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稳态工况法)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
NO(10 6)
-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DB32-966―200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2-966―2006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ICS 13.040.50Z64DB32 备案号:19825-2007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966—2006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 from in-use light-duty spark ignition vehiclesunder steady- state mode conditions2007-01-01发布 2007-03-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32/966-2006目次前言......................................................................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 (1)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5测量方法...................................................................2 6测量结果判定...............................................................2 7标准的执行 (2)IIDB32/966-200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江苏省大气环质量,制定本标准。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汽车行业)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285-2000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sofpollutantsfromin-usevehiclesGB18285-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 的在用汽车。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T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GB/T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SY/T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T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在用汽车in-usevehicles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轻型汽车light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的M 类和N1 类车辆。
3.3重型汽车heavydutyvehicles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车辆。
3.4M、N、M1 和N1 类车辆vehicletypeofM、N、M1andN1GB/T15089 中规定的车辆。
3.5基准质量(RM)referenc。
mass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DB46-231 海南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HC(10-6)
1930<RM≤2150
120
2150<RM≤2500
110
III 类限值
ASM5025
CO(%)
NO(10-6)
轻型车(GVM≤3500 kg)
0.7
900
0.6
750
HC (-6)
120 110
ASM2540 CO (%)
NO(10-6)
0.8
800
0.7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HJ/T 240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1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I
DB46/ 231—2012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 物排放,改善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 准。
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 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进行制 定,参考了北 京市 地方标准DB11/122-2010以及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2002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 容。
3 500 kg 的载货车辆。 [GB 18285-2005,定义 3.2]
3.3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 500 kg 的 M1 类车。
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
/ _
2 0 L L  ̄2 O l 2 年2 0 L 睥期 I 4 i F 2 O 幛
图 1 机 动 车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量
及 占排 放 总 量 的 比 例
图 2 机动车烟( 粉) 尘 排 放 量
及 占排 放 总量 的 比例
增加的趋势 , 明显低于 H J / T 2 4 0 — 2 0 0 5 中推荐 的 1 0 %-
地 区 实 施 订 时 问
内 容
《 f ( 用 汽 油 车 稳 态 加 载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 D B l l / 1 2 2 — 2 0 0 3 ) , 2 0 0 3 年 3 月 1 日 实 施 采 H { 稳 态 工 况 法 对 汽 油 车 进 行 排 放 检 测 , 并 根 车 辆 的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规 定 了 I 、 U 类 限 值 。
控制。
一灶 ( ) i 吨 )-I t M( j I )
—
/
.
引言
/
江苏省从 2 0 0 7 年开始实施《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 型 汽车 稳 态 工 况 法 排 气 污染 物 排 放 限值 》 ( D B 3 2 —
2 0 0 6 ) , 主要 是采 用稳 态 工况 法 对点 燃 式发 动 机 轻 型汽 车开 展排 气 检测 。随着 汽 车污 染 物控 制技 术 的发展 及 各 地 淘 汰老 旧车 辆 的政 策 出 台 ,检 测 合格 率 呈 现逐 年
2 5 %的高 污染 车检 出 比例 l 1 ' 2 ] 。因此 , 制定 一套 更 为严 格 ∞ 捣 拿 乌 的、 符合 江 苏省 现状 的排 放标 准 就显得 尤 为必 要 。
“
汽 车 作为 机 动车 的重 要一 员 ,近 年 来保 有 量增 加 迅 速 。截至 2 0 1 3年 , 江苏 省机 动车 保有 量为 1 7 0 5 - 3 万 辆, 其 中汽 车数 量 占机 动 车 总量 的 5 8 . 2 %, 且 连 续 两年 增 长量 保持 在 1 6 %以上 。 因此 , 加 强控 制 汽车 污染 物排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详讲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
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在用汽车排放测试的简易工况法共分三种,即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稳态工况法。
稳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的英文全称是“Steady State Loaded”,译为“加载稳态工况法”;英文的另一种叫法是“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缩写成ASM,GB 18285-2005沿用了这个缩写的英文名称,中文可翻译为“加速模拟工况法”。
从“加载稳态工况法”这一名称看出,做稳态工况法试验时非但汽车应保持恒定的车速,故有“稳态”之说;同时对发动机还必须额外地施加载荷。
在试验台上对行驶中的汽车的发动机施加载荷,即施加阻力矩,只有底盘测功机的电机通过转鼓才能做得到。
所以稳态工况法必须使用底盘测功机。
那么,如何加载,加多少载荷呢?试验时先将汽车加速至某一数值,然后底盘测功机额外地根据当时车速下以某一个加速度(GB 18285-2005规定其数值为1.475m/s2)加速时发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上一个系数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即所谓“加速模拟”。
此时发动机除了提供在该车速下恒速行驶时所消耗的功率以外,还要提供克服底盘测功机额外地对汽车施加阻力矩所需的功率。
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由一台底盘测功机和一台带尾气分析仪的主系统组成,不需要CVS(定容采样系统),尾气也不经稀释,见图1。
稳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特点如下:1.底盘测功机转鼓的直径比瞬态工况法小,因而价格低廉。
2.原始尾气不经稀释直接采样。
3.尾气分析仪能测定尾气中HC、CO、CO2和NOx以及O2的浓度,通常称之为“五气分析仪”。
4.尾气分析仪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分析法)分析HC、CO、CO2。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钱人一
【期刊名称】《汽车与配件》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钱人一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方法研究
2.关于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探讨
3.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
4.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瞬态工况法
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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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检测要求和限值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from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目录前言 (Ⅲ)引言 (Ⅳ)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检测方法要求 (3)5尾气排放限值与合格要求 (2)附录A双怠速测量程序 (6)附录B简易瞬态工况法程序 (7)附录C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法检测报告 (13)附录D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14)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河北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国家已经发布了针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环保部门也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限值和尾气排放测量设备制定了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与HJ/T 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标准。
为了使尾气检验工作在河北省顺利展开并执行,本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细化,结合我省在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规范了各种测量方法的实施对象,细化了检测系统应具备的功能,依据逐步实施逐步加严的原则,制定了尾气排放污染物检验标准限值。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第8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分别通过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中规定的型式认证,取得车辆注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测量方法采用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D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4日批准。
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1.符合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符合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或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2005 (2005-05-30发布 2007-01-01 实施) 代替 GB 17691-2001 部分代替 GB 17691-2001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保护环境,防治装用压燃式及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汽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 (EU) 指令 88/77/E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柴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修订1999/9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随后截止至最新修订版 2001/27/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第Ⅲ、Ⅳ、V阶段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和颗粒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以及装用以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是对 GB l7691—2001 的修订,与 GB l7691—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装用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改变了测量方法,试验工况由 ESC(稳态循环)、ELR(负荷烟度试验)和 ETC(瞬态循环)工况所构成,针对不同车种或不同控制阶段,用不同的试验工况;——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车载诊断系统( OBD )或车载测量系统( OBM )的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从第Ⅳ阶段开始,增加了在用车符合性的要求;——增加了新型发动机和新型汽车的型式核准规程;——改进了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其判定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检测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2
被检车辆要求
检测之前应关闭解除主动型制动功能和扭矩控制功能(ESP)等,如无法关闭和解除,和全时四驱车一样,应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3
检测程序
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举升器下降,放上三角挡块,固定好牵引带、限位器,按照系统提示检测员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调整好迎风扇正对发动机散热器。
1.6
检测准备
在检测循环开始前,应记录调试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
车辆预热:
进行检测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在检测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检测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1、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10s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10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500%,则测试不合格,检测结束。
标 题: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检测稳态工况法测量方法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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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SM2540工况
ASM5025工况检测结束后车辆立即加速至40km/h,测功机以车辆速度为40km/h,加速度为1.475m/s2时的输出功率的25%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以40km/h±1.5km/h的速度持续运转5s,如果底盘测功机模拟的惯量值在计时开始后持续3s超出所规定误差范围,工况计时器将重新开始计时(t=0)。如果再次出现该情况,检测将被停止,系统将根据分析仪最长响应时间进行预制,(如果分析仪响应时间为10s,则预时间为10s,t=15)然后系统开始取样,持续运行10s(t=25s)即为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ASM2540快速检查工况结束后继续运行至90s(t=90s)ASM2540工况结束。测功机在车速40km/h±1.5km/h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加载扭矩应随车速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保证加载功率不随车速改变。扭矩允许误差为该工况设定扭矩的±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
ICS 13.040.50DB43Z 64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s equipped ignition engine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conditions2011-05-09发布2011-06-09实施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目次 (I)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5 测量方法 (2)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2)7 测量结果判定 (2)8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湖南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汽油、单一燃料和两用燃料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的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3 术语和定义GB 18285-2005 所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稳态加载工况(ASM)指车辆在与基准质量成正比的负荷和稳定不变的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试验工况。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装用点燃
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表1:
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以
及2004年9月1日以前生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汽车
表2:
适用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以及
2004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汽车
引自(DB50/344-2010)。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摘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判断在用车辆达标的标准。
随着江苏省车用汽油标准的提高、汽车发动机水平、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发展,现有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已经难以起到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需要,标准修订迫在眉睫。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限值机动车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和对策。
国际上通常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和完善的后处理系统来达到削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目的,同时辅以不断加严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和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如:I/M制度)。
I/M制度是世界上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对在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的制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I/M制度中的关键参数,是判断在用车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需要进行强制修理的标准。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关系到广大汽车厂家的生产活动,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必将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1 国内外发展概况1966年9月,日本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此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立法,限制汽车尾气中CO、HC和NO的排放量。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
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
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中国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依法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道路。
第二阶段:我国在1989—1993年又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等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方法研究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
订方法研究
张静;刘宁锴;周平
【期刊名称】《环境污染与防治》
【年(卷),期】2017(039)012
【摘要】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检测现状,提出了对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修订方法,即首先收集在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数据,依次按照汽车类型、注册登记日期及基准质量进行划分;通过数据整体性分析,确定调整基础、调整档次;再通过各因子不合格贡献率分析,确定检测因子优先调整级别;最后,以江苏省国Ⅰ 、国Ⅱ 阶段轻型汽车的尾气排放检测数据为例,对提出的修订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该方法可很好解决修订排放限值的问题.
【总页数】3页(P1391-1393)
【作者】张静;刘宁锴;周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太湖水质监测中心站 ,江苏南京 210036;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江苏南京 21003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 ,江苏南京 210024【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重庆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理性评估[J], 康清蓉;刘景红;袁祚涌;徐晓伟;王小红;
2.关于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
的探讨 [J], 张静;刘宁锴
3.重庆市地方标准《点燃式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合理性评估[J], 康清蓉;刘景红;袁祚涌;徐晓伟;王小红
4.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J], 周晶晶
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J], 张琪;刘宁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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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操纵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归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式。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劳。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惜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爱惜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爱惜总局说明。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式。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GB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Ⅰ)GB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式(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概念GB l8047 车用紧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概念以下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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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 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 4 章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注:此条款仅适用于满足 GB 18352.3(中国Ⅲ、Ⅳ阶段)排放标准,并且带有 OBD 系统的车辆。
5
DB46/ 231—2012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检测站名称: 检验操作员: 报告单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驾驶员:
1、车辆信息 车牌号码: 车辆登记日期: 基准质量: 里程表读数: 燃料供给方式: 化油器/电喷/其它 发动机排量: 发动机号: 驱动方式:
NO(10-6)
3900 3200 2800 2500 2050 1850 1600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HC(10-6)
RM≤1020
230
1020<RM≤1250
190
1250<RM≤1470
170
1470<RM≤1700
160
1700<RM≤1930
130
ASM5025 CO(%)
NO(10-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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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 物排放,改善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 准。
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GB 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 速 法 及 简 易工 况 法 ) 》进 行 制 定 ,参 考 了 北 京市 地 方 标 准DB11/122-2010 以及 美 国EPA-AA-RSPDIM-9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2002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 容。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HJ/T 240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1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表 1 稳态工况法(ASM)污染物排放限值 I 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HC(10-6)
RM≤1020
230
1020<RM≤1250
190
1250<RM≤1470
170
1470<RM≤1700
160
1700<RM≤1930
130
1930<RM≤2150
120
2150<RM≤2500
110
II 类限值
600
OBD:对于满足 GB18352.3-2005 标准,且装有 OBD 系统的车辆检查 OBD 系统的故障代码,受检车辆在 实验前,实验中和实验后都不能出现与排放装置相关的故障码。
5 测量方法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按 GB 18285-2005 附录 B 规定执行,检测报告见附录 A。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点燃式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中第 I 类限值适用于 2000 年 7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第一类汽车,以及 2001 年 10 月 1 日以前生产的、装用点 燃式发动机的第二类汽车;第 II 类限值适用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第一类 汽车,以及 2001 年 10 月 1 日起生产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第二类汽车;第 III 类限值适用于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34713-2012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231—2012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稳态工况法)
Limit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Ignition Engine Vehicle
2
DB46/ 231—2012
四个车轮一直保持有驱动力的汽车。可分成固定扭矩分配(前后 50:50 比例分配)和变扭矩分配(前 后动力分配比例可变)两大类。 3.14
稳态工况(ASM)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 2005) 附录 B 规定的测定工况,包括 ASM5025 和 ASM2540 两个测试工况。 [HJ/T 291,定义 3.9] 3.15 车载诊断(OBD)系统 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 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GB 18352.3,定义 3.22]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在检验过程中的前 10s 内,各污染物的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的平均值如果都不超过规定限值的 50%,则判定为合格,提前结束检验过程,打印检验结果报告。
4
DB46/ 231—2012 7.1.2 在检验过程中,如果任意连续 10s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某一污染物的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的平均值高于限值的 500%,则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提前结束检验过程,打印检验结果报告。 7.2 正常判定
(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
2012 - 07 - 23 发布
2012 - 11 - 01 实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6/ 231—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东海、岳平、葛蕴珊、李清贵、薛英、陈表娟、刘统亮。
本标准排放限值是按照 HJ/T 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的原则和方法》,并结合海南省车辆排放状况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制定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 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II
DB46/ 231—2012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
3.2 M1、M2、N1 类车辆 M1 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
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
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 000 Kg 的载客车辆。 N1 类车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 000 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验的车辆,如果所有污染物连续 10s 的排放值经修正后的 平均值均低于或等于表 1 中的限值,则排放检验合格;如果有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s 的排放值经修正 后的平均值超过表 1 中的规定限值,则排放检验不合格。 7.3 OBD 检查结果判定
排放检验前或检验过程中,读取车辆的 OBD 系统故障码,不能出现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 如果发现有与排放控制装置相关的故障码,则首先需要进行维修,消除故障相关代码后再进行排放检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的术语和定义、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 法、测量结果判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汽油、单一燃料和两用燃料的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但不适用于全时四 轮驱动等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轻型车(GVM≤3500 kg)
1.3
1850
1.1
1500
1.0
1300
0.9
1200
0.8
1000
HC (-6)
230 190 170 150 130
ASM2540 CO (%)
NO(10-6)
1.5
1700
1.2
1350
1.1
1200
1.0
1100
0.8
900
3
DB46/ 231—2012
II 类限值(续)
3 术语和定义
GB 18285、GB 18352.3 和 HJ/T 29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为了便于使用,以下 重复列出了 GB 18285、GB 18352.3 和 HJ/T 291 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 500 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车辆。 [GB 18285-2005,定义 3.1]
1250<RM≤1470
160
0.9
1200
160
1.0
1100
1470<RM≤1700
150
0.8
1100
140
0.9
1000
1700<RM≤1930
120
0.7
900
120
0.7
800
1930<RM≤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