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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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7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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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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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 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

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4.3 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 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

4.5.3 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5.4 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4.5.4.1 领取资格情形:

(a) 公司依法破产后;

(b) 员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简;

(c)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d) 员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e)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4.5.4.2 失去资格情形:

(a) 领取期限届满;

(b) 参军或出国定居;

(c) 重新就业;

(d)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e)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4.6 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7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4.7.1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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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7.1.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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