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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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税[1994]001号)。即: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1994]001号)。

3、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冉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究开

发集成电路产品(财税[2002]70号)。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2OOO年 7月1日以后新办)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

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3]82号)。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税发[1994]151号)。

8、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一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1999]273号)。

云南省投资政策

9、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云国税发[1999]234号)。

10、省外来滇投资的新办非公企业,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只符合一个条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兔征企业所得税两年(云财税[2003]19号)。

11、企业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生产经营的,兔征个人所得税。

12、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在该成果股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并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政府资助的项目,头3年可享有不低于6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3年享有不低于40%的成果收益权。成果转让后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受益。其股权收益,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投入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基扣除。

13、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开发的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以创办人的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高新技术成果折价最高可占注册资金总额的35%;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其比例可适当放宽。

14、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安全消防等手续,凡申报文件有效、齐备,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时限要求办妥相关手续。

15、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10%,可据实列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超出部分在当年、以后年度不得抵扣。

16、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对参与国有企业收购、兼并进行资产重组的,视其效益和带动作用,可以减缓其产权收购费,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

昆明市投资政策

17、凡属昆明市的人才引进对象,由用人单位同意录取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引进申请,按审批权限经人事部门批准,公安机关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引进对象本人也可在昆明市自主择业。

18、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可“先落户、后择业”。

19、对引进人才,其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迁入本市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户口准入证,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20、引进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

21、引进的博士、博导和博士后每人每月补助1O00元。

22、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专业岗位结构的限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23、引进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进入党政机关,不受编制限制。

24、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可在昆明长期定居,也可短期应聘,来去自由,出国前的工龄与出国学习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其配偶可随同安排,未成年子女随迁。

25、引进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同类职工的标准,在不低于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从优确定。引进的人才可以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用人或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26、市政府建盖“博土公寓”,市属三个开发区(含度假区)分别建盖“人才公寓”,以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27、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28、引进人才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参加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以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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