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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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投资优惠政策
2003-5-22 9:34
[关键词]云南投资优惠
中华商务网讯:
一、政策环境
●对外来投资实行五不限制的原则
●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南省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者在云南省投资设立企业的条件、经营地域和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不受限制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类
1.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业税。下列项目收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化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个人转让权的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3.消费税。为鼓励应税消费品的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
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二)所得税类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昆明地区和河口、畹町、瑞丽3个边境开放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款规定的免税、减税先进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7)在云南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3%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
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交纳的所得税
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0)预提所得税的优惠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业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1)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
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⑦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
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规定:
①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②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上述项目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云南省
人民政府规定。另外,对境外来华的外籍人员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800元费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三)资源税减免税规定有: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发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
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有关税务机构决定。
(3)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减征40%。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其他地方税种1.土地增值税的称呼免税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按规定投入奖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2.印花税的减税规定:
(1)企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不征印花税。
(2)记载资金帐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增加部分贴花。对新启用的新帐,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未增加的,免贴印花。企业记载
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构批准可允许3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经营期不足3年的,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3.城市房地产税。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征收地产税。
(2)华侨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3)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型企业和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
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从经营年度起4 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此外,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以及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项目,经批准,免征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