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 预选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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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深圳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9
10
193284045
汕头市河浦建筑总公司
10
11
782766691
深圳市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1
12
287622981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2
13
192195219
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
14
198170119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14
15
731610312
四川寅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92341802
深圳市如茵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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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65890108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
6
192190645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6
7
192489356
深圳市宝安规划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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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7952120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8
9
424002608
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
9
10
192347024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
承包商预选库(第二批)名录
一、设计类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名录设计类风景园林工程组
序号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抽签编码
1
570009541
深圳市翰博景观及建Βιβλιοθήκη 规划设计有限公司12
192172068
深圳市农科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3
177730850
武汉市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3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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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62435
深圳市鹏润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7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3•【字号】深府办[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三日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小型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化转地完成后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统一储备、部门依法监督、属地委托管理”的原则,负责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规划、国土资源、农林、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对没有设立管理单位的国有小型水库,依据其功能和重要性实行分类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维护管养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由其自行维护管养,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四条小型水库防洪保安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库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对水库安全负总责。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库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库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以下(不含)的XX市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适用于从工程建设施工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承包商。

XX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施工承包商预选承包库规模为210家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XX区域内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通过专家评审后优先直接进入预选承包库;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地施工企业在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采用电动摸球(即摇号机)随机摇出进入预算承包商库。

如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企业,则在剩余未抽中的企业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企业递补,递补企业由评标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直至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满足210 家为止。

如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企业数未达到210家,以实际符合资格的投标企业数为准入库。

二、资格条件申请登记备选入库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企业。

2、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015 新标准)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业绩优良,依法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具备固定办公场所和从业人员。

4、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骗取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问题;无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限制在本地区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行政处罚;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在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等违法行为。

5、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

深圳市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承包商依法、诚信履行工程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忠实履约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龙岗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承包商履约评价实行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合同签订的发包人)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审图机构等承包商,按照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的履约行为于每年6月、12月定期进行的具体评价。

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是指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最终的具体评价。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

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建立评价资料台帐,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如实填写《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附件一),《龙岗区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分标准表》(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承包商进行单项工程履约评价。

第七条单项工程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深建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10月25日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评标专家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和管理专家库,对专家库的组建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专家库接入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组建人,主要是指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也可以作为专家库组建人,组建并管理专家库。

第五条专家库组建人履行以下责任:(一)根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库,遴选专家,并负责专家的入库、出库及日常管理;(二)收集专家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信用记录等信息,建立专家档案,并将上述信息及时上传至专家库管理系统;(三)负责专家的培训和履职考核;(四)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考核指标;(五)其他应当由组建人承担的责任。

前款第(二)项所称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在单位名称、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程业绩、奖惩情况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深建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

对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

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

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

龙岗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引(试行)一、法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二、使用指引(一)专项使用1.使用范围。

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不包括如下四项维修内容:(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2.使用流程。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求制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物业维修(更新、改造)方案(推荐格式)》详见附件1,注: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方案),该方案应包含维修项目、维修程度、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允许超出预算比例、分摊范围、施工单位的选定方式(预算费用30万元以下的直接协议委托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相应专业承包商;预算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单位在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相应专业组别中随机抽签确定)、组织实施等内容,还应根据需要对施工、监理、验收、结算等事项作出安排,维修方案必须保证实现维修目标。

建议工程预算造价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委托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监理费用可在维修金中列支。

(2)按规定在小区公共区域公示(《方案公示(推荐格式)》详见附件2)。

(3)在街道办(物管办)或社区工作站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可采用电子投票或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票(推荐格式)》详见附件3、《会议证明(推荐格式)》详见附件4)。

(4)表决通过后。

①预算费用30万元以下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工程中的相关信息录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使用备案(首款)申请表》详见附件5),持专项使用- 2 -(首款申请)备案材料(《专项使用(首款申请)备案材料清单》详见附件6)到区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4日深龙府办〔201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修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挡墙护坡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发包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第四条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预选库的建立应当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选库的名录编制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库名录,规范预选库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预选库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第九条承包商提交加入预选库申请时,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预选库分类第十条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9〕6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企业,驻龙岗处以上单位:《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优化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龙岗区优化政府投资市政道路类项目审批程序实现效能倍增的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及龙岗区发改部门批准的、由区公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按功能、规模、资金来源等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建设管理程序。

按建设功能可分为:房屋建筑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水利项目、其他项目。

按建设规模可分为:重大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一般建设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下)。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市政府投资项目、市及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投资项目。

按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可分为: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

非常规项目是指应急项目、限时完工项目。

其中,限时完工项目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明确的完工期限,无法按正常基建程序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程序建设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计划进行建设,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建设周期。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随意压缩建设周期。

(三)科技创新和循环发展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四节、四新”(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要求,发挥节能减排示范作用,采用先进的建筑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引导全行业认真落实循环经济理念,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福府办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5日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加强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资金以及区政府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

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占50%以上;占主导地位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直接发包或者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情况,择优选定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从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承包工程施工项目。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建字[1993]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建字[1993]81号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建字[1993]81号1993年4月10日)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撤销宝安县,建立宝安、龙岗区的有关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区两级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对宝安区、龙岗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以下办法进行: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1、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宏观管理,组织1年两次的质量大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整治质量通病;组织企业争创市优、省优和“鲁班奖”工程;组织评选市级优质工程;协助上级部门对部优、省优项目的考核;考核各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水平;负责各区质检站的资格认证与考核工作。

2、市建设局组织每年一次对宝安、龙岗区的施工企业工程质量进行抽检;考核在两区登记企业的施工质量水平,组织不定期的各类专业工程的抽查;对区内申报市优、省优和部优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与考核。

3、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监理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查与发证;建设监理市场管理与建设监理的培训;全市工程项目实施监理情况的调查与抽检;考核各社会监理单位、自营监理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情况。

4、宝安、龙岗区建设局负责在区内登记的所有施工企业的各类工程质量管理(含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年终质量考核、日常的质量抽检以及组织企业创优,全面质量管理(TQC)和防治质量通病工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监督区内施工企业执行建设部、省建委及市建设局的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和规定。

5、各区建设局负责区内建设项目实施建设监理情况的调查与把关、负责审核各企业在区内监理项目的资质情况,签发工程项目监理许可证。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委托管理行为,强化水库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根据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龙岗区行政区域所有总库容在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我区小型水库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水库业主以及受委托的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区环保水务局是全区小型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区域小型水库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及行政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管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除市管或区管水库以外其他国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监管,对辖区其他产权的水库进行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水务部门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协管单位,协助参与水库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工资及业务培训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协管人员纳入各街道水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的安全管理由水库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同时需无条件服从上级水务部门及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市政公园规划建设的国有水库,由各街道水务部门与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从水库纳入公园红线之日起,水库大坝及其输水、泄水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由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域、其他陆域的安全管理与水源保护工作由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负责。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20172018年度)投标报名信息复审情况公示【模板】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20172018年度)投标报名信息复审情况公示【模板】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2017-2018年度)投标报名信息复审情况公

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2017-2018年度)投标报名资料审核情况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和本次招标公告要求,于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1月11日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招标人共接到14起异议申诉材料。

经复审,现将复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若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请于公示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附件:异议申诉复审结果一览表
招标人:XXX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2018年度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投标报名资料审核结果异议申诉复审情况一览表。

关于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

关于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

关于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批量招标(2017-2018年度)截标、抽签定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2017-2018年度)-勘察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等14个组别截标、抽签定标会定于2016年12月8日(星期四)、9日(星期五)进行,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无需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截标、抽签定标会组别二、截标(一)截标方式:现场截标,截标时无需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二)截标时间:各组别现场截标具体时间详见附件一。

(三)截标地点: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黄阁路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1楼截标窗口。

(四)截标程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企业金建数字证书)、或投标员(指纹验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注明委托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按照本通知要求地点和时间前到场进行签到截标。

三、抽签定标投标人仅能委派一名代表参加抽签会,且委派参加抽签代表必须与截标签到人是同一人。

委派抽签代表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只允许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

(一)抽签定标时间:各组别抽签定标具体时间详见附件一。

(二)抽签定标地点: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1号会议室。

(三)评标办法:抽签法。

(四)抽签顺序:按截标时间从先到后的顺序。

(五)中标原则:大号中标。

根据抽到号码由大到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排序第1名至N名(N为相应组别录取家数)的投标人即为本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

若最后入围者出现两名及以上重号情形,且超过录取名额的,则对此重号者加一轮抽签,并按抽到号码由大到小对此重号者进行排序,排序靠前的即为入围者(抽到号码只在本轮有效),以此类推。

(六)抽签过程:招标人根据抽签顺序,依序查验投标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者,立即进行抽签,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抽签结果予以记录,投标人在招标人的抽签记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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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4日深龙府办〔2012〕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筑廉洁诚信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计划立项批文(概算批复)或者财政资金安排批文单个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重建、装修、修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挡墙护坡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等),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社会信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工程建设企业建立承包商预选库,发包人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龙岗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预选库的建立应当遵循公开、择优、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选库的名录编制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库名录,规范预选库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小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二)预选库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九条承包商提交加入预选库申请时,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预选库分类第十条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三类预选库。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的承包商预选库。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商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类别的总承包商组成。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商预选库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送变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类别的专业承包商组成。

第十三条工程服务承包商预选库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类别的服务承包商组成。

第十四条承包商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申请加入上述预选库,并按照其所在类别的资质业务范围承接小型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预选库时确定的类别承接工程或参加工程的投标。

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工程的投标。

第十六条暂未列入预选库类别的施工、服务小型建设工程,不受承包商预选库的限制,但其发包行为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目录管理规定(试行)》(深府〔2005〕114号)执行。

第十七条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在预选库中所属的类别。

第十八条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轮空制。

为保证工程质量及进度,承包商一个年度内在全区范围内中标工程达到10项,本年度内暂停其参加全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入选办法第十九条预选库采用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抽签(评审)确定、动态考核的入选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入选预选库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的法人企业;(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三)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龙岗区有相应的国有或集体工程业绩和良好信誉;(四)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设备和相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五)依法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六)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在申请加入预选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一)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五)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六)阶段信用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因不良行为记录受到红色警示的;(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八)承接违法建筑施工、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九)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十一)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十二)其他违规行为,经审查认为不宜列入预选库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列入预选库,并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预选库类别组别、录取名额设置和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方法,在受理申请之前根据当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需要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在申请加入预选库某一类别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重新组织招标或者直接进入预选库;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进入预选库。

第二十五条预选库周期内承包商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求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第四章申请与入选第二十六条两个年度一次集中受理加入预选库的申请,审查确定进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可以根据其资质等条件申请加入预选库相应的类别组别。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申请加入预选库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关证明文件;(四)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上一年度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文件;(五)在深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六)至少2项近3年在龙岗区的国有或集体工程业绩证明;(七)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八)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申请与入选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在龙岗建设信息网站、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或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招标公告,公布申请条件、入选方法、类别组别、录取名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二)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三)审查申请人材料;(四)确定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申报的所有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若合格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通过随机公开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名单;若合格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所有合格申请人可确定为中标人名单;(六)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龙岗分中心网站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中标人名单列入预选库,并在上述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加入预选库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四)不从事围标、串通、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二)不得参与串通投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将作为预选库承包商录用、评判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每半年和在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

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预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直接清出预选库,并录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系统;对被建设单位反映有违约行为的承包商,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并暂停其小型建设工程投标资格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一年内无故不参加采用承包商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次数达到三次的,予以警示;(二)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暂停其投标资格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清出预选库:(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四)已不再具备入选预选库基本条件的。

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被清出预选库的承包商,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将不接受其加入预选库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承包商被清出预选库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其缺额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第三十八条对被暂停投标资格、清出预选库和补充录取的承包商名单应当及时在龙岗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区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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