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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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试卷1
【案例1】2012年3月,某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检定员持计量检定员证对一销售计量器具的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在销售计量器具同时为方便客户还进行计量器具的修理,而其工商营业执照仅体现销售。在售的计量仪器中有一批劣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有一批以英尺标记的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8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是出口转内销的计量器具;同时还查获了一批未经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该批进口计量器具已送该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只是证书未取回。鉴于以上情况,该检定员口头责令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处罚,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问:请指出本案例中的错误之处,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改正。
【答】1)《计量法》第9,31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案例中“某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检定员持计量检定员证对一销售计量器具的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主体不合格,而且非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须两人执法,持计量执法证,而非持计量检定员证。
2)《计量法》第12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6,47条。案例中“该公司无固定经营场所,在销售计量器具同时为方便客户还进行计量器具的修理,而其工商营业执照仅体现销售”,修理计量器具应有固定场所,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由计量行政部门考核颁发,而非工商行政部门。未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案例中处罚金额错误。
3)《计量法》第25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3,24,49条。案例中“在售的计量仪器中有一批劣质的不合格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该检定员口头责令停止营业,封存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40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得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执法人员的处罚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计量法》第3,24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2条。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案例中“有一批以英尺标记的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8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是出口转内销的计量器具”,英尺非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该公司不得销售此类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执法
人员的处罚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计量法》第16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0条。案例中“查获了一批未经检定的进口计量器具,价值人民币20万元,公司负责人辩称该批进口计量器具已送该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只是证书未取回。”该公司不得销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的进口仪器。执法人员的处罚应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10%至50%的罚款。
6)《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0条。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案例中的罚款金额巨大,应由省级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决定,同时不适用简易程序(即现场处罚和口头通知)。
7)《计量法》第32条。案例中“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错误,当事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一个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考核,取得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测距仪、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某个原来生产测距仪和经纬仪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开发研制了全站仪要求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考虑到该计量技术机构对测绘仪器比较熟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将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下达给了该计量技术机构。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由于是第一次接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该机构用了5个月的时间才完成型式评价,并将型式评价结果通知了申请单位。请问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
首先,关于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
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因此,在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上存在两个问题:
(1)、该计量技术机构虽然取得了测距仪和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但是并没有取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所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把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下达给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正确的。
(2)、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如果发现不是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安排有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所以,计量技术机构承担不具备资质的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是不正确的。
其次,在型式评价工作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不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要求:
1、“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是错误的。错误之处有三点:
(1)是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国家统一颁布的型式评价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中是否有型式评价要求,如果有应该按大纲或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实施,如果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再编制型式评价大纲;
(2)是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
(3)是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2、计量技术机构化了5个月的时间才完成型式评价工作是不正确的。
因为按照规定,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
3、该机构完成后把型式评价的结果仅发给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不正确的。
因为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案例3】请指出表中错误之处
【答】
①表中0.01~10KΩ、10~90KΩ、100K~30MΩ不符合量值表达的要求,应该是0.01 kΩ~10kΩ、10 kΩ~90 kΩ、100 kΩ~30MΩ。
②量值中KΩ的词头应小写,把K改为k。
③表中准确度等级0.1%表述不正确,应为准确度等级0.1级。
【案例4】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评定某被测量Y的测量结果y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y c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