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与普通程序简易审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诉交易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比较与反思

祁亚平*

摘要:国内在2002年至2006年前后对辩诉交易问题,进行了极为少见的热烈讨论,并随后建立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那么这两种制度在哪些方面存在相同之处?或者说我们在这一讨论中得到了哪些重要的结论?在2007至2009年间几乎没有任何文章继续讨论辩诉交易问题,我们对它的认识确实清楚了吗?辩诉交易的讨论又带给普通程序简易审哪些启示呢?我们收集了辩诉交易的许多材料但是我们并没有理解辩诉交易的内容,因而导致我们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仅仅表现了程序的简单化却忽视了确立权利保护等程序正当化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推动我国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正当化改革的难度。学者不能仅仅只是在制度之间进行极端性的跳跃式选择,我们必须沿着现有的传统渐进改革,不断推动程序正当化。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法庭对证人的直接盘问程序和个案判断原则,这使得审判程序正当性研究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结构、普通程序简易审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或译答辩交易。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guilty plea)以获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在19世纪早期或中期辩诉交易就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存在,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联邦及各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2 。辩诉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正当审判程序之中,允许辩护方在motion中主动放弃正常的审理权利,进行没有经过审理的判决。目前美国各州的辩诉交易并不是完全相同,但须遵守联邦最高院的刑事判例约束以及一些原则要求。

辩诉交易作为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实效的刑事司法实践,存在很多重要的判例。但在笔者看来在1970年的Brady V. United States案,1971年Stuntobello V. New York案[4]1970年在Alford案,1976年在Henderson V. Morgan3案都比较重要,原因在于这些判例确立和重述了在辩诉交易中法官的审查原则。目前在美国联邦系统对辩诉交易没有案件范围限制,没有交易时间限制。交易内容上,联邦判例允许指控交易(降格指控交易,撤销部分指控交易)以及量刑交易。被告方在答辩交易中放

*作者简介:祁亚平,男,(1973—),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

1Black’s law Dictionary 7th Ed,·, P.1173, West Group, 2000.

2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等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1版,P414对全美统计适用率为85%—90%,国内学者认为目前美国适用比率为90%,参见龙宗智《我

国实行辩诉交易的依据和限度》、《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3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等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弃联邦宪法修正案的保护(主要是第五、六、十四条)得到主要利益是控方降低或减轻指控及审判中减轻量刑建议。法官独立于辨诉交易之外,但有权审查协议的内容及指控的事实依据,保证被告人明知(knowing)、明智(intelligent)及自愿(voluntariness)地做出答辩,并最终接受协议进行刑罚裁判或拒绝协议4。

中国学者关注辩诉交易制度的时间很晚,大概在2000年左右,但是在2002至2004年年前后就猛然出现大量的研究论文。而且关注时都是以程序简化、节约司法资源、程序选择权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2003年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出台《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从而开始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实验。2005年至2006年我们对于辩诉交易问题的关注又急速下降,学者发表的论文大大减少;至2007年以后几乎没有一篇论文继续分析辩诉交易。从这一现象来讲,事实上,我们是将辩诉交易分析作为普通程序简易审的论证的前提来进行的。该《意见》确立了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于该程序是否属于辩诉交易,学界的观点不一,多数学者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借鉴了西方辩诉交易的特点,但并不是真正的辩诉交易程序。许多人认为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是一个独立于普通程序的新的审判程序,依程序法定原则属于基本法律范畴,最高院、最高检和司法部无基本法律立法权,因而本制度应属立法不当。另外,这一程序仅仅关注了审判速决和程序选择权却忽视了辩诉交易的其他问题,因而程序本身缺乏“善”的本质;即便是节约司法成本方面也是因为忽视中国审判实践因而乏善可陈,不具有操作性。笔者认为对于辩诉交易的急促讨论决定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的内在缺陷,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辩诉交易的认识。

辩诉交易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似乎妨碍了我们对它的准确判断:辩诉交易并没有改变美国陪审团审判程序的基本内容;或者说辩诉交易实际只是依附于正当程序之下的声请审判程序。重视被告人权利保障,重视公民自由的保护仍旧是美国的刑事司法程序的特色。案件积压的压力以及辩诉交易的广泛接受并没有使辩诉交易成为学者所建议的那种类似简易审判程序的速决程序;恰恰相反的是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仍旧是美国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正当审判程序的必备条件,包括沉默权在内的诉讼权利仍旧是美国公民在刑事审判中不受剥夺的诉讼、宪法权利。辩诉交易的基本线索是“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和“官方决定宽恕被告人”并表现为“个别化的谈判”和“标准化的宽恕”5。也有人用“自愿要求”(voluntariness requirement)及“有罪答辩的接受”(Acceptance of a guilty plea)来介绍有罪答辩6。可见研究辩诉交易的关键是“有罪答辩”(guilty plea)及“刑罚宽恕”(concession)两个部分。对这两个点的理解发生偏差,那么对辩诉交易的理解就会误入歧途。

4North Carolina V. Alford, 400U.S.25, 91S.ct. 160,27L.Ed.2d 162, 56O.O.2d 85 (1970), 425.Henderson V. Morgan, 426U.S.637, 96 S.ct. 2253, 49L.Ed.2d 108 (1976) 425.Apprendi V. New Jersey, 120 S.ct. 2348,2365 & n.19.(2000).

5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陈卫东等译《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1版,P415、P417、P421。

6[美]杰罗德·H·以兹瑞威恩·R·拉法吾著:《美国法精要·刑事诉讼法》[M],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1版,P423—42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