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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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咸政办函[2017]86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3
【实施日期】2017.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7〕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有关要求,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黄标车淘汰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条件
提前淘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可享受相应补贴:
(一)车辆保持完整,没有私自拆除车辆配件的;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的;
(三)非财政资金投入购买的;
(四)未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
(五)不属于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含连续三个周期逾期未检)。
二、补贴标准
根据环保部提出的黄标车定义进行分类,参照我省其他市州经验做法确定我市补贴标准,即:第一类按照3000元/辆标准补贴,第二类按照6000元/辆标准补贴,第三类按照8000元/辆标准补贴,第四类按照7500元/辆标准补贴,第五类按照7000元/辆标准补贴,第六类按照10000元/辆标准补贴,第七类按照12000元/辆标准补贴。(黄标车具体分类标准见附表2)
三、补贴期限和办理流程
对2017年提前淘汰的黄标车进行补贴。
为简少审批程序,方便黄标车车主申领提前淘汰补贴,我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兑付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市、县(市、区)两级环保、公安、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具有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具体承办,做到“一
个窗口受理、联合审批、一次支付”。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定期检查和清算。
四、补贴资金来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财政负担本行政区域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补贴资金。鉴于咸安区的实际情况,咸安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后,由市财政给予咸安区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黄标车车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籍为准。
五、职责分工
各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标车提前淘汰和补贴工作。
各地商务、环保、公安部门负责审验提前淘汰黄标车申报材料,确定补贴额度,并将确定的补贴信息资料提交本级财政局办理补贴兑付。
各地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对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实施监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信息。
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报废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监督报废黄标车拆解工作;负责审核《机动车注销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负责审核申请补贴的车辆是否为强制报废机动车,是否为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准确提供本地黄标车车籍和车型信息,为财政部门测算补贴额度提供依据。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黄标车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组织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统计全市财政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情况。
各地商务部门负责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做好报废、回收工作;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审核淘汰的黄标车是否享受国家补贴;负责指导
报废拆解企业完善服务;负责做好受理窗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统计车辆报废回收数据。
市、县(市、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加大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
(二)本方案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补贴,一经发现,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方案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咸宁市各县(市、区)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情况一览表
2.黄标车定义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