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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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花园管理公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1471

花园管理公约

Garden Management Conven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花园管理公约:管理

(一)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及委托管理合同进行管理。管理公司的任期按发展商或业委会与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计算。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及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若合同到期或管理公司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规和公约的规定,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有权终止管理公司之管理权。唯业委会或发展商(以实际情况而定)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以方便管理权之交接。

(二)管理公司的权利及责任:

1.亲自或聘请合格人士,检查视察该物业(除业主单元内部),包括公共设施及地基。

2.将公共设施修葺妥善,并将之保持于良好状态,及维持其有效及安全运作,在必要时聘请声誉良好的技工及其他合资格人士负责保养及维修。

3.维修及保养该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主要结构、外墙、管道及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作。

4.更换公共地方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公共设施。

5.做好该物业公共绿化的维护保养工作。

6.保持该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及卫生、除虫灭鼠、白蚁防治。

7.防止垃圾堆积在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处理公共地方的垃圾、定期安排垃圾清理服务。并保证垃圾收集设施运作良好。

8.防止任何垃圾淤积、侵蚀或被倾倒于任何公共道路或相邻的物业上。如有前述情况发生,则负责将垃圾清除,并向违约者收取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9.防止公共地方受到阻塞,并有权移走造成阻塞的物品至任何地方,事前也无需通知物主或有关业主或住户。有关业主或住户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管理公司移走阻塞物的费用,同时不得向管理公司索偿该等因阻塞而被移走的物品之价值。

10.保持该物业所有公共地下水道、水管或其它管道清洁及畅通。

11.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照明、消防及其它设备的有效运作。

12.在事前无需通知有关物主或业主或住户的情况下,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或有关法例规定的障碍物,如事情较大,有必要的话,须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备案,并向有关的业主及住户收取所需费用及有关损失的赔偿;并于发现违章建筑物后,管理公司须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13.采取一切有效的防火措施,包括安装及保养该物业内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

14.做好该物业的保安工作,为该物业提供保安员、安排人员驻守及巡逻该物业。

15.维修及改进所有公共设施及其它有关的服务,使该物业之各业主及住户更有效使用该物业。

16.经发展商或业委会授权,可以在所有以该物业为当事人的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在业委会成立后,可以接受业委会的委托,参与诉讼活动。

17.禁止任何人在未经管理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占用或使用公共地方及公共设施。

18.禁止任何人对该物业及/或公共设施进行破坏或不适当之改建。

19.按本公约规定,要求并收取所有该物业业主应付之款项,用于支付所有管理及维修该物业而应付之款项。

20.为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包括公共设施)投保,其金额及险种由管理公司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决定。投保应以管理公司的名义代表管理公司本身业主投保,由管理公司从管理费中统一支付保费以使该等保险有效。保险的赔偿金应全数用于修复有关部分之损坏。

21.代表全体业主就有关该物业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而与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人事进行交涉。

22.管理公司及其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物业的任何部分,或为该物业安装设施,或为履行管理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的同意。

23.采取合法、合理措施以减少影响各业主或住户的滋扰性事件,并可进入其单元的任何部分处理该滋扰性事件,但除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征得有关的业主或住户同意。

24.控制该物业范围内或附近的所有车辆(包括访客车辆)的停泊及交通流量、拖离所有违反本公约而停泊的车辆,并向该车辆之车主收取拖离费用。

25.雇用或解雇管理处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在本公约下规定的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清洁机械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26.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商、会计师及其他专业顾问、承建商、工人、代理人、清洁工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27.管理公司有责任确保各业主及住户遵守及履行本公

约及小区之管理规则及会所守则,如有违反该等条款的情况发生,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包括:

(1)要求限期整改;

(2)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3)逾期不整改的,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禁止违约事件、追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欠款,因此而产生之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付。

28.根据该物业各单元业主或住户的需要,合理安排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的运行。

29.有权使用该物业的公共地方、公共设施及其它装备,以行使其管理职责。

30.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依照规章制度检查进入管辖范围的所有危险品及可疑物品,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1.管理公司保安工作人员有权驱逐该物业范围内的流氓、乞丐、非法流动小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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