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
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
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7‟6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条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和《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可登陆宁波卫生网()“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请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信息部,联系电话:87326531;联系人:陈晓妍。

附件:⒈《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申报书》(略)
⒉《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申报书》(略)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加快我市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宁波市医疗卫生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聘15名以内学术造诣较深、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科带头人,通过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带领所在学科在其前沿领域快速发展,力争使学科达到全省领先水平,部分专家成为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与入选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选拔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鼓励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坚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好中选好、优中拔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学学科带头人。

原则上应从所在学科为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重点实验室(包括已建和在建)
带头人中产生。

第六条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2.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未满5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组织管理能力,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对学科建设发展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省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和临床实践中已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在省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改变了其防治模式,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并获得省内同行公认。

5.近5年已主持过市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
(1)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3名,省级前2名,地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第1名)。

(2)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5篇以上,或被SCI、SCIE、EI、ISTP收录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主编出版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以上,并为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或主编过全国统编高等学校教材。

(3)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聘任
第七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每3年选拔一次,选拔工作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选聘的程序进行,具体为:1.市卫生局公开发布优秀学科带头人选聘条件和选拔程序。

2.申请者向所在单位申报,提交《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局。

3.市卫生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聘请有关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评议,择优提出参加面试答辩的初选人员。

4.市卫生局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评委会,对初选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并组织考察。

最后经市卫生局研究确定入选名单。

5.市卫生局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入选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确定。

第八条对入选人员实行聘任和任期目标管理制度,3年为一个聘任期。

第九条聘任时需由市卫生局和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签订任期责任目标协议书,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对入选人员在责任期内应达到的目标和应完成的任务要做出明确规定,入选人员亦应根据协议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计划。

然后,由市卫生局对入选人员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条市卫生局对入选的优秀学科带头人3年每人资助25万元(县市区减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1:1配套,县(市)、区按照1:3配套,总计资助金额为50万元。

第十一条资助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优秀学科带头人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科研课题、论文发表、工作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市卫生局全面负责选聘计划的组织领导,政治处负责牵头实施,医政与中医处负责业务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经费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从各方面关心爱护高层次人才,积极为优秀学科带头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优先推荐到各级学术团体任职及出版专著,选送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活动,组织参与省内外重大科研课题评选,及时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努力提高他们的科技创新能力。

同时,要加大对他们所作贡献的宣传力度,努力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对优秀学科带头人建立考绩档案,跟踪评估,定期考核。

考核评估工作分中期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


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审核。

聘任期满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评估考核的重点是学科带头人的实际业务水平、学术地位、医疗、科研的实际成绩,以及所带领的学科进步情况。

对完成情况好、业绩突出、医德高尚的人员,市卫生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并在推荐“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和“市4321人才工程”人选等称号、各类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类科技项目时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资格;对不能完成计划目标者,应依据协议偿还资助经费并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对优秀学科带头人所在单位的考核主要是政策的落实及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等。

每年由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期满考核,考核后对政策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使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宁波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决定实施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计划,是指从2007年起3年内选拔50名以内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专业基础和学术水平、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对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科研等方面的支持,使之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卫生技术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范围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第五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
尚的医德医风,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2.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未满45周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适当放宽。

3.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及能力,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现状和发展动态,对学科发展有一定的前瞻性。

具有优良的科学作风,求实创新,态度严谨。

4.具有一定的学术、技术成就,近5年来,在临床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要求达到以下2项以上: (1)作为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之一,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开展了新技术、新项目,填补了本市空白;或成功地创新了诊疗方法,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5名,省级前4名,地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前3名);或已获得部、省级科研项目立项(前3名)。

(3)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部,或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完成12万字以上。

(4)现任国家或省级一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市级副主委以上职务。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选拔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

由市卫生局通过多种途径公布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推荐条件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申报,同时提交《申报书》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

(三)人选初评。

所在单位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申报人选进行初评,初评时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客观、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上报。

(四)专家评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专业水平的认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入围人选排列位次,确定预选人员。

(五)确定人选。

市卫生局组织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专业水平、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择优审定入选人员。

(六)市卫生局通过宁波卫生网等媒体对入选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的正式发文确定。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八条市卫生局对入选的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3年每人资助15万元培养经费(县市区减半),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按1:1配套,县(市)、区按1:3配套,总计资助金额为30万元。

第九条资助经费(含单位配套经费)主要用于优秀中青年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等方面。

第十条资助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实行动态管理,3年一轮,实行淘汰制,每人最多只能参加两轮。

第十二条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人承担相应职责。

(一)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拟定选拔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具体条件和要求,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工作,负责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宏观管理、有关经费落实和制订实施高层次培训计划,并在期满对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组织全面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具体由市卫生局政治处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分工负责。

(二)所在单位及县(市)、区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对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加强与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的联系,在工作、学习等方面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在重要的学
术或技术岗位担任一定职务,鼓励参与省、市科研课题竞争。

对本单位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每年一次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卫生局审核。

(三)优秀中青年卫技人才主要职责: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单位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卫生局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建立市卫生局和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所在单位的领导与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双向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

市卫生局要定期召开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座谈会,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成绩),丧失或违背优秀中青年卫生技术人才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将取消其资格;对不能完成计划目标者,应依据协议偿还资助经费并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对入选人员所在单位的考核主要是政策的落实及经费配套、使用情况等。

每年由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并将结果报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期满考核,考核后对政策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