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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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

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的政策

行政自主权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金融方面:享受国家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开发区的相关项目将得到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更多的倾斜,和各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

土地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曾提出:保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标准。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外经贸政策方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享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等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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