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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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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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统筹管理,促进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上划定的地下范围以及城市内地下建设的各类设施和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做到综合规划、统筹管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为基本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归城市建设用地,由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范围和功能布局。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的地质、水文、生态等情况,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发展格局和空间结构。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人文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强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灵活性和可持续性,为未来城市的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和条件。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开发利用权利。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根据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可持续发展,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形象和功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和居民的利益。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8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一次修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设计审查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房屋登记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工作。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符合城市应急、防灾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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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4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5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
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武汉市地下空间合理规划和利用浅析
造成 了许多部门各 自开发,短期行为严重。所以必须完善地下空间利用 的管理法规体系,该体系应大体
包括 规划管 理法 规 、建 设管理 法规 、投 资市场 管理法 规 和使 用管 理法规 。 主管部 门必须 通过 法律 明确规定 地下 空 间的使用权 以及 主体 的责任 、义 务权 属范 围 ,建议 武汉 市效
武 汉 市 地 下 空 间 合 理 规 划 和 利 用 浅 析
朱春 张 涛 陈胜(嚣 桂 ,金 , 害 星
至 鬈 茎 ) 薹 [ 要]地下 空间的开发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论述武 汉市地下 空间合 理规划必要性 的基 摘
础上 ,针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的现状,分别从 完善政府 立法、适度开发 、科学规划 、选取 合理施 工方案
18 9 3年 7 阮家 港塌 陷 、18 月 9 8年 5 陆家街 塌 陷 、2 0 月 0 0年 4月烽 火村 塌 陷 ,都 与过量抽 取地下水有关 。
[ 收稿 日期 ]20 —1 一 2 09 2 o [ 作者简介]朱桂春 ( 9 7 ) 1 8 一 ,男 ,2 0 年大学毕业 ,硕士生 , 08 现主要从事地下建筑设 计与施工方面的研究 工作 。
仿上 海市 出台 《 汉市地 下空 间建设 用地 审批规 定 》 武 ,规定 地 下空 间建 设 用地 申报项 目由主管 部 门在 建 筑设计 报建 时进行 审查 ,并进行 统一 规划 。未 出让 的地 下空 间范 围 根据 《 土地 管理 法 》 ,其 所 有权 为 国 家所有 ,任何 人不得 私 自进 行 开发 。还可 以在其 中确定 地下空 间 出让 的价格标 准 ,保 护地 上部分 所有者
空 间资源 ,其 开发与利 用具有 成本 高 、工期长 和相 当强 的不可逆 性等 特点 ,所 以科学 的规划 和利用 地下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10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内容,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对26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故意损坏警报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赋权事项清单,承接相应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法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城市功能设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综合规划、依法合理、科学创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使用管理和保护管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保护环境、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地下工程的地质条件、地下设施和地下水资源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未来需求,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第八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开发强度、开发方向、区域协调等内容,并与上部地面空间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效益和作用。
第十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保护地下文化遗产和重要地下设施,确保其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地表空间的变化和城市功能调整的需要,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更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应当与地下管线、车辆通行等相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形成一体化规划。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项目的招标、施工和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了一种重要手段。
为了统一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改善城市地下环境,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一、开发利用规划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考城市建设布局、地下管网等相关要素,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和定位。
2. 开发利用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与地上空间的联动关系,合理规划地下通道、停车场、地下商业等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开发利用管理机构1. 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民参与的地下工程施工,做好市政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监测。
2. 管理机构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地下工程的审批和监管,确保地下施工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标准。
三、开发利用审批程序1. 开发利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包括项目的规划方案、建设设计、施工图等。
2.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规划要求对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
四、使用权出让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使用权,容积率、租赁期限等制约条件应明确规定。
2. 出让方式应公平、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
出让合同需合法、有效,明确开发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权益和责任。
五、资金管理1.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投资资金应列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由相关部门拨付。
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监督,用于改善地下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六、安全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2. 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地下设施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七、环境管理1. 开发利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
2. 完成开发利用项目后,应进行环境保护工作,恢复并维护地下环境的功能和生态平衡。
利用地下空间构建资源节约型武汉探析
利用地下空间构建资源节约型武汉探析针对武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分析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的有利条件以及开发存在的问题,就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和资金来源三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以期武汉市更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标签:地下空间;规划利用;规划;武汉1 引言经济的发展加快了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对城市土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是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资源的重大举措。
目前,武汉市在地下商场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但是,在地下空间利用总体规划方面还缺乏前瞻性。
就具有武汉市标志性符号的洪山广场而言,现在正面临折了重建地铁站的问题。
并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资金的短缺在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因此,合理的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已成为武汉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途径。
2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2.1 开发空间大,经济效益可观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武汉编制了《武汉主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布局、规模和规划期限。
在《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规定》中,还提出了武汉市地下空间将实行有偿使用的计划,这一规定为武汉市全面开发地下空间打下了基础。
根据武汉市对王家墩商务区市政综合管理研究表明,采用地下综合管沟集约化建设地下管线比分散直埋地下管线投资节约18%,经济、社会效益也十分明显。
2.2 功能单一,规劃不合理目前武汉城市发展的问题迫使人们意识到地下空间利用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了地下空间的开发缺乏统一规划,地下空间建设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地上、地下空间不协调。
一般来说,衡量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的主要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DP)。
近几年来,武汉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土地利用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
据专家预计,一个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800~1000美元,就认定有能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产权划分方案的思考——以武汉光谷中心城地下空间为例
图1:武汉光谷中心城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图片来源:笔者自绘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产权划分方案的思考 ——以武汉光谷中心城地下空间为例刘卫东,王勇,贺文霞摘要:随着人们对地下空间资源的经济属性、开发权的不断重视,城市核心区地下地上大规模、高强度的一体化开发成为常态,体现出功能、空间、设施高度融合与交叉的特征,也随之产生产权交错、权责不明等一系列开发、管理方面的问题。
地下空间产权划分方案可以有效地解释和补充相关法律规制的模糊地带,进一步界定部门权责,完善土地出让条件,为三维地籍的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文章结合光谷中心城具体项目实践,认为产权划分方案是在法律规制的范畴内,对地下空间的功能进行细分,并针对性的横向、纵向空间划分(即三维划分),便于细分后的地下功能单位从产权所有、建设主体、运营方式等方面有具体的应对措施。
另外将成果整合纳入控规和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管控手段,促进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关键词: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产权划分,武汉光谷中心城引言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发展迅速,形成了地铁、综合管廊、地下商业、地下物流、地下停车、地下文娱等多种空间与设施立体分布、紧密结合的局面。
武汉光谷中心城在地下空间的规划与建设中力求打造“立体城市”,要求地上地下各项建设统筹开展,实现地上地下功能融合、空间融合、设施融合(如图1)。
地下空间高度一体化、复杂多样的连接图2:地下功能业态竖向布局图片来源:笔者自绘图3:光谷中心城“一体化”步行体系图片来源:笔者自绘要求,导致地下空间使用权、产权登记等均比较模糊,容易出现政出多门、交叉运作、真空管理,不利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和运管。
产权划分方案结合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管理细则,实现从建设之初至后期运营全过程均能从三维视角明确地下空间各功能单位所对应的所有者、使用者、监管者,极大的促进地下空间的高效利用和健康运转。
1、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特征与面临的问题1.1主要特征(1)地上地下一体化—功能融合地上地下一体化体现的是纵向和横向的拓展与延伸。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9〕2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开发建设项目配建地下停车场,规范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规定,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含人防停车位,下同),依法取得相应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销售交易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本意见施行后供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建地下停车场的国土规划、销售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配建地下停车场的供地和规划建设管理1.开发建设项目及其配建地下停车场作为连建空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一并供地、分次办理”的原则,一并拟订供地方案,分别办理供地手续。
2.地下停车场的具体配建方式应当在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施工图中予以明确,包括:地下空间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及起止深度等。
重点标明地下停车场(除设备用房、其他用房之外)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停车位数量,并明确区分标注机械式停车位和自走式停车位、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等3类分区范围。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成果反馈至规划管理部门。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审定的施工图核发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规划设计条件(补充件—地下)。
武汉市地下空间土地权属利用的法律政策_张勇
地理空间信息GEOSPATIAL INFORMATION2014年4月第12卷第2期Apr.,2014V ol.12,No2doi:10.11709/j.issn.1672-4623.2014.02.收稿日期:2013-11-21。
武汉市地下空间土地权属利用的法律政策张 勇1,刘素玉1,李 昊1, 彭金辉2(1.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22;2.武汉市房产测绘中心,湖北 武汉 430015)摘 要:就武汉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涉及到土地权属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根据国内外的一些做法和已经颁布的《武汉市地下空间土地权属利用管理办法》,提出了应以新技术创造性地做好地下空间土地的测绘等建议。
关键词:地下空间土地;权属;法律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4623(2014)02-0119-02042从早期人防地下室开发,到各大城市纷纷上马地铁及架空轨道交通线,再到武汉市率先提出研究建设“地下城市”,土地分层次利用问题日显突出。
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土地集约化开发建设城市,节省土地资源,缓解城市发展对土地的占用,城市向地下发展成为必然趋势。
1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的必要性1)拓展城市容量的根本办法是开发城市空间。
由于环境保护及总体规划的限制,向地上发展已不是扩展城市容量的最合理模式,但地下空间土地开发的深度却无限制。
日本、北美和欧洲一些大城市有效开发了地下土地空间,形成地上土地空间、地下土地空间协调发展的城市空间构成新概念,值得我们借鉴和应用。
2)交通堵塞、行车速度缓慢已成为影响武汉市城区道路畅通的突出问题。
交通堵塞的关键在于城市道路面积在城市面积中的比例以及人均道路面积太小,每km 道路汽车拥有量太大,道路通行能力大大降低,交通更加拥挤。
由于城区特别是中心城区地价较高,新建地上道路需大量动迁,代价昂贵,高架道路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又不可忽视,噪声和振动也难以接受,所以兴建地下机动车道、人行过街道以及地下步行道成为必然趋势。
武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武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随着人口的快速膨胀,衍生了许多未曾见过的环境、社会问题,比如人均用地,交通运输等等。
因此人们将目光更多的转向了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对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经到达了炉火纯青的地步。
中国在地下设施的开发研究方面,随着近几年的加大投入,目前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就我们武汉大学所在的武汉市来说说吧。
武汉市乃历史名城,但他已经合理的完成了现代化的转变,当然,它的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自然不干示弱。
武汉市作为中部经济重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资源、环境压力也日益增大。
通过合理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可以有效的解决以上城市发展矛盾,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新城市的出路。
近年来,随着我市地铁、过江隧道、人防工程的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目前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点状、浅层开发阶段。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始于以备战为目的人防建设,经过多年的建设,取得了很就,但与国内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较大的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在数量方面,地下空间在单位土地面积上开发强度较小。
截止2008年底,全市竣工人防工程总面积为328.6万平方米,加上其他地下空间,总量不到500万平方米。
在类型与功能方面,相对单一,以仓储为主要类型,商业、服务业、交通停车等仅有一定比例,为城市平时服务功能缺乏;城市基础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尚有不足,地下市政管线廊道基本上没有形成。
在形态与布局方面,空间布局独立分散,互相之间缺乏连通,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缺少有机联系。
由于武汉市区面积中有25.6%是流经市区的长江、汉江及众多的湖泊的水域面积,城市的道路交通、房屋建筑、给排水管道、电力电讯等城市基本市政设施必需避让或环绕市区水域建设,更进一步地减少了武汉市可利用的土地资源。
因此,加快地下空间开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
交通方面,武汉市城区交通的主要矛盾,一是行车密度过大、行车速度偏低、人流与车流混杂;二是受城区内山体湖泊和铁路分割的影响,产生大量的断头路、堵头路和错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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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2013-06-07 来源:长江日报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一、为什么要制定《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需求量越来越大。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为地下空间的土地供应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一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详细的规划作为指导。
不同功能的地下工程建设缺乏明晰的层次安排;不同建设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建设的地下设施之间缺乏整体性、连通性,缺乏综合效益。
二是地下空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如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不能办理房屋、土地登记,将难以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势必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政策仅在个别试点地区适用,尚未在全市范围推行。
由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成本、风险、建设周期明显高于地上建设,因此需要政府给予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
四是对建成后地下空间的使用要求不够明确,对地下空间违法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因此,为了合理引导、积极促进我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实现城市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发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予以规范,十分必要。
二、本《规定》主要在哪些范围内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上位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只有原则要求,而地下建筑的管理较之地面建筑的管理更加复杂,具体的管理办法尚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完善;三是本规定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城市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可以开发使用的公共空间的地下建设以及管理;四是地下空间建设较之地面建筑具有建设投资大、对土地改变大等特点,更加需要确保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
因此,根据武汉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方面不宜定得过宽,《规定》中明确将适用范围限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地下空间。
由于地下管线管理比较复杂,武汉市已有专门的政府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本《规定》对地下管线的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规定。
同时,关于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本《规定》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明确由市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对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规范。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如何编制?
为了确保合理、有序开发我市地下空间,《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当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规模需求、空间布局,禁止、限制与适宜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要求,近期建设及实施措施等相关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分为重点地段和其它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分层要求等内容;其它地段的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情况依法组织编制。
四、地下空间开发有哪些土地供应方式?如何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是明确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同时,为了保护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规定》重申了《物权法》有关“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的规定。
二是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供应方式。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三)地下交通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附属的工业、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四)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外,其他土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
三是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的标准。
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初期,为了鼓励社会投资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有必要对其给予一定的土地供应优惠政策,不宜完全按照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准收取。
《规定》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按照不低于出让时相同主导功能用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地上建设用地市场价标准的30%收取。
同时考虑到地下空间需求市场的变化性,在明确了下限的基础上,专门规定地下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款或者供地起始价的具体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是明确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独立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连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不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起算年限一致,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年限,但不超过其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五是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转让、抵押等行为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规范。
五、《规定》从哪些方面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
为了保证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规定》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基坑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对基坑周边环境应有保护措施。
涉及疏干排水或者施工降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六、《规定》对地下空间土地登记管理提出了怎样的管理方式?
目前土地管理,主要是对土地的“长”与“宽”的二维空间管理,无法解决同一宗土地上存在立体空间地上和地下、或地下不同层次的建设和土地权属问题。
本《规定》中提出了三维空间管理办法。
首先规划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以及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建筑规模、建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等。
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经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进行转让。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位,按照权属范围进行土地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房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地下”。
除开发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位)外,其他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不得分割销售。
七、《规定》从哪些方面加强了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使用管理?
一是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平战结合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平时使用时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其具体办法由市
民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是规定了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对地下空间具有维护和使用义务,应当对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并按照规定用途进行使用。
三是规定了地下空间设施的安全使用,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同时,地下空间物业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013年5月27日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37号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首次通过法规形式明确了开发地下空间可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产权,将对我市规范并鼓励地下空间开发提供积极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