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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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
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 作者:工资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923 时间:2007-10-23 09:47:00 ]
浙人薪〔2000〕105号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现就获得硕士、博士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己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规
二、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计算。

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
五、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
六、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
八、获得学位后增加工龄,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理工资和退休费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于工龄变动需要调整缴费年限及养老金待遇的,需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定;
九、本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二○○○年六月十四日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
《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8日
嘉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为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67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二、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上述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有关问题处理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3、交流调动人员的年休假,由单位根据原单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证明进行安排。

如原单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调动的当年度不再安排;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统筹安排休年休假或补足其应休天数。

4、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当年度集中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但是,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5、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实施工作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年休假,并督促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休假,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市领导的休假,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安排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浙委办[2000]57号)做好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的休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领导的休假,报县(市、区)委批准;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由市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2、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年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全休和部分休年休假的人数,必须控制在本部门、本单位总人数的30%以内,支付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部门、单位在次年第一季度兑现,所需经费在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解决,财政不另行安排。

3、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按照“AB”岗工作制要求,合理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避免出现工作人员集中年休假或休不了年休假。

4、本办法从2008年1月起执行,未尽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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