商铺,商铺均不设置餐饮,所有住宅楼均配套地下停车场。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19844.85m2,总建筑面积为471040.98m2,总商业建筑面积为12087.36m2,计划投资为14亿元,项目住宅总户数2770户,预计入住人口为9695人,项目绿地率为30%,容积率为3.0,建筑密度为24.3%。该项目开工时间计划为2011年12月,预计全部竣工时间为2016年12月。项目共建设22栋32层的高层住宅楼和17栋4层的低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部分设置商铺,住宅楼首层为架空层或商铺,2层以上为住宅,低层住宅楼首层架空,2层以上为住宅。项目中的商铺均不设置餐饮,项目设有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库,停车位共计3100个(其中地上265个)。
为保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该项目报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的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市高明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共同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在通过对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及现场踏勘,并对同类项目进行了类比调查和现场监测的基础上,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和编写要求,编制了《美的西海岸花园(东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略)
1.3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根据本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的水体、大气、噪声等环境功能属性,本项目应当执行的质量标准如下:
1.3.1地表水功能区域和评价标准
1.3.1.1地表水环境功能及水环境质量标准
项目的废水主要为施工期的施工废水和营运期的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的施工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和营运期的生活污水均由市政管网收集后排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明河。
根据《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根据《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及《市高明区2006-2020年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另一纳污水体高明河明城敬老院至三洲新桥之间河段(编号4380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之Ⅱ类水质标准,高明河其余河段(高明托盆顶至明城敬老院段以及三洲新桥至段,编号43800和43804)执行Ⅲ类水质标准。
项目的纳污口所在河段为三洲新桥至段,属于Ⅲ类水环境功能区,执行Ⅲ类水质标准,项目附近水系及功能见图1.3-1。项目附近的水体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之Ⅱ类水质标准,具体标准如表1.3-1所示。
1.3.1.2 项目废水排放标准
根据2007年发布的《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关于调整市西江水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2008]58号),项目位于高明水厂饮用水源源保护区二级陆域围(见图1.3-2),因此,本项目禁止向附近水体排水,关于高明水厂水源保护地的分析详见5.1章节,本项目的污水排放污方式拟采取:施工期废水经过三级沉砂池沉淀后,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至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再进入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高明河。高明区中心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标准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 -2001)“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对应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B标准这两者中的较严者。具体标准值见表1.3-2。
表1.3-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单位:mg/L,pH值:无量纲)
表1.3-2 该项目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表(单位:mg/L,pH值除外)
1.3.2地下水环境功能区
根据《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省地下水功能区分为开发区、保护区和保留区,其中市有地下水功能开发区1个、地下水功能保护区5个、地下水功能保留区5个。
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地下水功能保留区(一级功能区)中的珠江三角洲高明不宜开采区(二级功能区),见图1.3-3。
1.3.3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和评价标准
1.3.3.1大气环境功能区域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根据《印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佛府[2007]154号)相关的规定,本项目所在地区为二类大气区域,见图1.3-4。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应当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以及2000年修改单所列的二级标准,相应见表1.3-3所示。
表1.3-3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1.3.3.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汽车尾气、备用发电机燃烧柴油时产生的废气、住宅区居民厨房的油烟和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的恶臭气味等。
①汽车排放的废气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第二时段),见表1.3-4。
②项目设置备用柴油发电机2台,功率为660kw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350号),柴油发电机排放的SO 2、NO 2、烟尘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第二时段),见表1.3-4。
③居民厨房产生的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即油烟≤2mg/m 3,见表1.3-4。
表1.3-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外推法计算结果的50%执行。
④垃圾中转站和公厕恶臭气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相关标准,见表1.3-5。
1.3.4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高明区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划分(见图1.3-5),项目所在地属声环境功能2类区,其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其标准值限值为:昼间≤60dB (A )、夜间≤50dB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