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工作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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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制度汇编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稳妥做好村委会各项工作,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指导。
2、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各项政策规定,廉洁公正、作风民主,积极主动为村民服务。
3、积极带领村民学法、用法,搞好文明建设,不断提高村民的思想素质。
5、坚持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研究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6、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办事村民和来访者热情接待,认真热情接待和办理事务,必要时做好解释工作并限期办理。
二、村民会议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组成,村民会议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2、村民会议每一年或半年召开一次,①选举村民委员会;②听取、审议村民意见或建议;③审议和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作出决议;④讨论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⑤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⑥监督、审查村级财务。⑦监督集资款、承包费、罚没款、基建工、义务工等的安排情况,集体农用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宅基地的安排情况,救济、救灾物款的收支安排等情况。⑧否决和修改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3、根据《村民会组织法》规定,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农户提议时,应该召开村民会议。
4、凡涉及重要的政治学习,安排部署紧迫的中心工作,非召开村民会议不可的,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征得村党支部的同意。
5、村民会议在决定问题时,必须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或户代表的半数通过。
三、村规民约
1、爱党、爱国、爱集体、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知识、守纪律的好村民。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认真学习农技知识,科学种田,搞好生产,增加收入,勤劳致富。
4、遵守党的法律、法令,自觉同违法乱纪、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5、树立新风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拥军优属,扶贫帮困,计划生育,喜事新办,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厉行节约,文明办理丧事,禁止赌博,无违法婚姻。
6、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家庭、文明院落、文明村组、好丈夫、好媳妇、好婆婆、好儿女争创活动。
7、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自觉维护团结,反对称王称霸,禁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8、自觉保护好环境卫生,搞好绿化和庭院整洁。
9、积极支持和参加本村和社会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建设,积极兴办和发展社会福利保障事业。
四、村民议事会制度
1、村民议事会由每十户推选一名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组成。
2、村民代表必须是坚持原则,有知识素养,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带头,在群众中有威望。
3、村民议事会不定期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该召开会议。
4、村民会议所涉及的内容,必须先经村民议事会(代表会)讨论确定。
5、议事会在决定问题时,必须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村务公开制度
1、每年初公布本村经济和发展规划、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年度财务计划、村集体经济或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方案、计划生育指标安排以及需要在年初公布的其它事项。
2、坚持每季公开一次村务工作,特别是村财务情况,重要事项定时公开。
3、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救济救灾、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各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合作医疗费的收缴和开支情况等。
4、每年底需公开年度村务各项重大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5、随时公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如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工程的立项、招标、验收,村集体资产的招租和租金收缴情况以及“一事一议”及时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公开。
六、民主管理制度
1、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保证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对本村重大事务及时研究讨论,与村民委员会共同形成意见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2、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给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民主决策;日常村务管理要让村民参与,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不能一人说了算,应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办理;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意见不一致时,要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办理。
4、坚持村民代表会议服务村民会议。
5、坚持依法办事。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相抵触;村务管理人员(包括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员)要带头执行村务民主决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权利,也要履行应尽义务。
七、党支部议事规则
1、村党支部议事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3、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会议。
4、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
会人员。
5、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6、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7、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8、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9、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10、支部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民主生活会制度
1、村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乡党委派员进行指导帮助。
2、每次民主生活会之前,要及时和镇党委沟通,确定好主题。
3、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集中解决一、二个实际问题。
4、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党员村干部(非党村干部可根据情况吸收参加)。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将时间、议题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做好准备。
5、支委成员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剖析原因、分清是非、研究解决。要通过民主生活会弄清思想,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