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
NO(10 6)
-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排气污染物烟度排放限值
DB44/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
法))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对无法进行ASM工况检测的汽车,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GB 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稳态工况(ASM)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Ⅰ类限值
Ⅱ类限值
Ⅲ类限值
DB44/593—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
法))柴油车烟度限值
在用柴油车辆在100%VelMaxHP 、90%VelMaxHP 、80%VelMaxHP3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光吸收系数
k(或烟度值),限值按下表 。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测试报告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污染物测试报告一、实验目的:通过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实验,测量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了解汽车的排放性能。
二、实验设备和试验材料: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2.排气测量仪器:包括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3.实验样品:汽车尾气三、实验过程:1.实验准备:使用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将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连接到汽车排气尾管上,保证稳定和安全。
2.开始实验:启动汽车发动机,保持发动机运行在稳态工况下。
3.测量数据:使用废气分析仪和排气烟度计对汽车尾气进行连续测量,记录关键参数包括:-污染物种类:如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浓度值:测量出的各个污染物的浓度值;-排放标准: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判断每个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四、实验结果和数据分析:根据实验测得的数据,对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比较实测值与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判断汽车是否符合排放要求。
对于超标的污染物,分析其成因和可能影响。
五、实验结论:根据实验结果和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 汽车尾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2. 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为X ppm,超过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3. 汽车尾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4. 汽车尾气中的颗粒物(PM)浓度为X ppm,符合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标准。
六、可能的改进措施:根据实验结论,对于超标的一氧化碳浓度,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对发动机进行调整和维修,确保燃烧的充分和完全,减少一氧化碳的生成;2.定期更换空气滤清器和排气管,保证排放系统的通畅性和正常运行。
七、实验的局限性:本实验只是对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稳态工况下的尾气排放进行了测试,未考虑其他工况和影响因素。
同时,实验结果受到实验条件和仪器精度的限制,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CAL-FENGHAL-(YICAI)-Company One 1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入)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口)GB 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详讲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
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在用汽车排放测试的简易工况法共分三种,即瞬态工况法、简易瞬态工况法和稳态工况法。
稳态工况法稳态工况法的英文全称是“Steady State Loaded”,译为“加载稳态工况法”;英文的另一种叫法是“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缩写成ASM,GB 18285-2005沿用了这个缩写的英文名称,中文可翻译为“加速模拟工况法”。
从“加载稳态工况法”这一名称看出,做稳态工况法试验时非但汽车应保持恒定的车速,故有“稳态”之说;同时对发动机还必须额外地施加载荷。
在试验台上对行驶中的汽车的发动机施加载荷,即施加阻力矩,只有底盘测功机的电机通过转鼓才能做得到。
所以稳态工况法必须使用底盘测功机。
那么,如何加载,加多少载荷呢?试验时先将汽车加速至某一数值,然后底盘测功机额外地根据当时车速下以某一个加速度(GB 18285-2005规定其数值为1.475m/s2)加速时发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上一个系数作为设定功率对车辆加载,即所谓“加速模拟”。
此时发动机除了提供在该车速下恒速行驶时所消耗的功率以外,还要提供克服底盘测功机额外地对汽车施加阻力矩所需的功率。
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稳态工况法的检测系统由一台底盘测功机和一台带尾气分析仪的主系统组成,不需要CVS(定容采样系统),尾气也不经稀释,见图1。
稳态工况法检测系统的特点如下:1.底盘测功机转鼓的直径比瞬态工况法小,因而价格低廉。
2.原始尾气不经稀释直接采样。
3.尾气分析仪能测定尾气中HC、CO、CO2和NOx以及O2的浓度,通常称之为“五气分析仪”。
4.尾气分析仪采用NDIR(不分光红外分析法)分析HC、CO、CO2。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
gb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图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
表A.1稳态工况法(ASM)试验运转循环表
工况
运转次序
速度(km/h)
操作时间(t/s)
测试时间(t/s)
5025
1
25
5
/
2
25
15
3
25
25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稳态工况法
钱人一
【期刊名称】《汽车与配件》
【年(卷),期】2012(000)016
【摘要】众所周知,怠速法适合用于检测机械控制的传统化油器发动机汽车的排放,但不适合用于采用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燃油定量闭环控制技术的发动机和三效催化转化器的现代汽车.所以,GB 18285-2005规定,在机动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的地区也可采用简易工况法.
【总页数】4页(P44-47)
【作者】钱人一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方法研究
2.关于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探讨
3.论修订江苏省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意义
4.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测试之瞬态工况法
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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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l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的修订与合并。
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同时规定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等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次修订增加了高怠速工况排放限值和对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l4761.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和《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新生产和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l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GB l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GB l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l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HJ/T3-1993 汽油机动车怠速排气监测仪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2005年7月1 前言2005年5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21号公告,颁布实施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
该标准第8条第3款规定“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向我单位下达了编制“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标准的任务。
2 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规定了在用车监督检测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制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基本原则,提出了稳态工况法、瞬态工况法和简易瞬态工况法三种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推荐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简易工况法的地区或城市。
3 基本原则3.1 一般情况下,全国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放监控,采用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2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城市空气质量、车辆的保有量与增长速度、在用车污染的程度和以往年检的监控力度及效果,来确定在用汽车排放监控方案,选择双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中的一种方法作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方法。
3.3 简易工况法的限值确定应遵循“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原则。
根据新车车型在进行型式核准时所达到的排放标准水平,同时考虑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下排放控制系统的正常劣化,来确定该车型的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按照我国不同阶段实施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分别制定了两套轻型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放限值,适用范围见表1:表1 标准适用车型适用本标准的车型符合新车排放标准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老车标准)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新车标准)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Ⅰ)》和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3.4确定的排放限值应能有效地检测出高排放的车辆。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引言:一、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欧盟标准:欧盟分阶段采取了相应的排气污染物限值,其中最新的标准为欧盟第六阶段(EURO6)。
根据该标准,汽油车的排放限值如下:-一氧化碳(CO):0.10克/千克。
-总碳氢化合物(THC):0.10克/千克。
-氮氧化物(NOx):0.06克/千克。
-颗粒物(PM):不超过6x10^11个粒子/千克。
2.美国标准:美国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其中大家熟知的是美国国家排放标准(NAAQS)和加州排放标准(CARB)。
-NAAQS限制了汽油车的排放限值,主要以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THC)和氮氧化物(NOx)为主要指标。
- CARB限制了汽车尾气排放的有害物质,其中在2024年实施的CARB Tier 2标准中,汽油车的排放限值如下:-一氧化碳(CO):1.14克/千克。
-总碳氢化合物(THC):0.09克/千克。
-氮氧化物(NOx):0.07克/千克。
-颗粒物(PM):不超过5.0x10^11个粒子/千克。
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为了确保汽车排气污染物符合相关的排放标准,各国使用了不同的测量方法。
下面以欧盟和美国为例进行详细介绍。
1.欧盟测量方法:欧盟采用了一种称为WLTP(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Duty Vehicles Test Procedure)的测量方法,该方法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
WLTP使用全新的测试设备和工况来模拟真实道路行驶情况,并采取更加严格的测试条件。
该方法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低速段和高速段。
低速段涵盖了城市行驶、市郊路段和市区道路行驶,测试车辆在不同的速度、加速度和停留时间下进行测量。
高速段则模拟了在高速公路条件下的行驶,车辆在更高的速度和更长的行驶时间下进行测量。
2.美国测量方法:美国采用了一种称为FTP(Federal Test Procedure)的测量方法,该方法主要由城市工况和高速工况两个部分组成。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适用于装用点燃
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
表1:
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以
及2004年9月1日以前生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汽车
表2:
适用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以及
2004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重型汽车
引自(DB50/344-2010)。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加载工况法)--2013-07-10(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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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 17930—2011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1—2004 车用乙醇汽油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车用液化石油气 HJ/T 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HJ/T 291—2006 汽油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动机所输出的功率乘以规定的百分数作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对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运行状态。 3.18
ASM5025 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一个工况。 3.19 ASM2540 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属于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运转循环 的第二个工况。 3.20 ASM5025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经预热达到正常工作温度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25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25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50%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25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3.21 ASM2540 快速检查工况 是指车辆在 ASM5025 工况检测结束后,在底盘测功机上加速至 40 km/h,并以车辆速度为 40 km/h、 加速度为 1.475 m/s2 时的发动机输出功率的 25%为测功机加载设定功率,且允许车辆以 40 km/h±1.5 km/h 的速度在规定的时间内(10 s)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运行状态。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的必要性摘要: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判断在用车辆达标的标准。
随着江苏省车用汽油标准的提高、汽车发动机水平、污染物控制技术的发展,现有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已经难以起到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的需要,标准修订迫在眉睫。
关键词:污染物排放限值机动车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控制措施和对策。
国际上通常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和完善的后处理系统来达到削减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目的,同时辅以不断加严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和严格的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如:I/M制度)。
I/M制度是世界上发达工业国家和地区对在用车进行强制性定期检测,并对出现故障的车辆进行强制修理的制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I/M制度中的关键参数,是判断在用车辆污染排放是否达标、是否需要进行强制修理的标准。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关系到广大汽车厂家的生产活动,关系到车辆的使用和维护成本,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必将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影响。
1 国内外发展概况1966年9月,日本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此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立法,限制汽车尾气中CO、HC和NO的排放量。
目前,世界汽车排放标准并立,分为欧洲、美国、日本标准体系。
欧洲标准测试要求相对而言比较宽泛,是发展中国家大都沿用的汽车尾气排放体系。
由于我国的轿车车型大多从欧洲引进生产技术,中国大体上采用欧洲标准体系。
中国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发展历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3年我国颁布了第一批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排放标准,标志着我国汽车尾气法规从无到有,并逐步走向依法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道路。
第二阶段:我国在1989—1993年又相继颁布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等标准,至此,我国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体系。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
附件2: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站名称:检测日期:检测操作员:检测驾驶员:1 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辆识别码:车辆型号:生产企业:车辆登记日期:最大总质量:基准质量:燃油型式(电喷/化油器):驱动方式:驱动轮胎气压(正常):变速器型式:档位数: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汽缸数:氧传感器(有/无):催化转化器(有/无):累计行驶里程:两用燃料/单燃料: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2 检测依据:GB18285-2005、DB32/966-20063 检测设备设备编码:底盘测功机型号:制造厂:排气分析仪型号:制造厂:计算机控制系统集成商:4 检测环境状态温度(℃):大气压(kPa):相对湿度(%):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声明:检测报告未经签字盖章无效。
点燃式发动机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站名称:检测日期:检测操作员:检测驾驶员:1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辆识别码:车辆型号:生产企业:车辆登记日期:最大总质量:氧传感器(有/无):催化转化器(有/无):驱动方式:变速器型式:发动机型号:汽缸数:发动机排量:燃油型式(电喷/化油器):累计行驶里程:燃油类别:两用燃料/单燃料: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2检测依据:GB18285-20053检测设备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4检测环境状态温度(℃):大气压(kPa):相对湿度(%):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声明:检测报告未经签字盖章无效。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法)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站名称:检测日期:检测操作员:检测驾驶员:1、测试车辆信息车牌号码:车辆识别码:车辆登记日期:最大总质量: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进气方式(自然吸气/涡轮增压):累计行驶里程:供油系统型式(电控/机械):排气后处理装置(有/无):车主姓名及其联系方式:2、检测依据:GB3847-20053、检测设备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厂:4、检测环境状态温度(℃):大气压(kPa):相对湿度(%):5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声明:检测报告未经签字盖章无效。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 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 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 工况运行60s。
1.4 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 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 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 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 内达到稳定。
在5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 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 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HC 残留量的检查。
2.6 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 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 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 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 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 等速5s 后开始检测。
(汽车行业)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标准
遥测设备的技术要求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附录A所述试验中使用的遥测设备需要满足的要求。
遥测设备的组成及基本技术要求
遥测设备应至少由下列设备组成,且满足规定要求。
气体浓度检测分析仪
气体浓度检测分析仪由发射器、反射镜、光电信号检测和分析仪组成。
红外发射器
发射器发射近红外(700nm—2000nm)或中红外(2000nm—6000nm)波段的红外光。
本标准规定了用遥测法检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在道路行驶中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E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中心、清华大学。
车速检测误差应小于±1.6km/h。
加速度误差应小于±0.2m/s2。
摄像机
采用数码摄像机或带有数码片格摄取功能的模拟数码摄像机,可遥控调整其焦距、光圈等,且将图象数据传输到计算机。
计算机
最低配置为:PⅢ处理器,128M内存,10G硬盘,Win2000操作系统。计算机应带有供数据交换使用CD、DVD等读写装置。显示器屏幕显示的最小分辨率为:800×600。
设备校准见附录D。
检测及检测人员要求
检测
在仪器自动测试过程时,检测人员要随时观察检测参数、波形和周围情况,若有异常(如光路偏移、车辆拥堵等)时需要及时调试仪器,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
拆卸
检测完毕后,先关闭计算机和分析仪,切断电源,拆除仪器之间的各个连接电缆。
设备维护
应定期对检测设备(镜面,光纤,测速器等)进行清洁保养和光学仪器校准。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964—2013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 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台架工况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compression ignition and gas fuelled positive ignition engines of vehicles (Bench mode methods)
本 标 准 适 用于 设 计 车速 大 于 25km/h的 M2、 M3、 N2和 N3类 及 总 质 量 大 于 3500kg的 M1类 汽 车 及 其 装用的发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HTC试验结果 e = (0.14× mcold ) + (0.86 × mhot ) ....................................(1) (0.14 ×Wact,cold ) + (0.86 ×Wact,hot )
(1)式中:
mcold
冷起动循环各排放物组分的质量,g/循环;
所有物质。 [注:引用GB17691-2005标准第 3.1 条]
3.4 M1、M2、M3、N2、N3 类车辆 M1、M2、M3、N2、N3 vehicle 按GB/T 15089-2001规定: ——M1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 辆; ——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 ——N2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但不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N3 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12000kg 的载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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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ASM5025
ASM2540
CO(%)
HC(10-6)
NO(10-6)
CO(%)
HC(10-6)
NO(10-6)
RM≤1250
2.00
200
4000
2.50
200
3500
1250<RM≤1700
1.50
160
2800
2.00
160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家龙葛蕴珊姜红石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稳态工况法)
11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汽油、单一燃料和两用燃料的在用轻型汽车,但不适用于全时四轮驱动的汽车。
排放限值是按照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并结合广东省车辆排放状况和大气污染控制目标制定的,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北京理工大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2 M1、M2、N1类车辆
按GB/T 15089规定: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Βιβλιοθήκη 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12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181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
GB17930-2006车用无铅汽油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3.8排气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柴油:C1H1.86,
— LPG:C1H2.525,
— NG:CH4。
3.3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M1类车。
3.4第二类轻型汽车
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3.5在用汽车
指已经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汽车。
3.6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7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目次
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广东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进行制定的,并参考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22-2006《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技术指南,和美国加州BAR97(2002年版)法规中有关加速模拟工况(ASM)的相关技术内容。
3.15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3.16过量空气系数(λ)
燃烧1kg燃料的实际空气量与理论上所需空气量之质量比。
14
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使用稳态工况法(ASM),对无法进行ASM工况检测的汽车,可以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排气检测,双怠速法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按GB18285-2005的规定执行。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HJ/T240-2005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SY/T7546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SY7548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轻型汽车
2600
1700<RM
1.20
130
2100
1.60
130
2000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ASM5025
3.9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
排气中一氧化碳(CO)的体积分数以“%”表示;
排气中碳氢化合物(HC)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体积分数值按正己烷当量;
排气中一氧化氮(NO)的体积分数以“10-6”表示。
3.10稳态加载工况(ASM)
指车辆在与基准质量成正比的负荷和稳定不变的车速下匀速行驶的试验工况。ASM5025工况的稳定车速为25km/h,ASM2540工况的稳定车速为40km/h。
稳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其中,第Ⅰ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Ⅱ类限值适用于2000年7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以及2001年10月1日以后且于2008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第Ⅲ类限值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并取得号牌的轻型汽车。
3.11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
3.12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3.13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3.14全时四轮驱动汽车
四个车轮一直保持有驱动力的汽车,可分成固定扭矩分配(前后50∶50比例分配)和变扭矩分配(前后动力分配比例可变)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