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会第二讲(涉税风险)剖析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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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扩大了原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 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的范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 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扩大到了所有的 建筑服务。36号文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 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上述凭证是指: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
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 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 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 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
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 则不得扣除。 • 上述凭证是指: •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 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基于这些政策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 给个人还是建筑企业(无论有无建筑资质),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增值 税,而不能差额抵扣增值税。
四、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增值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抵 扣增值税
• 为了抵扣增值税,总承包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申报程序。概 而言之,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 税税款,才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提供分包人开 具的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分包额除以总包 额小于50%。税务机关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 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完成。”基于此规定,一个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在总工程中一定 超过50%,有的税务局在审查总分包时,如果总包只做工程的一 小部分,则认定为总包发生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的范围; • 四、总包人没有履行抵扣增值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
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一、பைடு நூலகம்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 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4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他人。”
二、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 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 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124号令)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 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 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 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 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以 差额抵扣增值税。
三、扩大了原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 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 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 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增值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 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 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 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 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 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会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的主要涉税风险
•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增值税的风险主要体 现以下几方面:
•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二、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
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三、扩大了原来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
一、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9点规定,试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第11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 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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