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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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刑罚缓刑

【发文字号】浙人薪[2003]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

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2003]6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复函的通知》(浙人公〔2001〕56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关于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等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县提出了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生活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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