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项目前期报建文件编制及有关服务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项目前期报建文件编制及有关服务单位预选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在项目建设中聘用前期报建及检测服务单位,加强项目建设前期报建手续的办理,同时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投资,又快又好的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前期报建及检测服务单位预选库是建设集团通过网上公开招录的方式,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入选的相关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及其子公司建设的(包括BT/BOT、代建、建设单位的)项目。
建设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聘用相应类别前期报建或检测服务单位时原则上必须从xx公司前期报建服务预选库中产生,若服务预选库内响应招录文件的服务单位不足三家明显缺乏竞争性时,建设集团(或委托服务单位)有权从库外另行邀请相应服务单位参加比选。
第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公开招标的服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库前期报建服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拟参选xx公司建设项目前期报建服务预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有相应的企业资质,并正常经营,能从事相关业务。
(二)有规范、健全的服务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能按工作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
第三章前期报建服务预选库的入选程序第六条入选服务库程序(一)由xx公司委托福建晖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市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参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xx公司提出申请,并将申请资料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交至福建晖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三)由xx公司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共同组建评审小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监察小组,对参选单位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服务单位,分类别建立相应服务预选库。
【发改办法】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
【发改办法】云阳县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试行)小型工程预承包商库管理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云阳县小型工程项目发包工作效率,降低市场成本,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府性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
具体指:单项工程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包括装饰装修)、市政公用、交通、水利、土石方、园林绿化、农业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第三条简易发包办法是指建立全县统一的施工企业预承包商库,由项目业主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预承包商库中按照必备的资质条件,采用随机抽取确定承包商的方式。
第四条工程预承包商库由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由县公管办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使用。
第五条加入工程预承包商库的企业,必须是在云阳县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工商执照年检合格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加入工程预承包商库的企业必须与县公管办签订入库协议并按照要求递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承包商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入库申请:(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三)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四)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五)有偷逃税款,受到税务相关行政处罚的;(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纳入预承包商库的。
第八条实施本办法发包的工程,须提供下列资料入场登记:(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二)施工设计图纸及审查报告;(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文件;(五)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查文件;第九条采用本办法确定施工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工程预承包商抽取表;(二)项目业主在提出抽取承包商申请中,需明确拟选承包商的工程类别及对工程预承包商的资质要求;(三)由县交易中心牵头组织承包商的抽取工作,县监察局、县发改委、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县公管办、入库施工。
象山县大目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
象山县大目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优选承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体现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机制和信誉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关于“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要求,结合象山县大目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设管理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是指对拟承接建设管理中心投资建设预算额度在100万到2500万之间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企业,进行公开、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作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进入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相应项目的投标或承包资格。
建设管理中心投资建设预算额度在100万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名录的优选、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成立建设管理中心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设管理中心主任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班子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建设管理中心下属科室长及招标采购科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承包商的录取名额、制订评分标准(细则)、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受理企业加入名录的申请、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公示)等;(二)记录承包商参与招投标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三)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汇总承包商的基本情况,如履约评价、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不含)的XX市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适用于从工程建设施工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承包库规模为210家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XX区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后优先直接进入预选承包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地施工企业在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采用电动摸球(即摇号机)随机摇出进入预算承包商库。
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210 家为止。
如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未达到210家,以实际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数为准入库。
二、资格条件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沙井街道小额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沙井街道小额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决策等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率,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根据《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深宝府办〔2019〕17号)、《沙井街道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是指国有(含财政性资金)资金投资的一次性发包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 3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施工工程及 1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服务。
第三条街道设立小额工程项目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5万元以上(含本数)3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施工工程及 10 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服务,经沙井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预选库抽取相应专业类别承包商发包。
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建设施工工程可以在预选库抽取相应专业类别的承包商发包,也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库外承包商开展建设。
第四条沙井街道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定和修改沙井街道小额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二)负责统筹各单位在使用预选库的过程中反馈的问题。
第五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参与小型库建立、使用、监督与考核管理等过程。
第二章预选库建立第六条预选库的建立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承包商和工程服务承包商两类预选库,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的承包商预选库。
第八条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库由施工类建筑工程组、市政工程组等类别的承包商组成。
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由勘察类岩土工程组、工程测量组;设计类建筑工程组、市政公用工程组、风景园林组;监理类建筑工程组、市政工程组;预算类工程预算编制及结算审核组等类别的服务承包商组成。
合作单位备选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合作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合作单位选择效率,确保合作单位的质量与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合作单位的筛选、评估、入库及日常管理。
三、合作单位备选库的建立1. 合作单位备选库由市场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合作单位备选库应包括各类供应商、服务商、合作伙伴等。
3. 建立备选库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合作单位的资质、规模、信誉;(2)合作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3)合作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4)合作单位的合作意愿和稳定性;(5)合作单位的价格竞争力。
四、合作单位入库程序1. 市场部负责收集、整理合作单位的资料,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评估。
2. 初步评估通过后,市场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或邀请合作单位进行商务洽谈。
3. 考察或洽谈通过后,由市场部提出合作单位入库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
4. 入库申请审批通过后,市场部将合作单位信息录入备选库,并对其资料进行保密管理。
五、合作单位评估与调整1. 市场部定期对备选库内的合作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合作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2)合作单位的信誉及合作稳定性;(3)合作单位的价格竞争力;(4)合作单位的售后服务。
2.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对不合格的合作单位进行淘汰,并重新筛选备选单位。
3. 对评估合格的合作单位,根据其表现,可提升为正式合作单位。
六、合作单位信息管理1. 市场部负责备选库内合作单位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不外泄。
2. 合作单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2)资质证明;(3)产品或服务信息;(4)合作案例;(5)评估结果。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八、合作单位退出机制1. 合作单位因以下原因退出备选库:(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严重损害我单位利益;(3)产品或服务质量不达标;(4)合作稳定性差;(5)其他原因。
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2010版)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招标工作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确保公司能够挑选有实力、讲诚信、守法经营、配合协调的合作伙伴,保证开发项目质量,根据控股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控股公司所有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顾问、材料和设备供应等承包商的评价、考察和选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控股公司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通过对有合作意愿的承包商之资格、业绩、信誉、技术力量、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评估,从中择优选出的一批承包商。
第四条控股公司对经过择优选出的承包商,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控股公司招投标时,直接从名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立,应通过下列途径来实现:(一)对正在合作或过去两年内同控股公司有过合作记录的承包商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A类”预选承包商);(二)对过去两年内同控股公司没有合作记录的承包商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B类”预选承包商)。
第六条控股公司招标工作应从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直接调集符合规定的预选承包商参与投标,并应遵守下列原则:(一)优先选择“A类”预选承包商参与投标,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B类”预选承包商同时参与;(二)现有“A类”预选承包商数量不满足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或其资质、技术力量等不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时,可增加“B类”预选承包商参与数量;(三)现有“A类”、“B类”预选承包商数量不满足招标项目最低要求;或其资质、技术力量等不满足招标项目要求时,可通过临时扩大考察范围,挑选符合要求的预选承包商进行补充。
第七条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承包商专业或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承包商可分为:(一)勘察、设计类承包商;(二)施工总承包商;(三)专业工程承包商;(四)工程顾问承包商(包括监理、造价咨询);(五)设备及大宗材料供应承包商;(六)其它类承包商。
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中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招标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第三条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条成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审核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
区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管办,负责承包商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入选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即获得下列项目承建候选资格:(一)本行政区域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章申请与入选第六条申请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二)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三)申请前2年内在重庆市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四)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区审核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建库服务暂行规程操作指引【模板】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建库服务
暂行规程操作指引
为贯彻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建库服务暂
行规程》,进一步优化完善承包商预选库建库服务,制定操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建库。
建库单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来函提出建库申请,申请函提交至
交易中心办公室,由其将任务分派到相关业务部门(以下
统称建库受理部门)受理。
二、商定日程安排。
建库单位向建库受理部门提交建
库公告、建库承诺函等资料,与建库受理部门商定建库活
动日程安排。
三、发布公告。
建库受理部门在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
布建库公告。
四、接受报名。
建库单位在商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申请入库企业报名。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需要抽取专家评审的建库项目,企业入库申请报名结束后,由建库单位按照借用评标专家流程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资格审查。
评审委员会在确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入库申请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建库受理部门提供见证服务,协调
做好视频录像。
七、支付费用。
建库单位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支付后,由交易中心开具发票。
八、公示结果。
建库单位向建库受理部门提交建库结果公告,由建库受理部门发布建库结果公示。
九、变更场地。
已安排的场地无法满足建库报名、资格审查等需求的,建库单位应联系建库受理部门协调变更场地。
5、南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代建单位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是指通过预选公开招标方式优选出一批优质代建单位所组成的预选库,委托单位从代建单位预选库中选择代建单位。
第二条预选库遵循“公开招标、动态管理、管用分离、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区发改局负责预选库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二)区住建局负责预选库建立的监管;(三)区工务局负责预选库的招标入库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选库入库第四条预选库的建立采用预选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的入选原则。
第五条申请入选预选库的代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并已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在深圳市辖区内有满足需求的固定办公场地(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公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详细要求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其中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三)具有以下人员配备与执业资格:1、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项目管理师之一的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经历。
2、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和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申请入选预选库,相关条件参考附件1。
第七条代建单位(含其申报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申请入库近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请入库:(一)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
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承包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招〔2010〕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财政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参与本市行政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实施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
第四条成立江阴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建设的副市长任主任,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农机局、园林旅游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各镇(街道)、开放园区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申请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综合协调名录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建设、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各自行业类别名录的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规范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除外,但应当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说明:(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3家的;(三)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两次失败的;(四)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发改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00002)
【发改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区监管办监督使用,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组成的预选承包商库。
第三条资源库实行公开招标、行业组建、动态管理、管用分离、监督使用的制度。
第四条在资源库组建、使用、管理、监督中,区监管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各行业资源库的组建、管理、考核;项目业主单位在资源库中选择使用,参与考核评价。
第五条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服务必须在资源库中选择选择承包商,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不得在资源库以外选择承包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
(二)咨询、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审查、监理等有偿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且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的。
第六条社会投资项目需要选择中介机构且由行政机关付费的必须在资源库中进行选择。
第七条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源库组建第八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凡需中介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按本办法组建资源库。
其中,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可研编制及评审、概算编制及评审资源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评审咨询资源库组建,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勘察、设计、审查、监理资源库组建,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编制资源库的组建,区交委负责公路工程设计、监理等资源库组建,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源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洪水淹没评估等资源库组建,区审计局负责决算审计资源库组建,区环保局负责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库组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地灾评估资源库组建,区气象局负责防雷检测资源库组建,区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审查资源库组建。
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
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一、目的与原则制定工程预选承包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承包商的选择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率。
制度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的方式,选拔出最合适的承包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业主或其代理机构发起的工程项目。
不论是大型基础设施还是小型装修工程,都应遵循此制度进行承包商的选择。
三、预选流程(一)信息发布1. 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告、行业平台等,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2. 发布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资质要求、申请截止日期等关键信息。
(二)申请与资格审查1. 感兴趣的承包商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2. 业主或代理机构将对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项目要求。
(三)竞标与评估1. 合格的承包商将参与竞标,提交详细的工程方案和报价。
2. 业主或代理机构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的方案进行综合评估,考虑价格、技术、经验等因素。
(四)结果公示1. 评估结果将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对于未中标的承包商,也应提供反馈,指出不足之处。
四、合同签订与执行1. 中标承包商需与业主或代理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有严格的进度和质量监控机制。
五、争议解决1. 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监督与评价1. 业主或代理机构应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
2. 根据评价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承包商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承包商采取相应措施。
七、持续改进1. 制度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
2. 鼓励承包商提出改进建议,共同推动制度的完善。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
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是指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允许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商自行申请加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备案和管理的制度。
一、备选承包商的资格要求备选承包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或企事业单位;2. 具有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并具备从事相关工程项目的业绩和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在过去的施工过程中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4. 拥有合格的施工组织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技术装备;5.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能够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6. 具备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现场管理能力;7. 具备其他特定条件和要求。
二、备选承包商的申请和审核程序1.备选承包商应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工程承包资质证书、业绩证明、人员和设备情况等相关证明文件;2.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备选承包商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评估其是否符合资格要求;3.初步审核合格的备选承包商,将被列入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并发放备案证明文件;4.备选承包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根据不同招标工程项目的要求,选择参与投标。
三、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管理1.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建设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2.备选承包商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变更事项;3.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中的备选承包商名单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示,供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合适的承包商;4.备选承包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申请退出备选承包商信息库,但需提前通知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以上是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的简要说明,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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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中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招标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按照“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建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
第四条成立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商预选库审核小组,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公管办、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审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
区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公管办,负责承包商预选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入选承包商预选库的企业即获得下列项目承建候选资格:
(一)本行政区域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勘察、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
(五)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
第六条申请入选承包商预选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三级以上的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三)申请前2年内在重庆市内有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
(四)按照《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区审核小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承包商申请入选预选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近两年企业财务报表;
(五)近两年在重庆市内依法纳税证明;
(六)近两年在重庆市内工程业绩证明(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
(七)区审核小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包括企业注册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无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的证明等);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承包商在近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申请不予受理:
(一)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黑名单的;
(二)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施工中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等严重破坏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施工业务的;
(五)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六)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入选程序:
(一)区公管办在黔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黔江电视台、武陵都市报、重庆市工程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管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区公管办初审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在上述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公管办将企业名单提交区审核小组审查,通过者纳入预选库管理,并在上述媒体公告。
第三章承包商预选库的管理与抽取
第十条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预选库首批设置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4个总承包类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园林古建筑、河湖整治工程等专业类别)。
具备上述承包资质的企业可按不同类别分别申报。
第十一条预选库各类别名额设置,由区审核小组根据审定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企业总数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参与,对进入预选库承包商每年进行一次信誉测评,测评结果在相关媒体公布。
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预选库承包商的抽取程序:
(一)招标人向区公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依据和证明材料;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同意实行直接发包的会议纪要;
(二)招标人在提出抽取承包商申请中,需明确拟选承包商的工程类别;
(三)承包商的抽取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由业主单位派代表抽取,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公管办项目主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对直接发包工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预选库中按以下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
项目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及规模标准以下或经区政府批准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符合工程项目类别要求的承包商预选库中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谈判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人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向区公管办提交承包商履约评价,其评价内容纳入承包商年度测评。
第十六条入选预选库后,承包商出现本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情形之一的,由区公管办报请区审核小组同意,从预选库除名,一年内不得参与黔江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并在相关媒体上通报。
第十七条涉及预选库承包商入选、除名等投诉或申诉行为的处置工作,由区公管办牵头,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调查。
由区审核小组认定结论,区公管办负责回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