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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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日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 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 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 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
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
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
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
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
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 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 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b.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5.9.3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10.8 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规程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
以下事项:
a.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b.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c.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10.9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10.10 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10.11 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11、煤气事故处理
11.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
a.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总调、厂长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医务室。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b.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
c.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煤气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应佩带呼吸器,不应用纱布口罩或其他不适合防止煤气中毒的器具。
d.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前,不应向煤气设施恢复送气。
11.2 煤气中毒者的处理
a.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煤气危险区域,抬到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并注意保暖。抢救场所应保持清静、通风,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
b.中毒轻微者,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可直接送往公司医务室急救。
c.中毒较重者,如出现失去知觉、口吐白沫等症状,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