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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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赣州经开区工业用地政策(视项目情况给)

企业依法按程序摘牌后,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2、赣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投资政策(视项目情况给)

(1)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者(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限10人)年薪(工资)所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1)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赣州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

(1)自企业总部在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由区财政给予5年期纳税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内年薪纳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个人。(3)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按企业完成基建投资比例分4次返还,即:开始基建时奖励20%,完成基建时奖励20%,有企业入驻总部大楼且开始纳税时奖励30%,总部大楼入驻企业(公司)年度纳税达到3500万元/年时再奖励剩余的30%。

5、赣州经开区电子商务政策

(1)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门槛适当降低。

(2)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赣州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由区财政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1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我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由受益财政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对于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实际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和5000元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2万元和2500元。

6、赣州经开区楼宇经济政策

(1)对依法购得商业用地并按规划建设商务楼宇,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在楼宇建成后招商成功且整栋楼宇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2)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升,改造后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招商成功且整栋楼宇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入驻楼宇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4)新入驻楼宇的下列企业,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①科技服务、经济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检测、法律、会计(审计)、风险投资(担保)、保险、民办教育等从事专业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企业);

②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中西快餐、咖啡厅、酒吧等特色餐饮项目;

③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

④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政策鼓励和提倡的大型休闲娱乐项目;

⑤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楼宇经营和大型超市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5)新入驻楼宇的建筑类企业(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含子公司),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6)新入驻楼宇的其他各类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7、赣州经开区服务外包政策

(1)自服务外包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年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60%奖励给企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第1—2年,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第3—5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

(2)凡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名列全区服务外包业企业前3位的,授予企业“赣州开发区年度突出贡献服务外包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赣州开发区年度服务外包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3)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三年内,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经培训合格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不超过2000元/人的培训支持,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它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500元/人的培训支持。赣州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后,如政策更加优惠,则执行示范城市人才培训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不超过500元/人·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赣州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后,如政策更加优惠,则执行示范城市社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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