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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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知识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主要包括提供资金帐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三、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
1、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系列后果:
(1)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3)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4)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5)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名誉受损
案例:2008年1月,重庆警方根据举报发现一小区空房内存有巨额现金900万元。

调查发现房主为一下岗职工傅某,但傅某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购买该房产,也不知道房内的现金是谁的。

经过回忆,傅某才想起来,数月前曾经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了妹妹。

进一步调查发现,傅某的妹妹正是重庆某县交通局局长的妻子,为了隐瞒其丈夫受贿所
得,她借亲属的身份证件购买了多处房产进行洗钱。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

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案例:2006年7月,潘某找到杜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用于资金周转。

于是杜某收集了大量身份证件,用这些身份证件在上海市某银行办理了大量个人银行卡账户,并将这些银行卡借给潘某使用。

潘某得到银行卡后,按事先约定联系台湾诈骗犯“阿元”,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其通过网上银行诈骗的赃款110多万元,并按10%的比例提成。

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到2年不等。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犯罪手法之一。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

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

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发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5、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

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

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四、洗钱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并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应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

五、目前金融机构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钱措施?
主要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措施,包括事前预防、事后监测及调查等。

目前的预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及填写有关客户信息,与现行的金融业务要求基本吻合。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规定了哪些法律要求?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个把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

七、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对自然人的哪些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登记?
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客户身份资料,通过营业机构柜台、自助终端进行的各类业务交易记录档案(纸质档案),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者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2、各业务系统记录的电子交易信息应满足至少5年的联机查询要求。

九、金融机构在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如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1、开立账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须出示有效证件原件并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外币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3、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十、客户办理哪些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十一、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应出具哪些有效证件?
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军人、武装警察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出具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2、居住在中国境内的16岁以下中国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账户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4、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上述有效证件外,银行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以进一步确认存款人身份。

十二、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交易包括哪些?
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包括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转账交易报告。

1、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钞兑换、现金汇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4、交易人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十三、金融机构应报告哪些可疑交易或行为?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四、反洗钱系统中关键和非关键字段补录/补正工作要求新反洗钱系统具体区分数据补正、补录类型,对人行校验、与系统校验不通过的数据分别设置补正、补录期限进行考核,具体设置了对私、对公补录、补正两种类型。

1.含义
数据补录是指:对未通过行内数据校验的大额数据和可疑数据,通过补录数据库,对相关需补正内容进行匹配后完成的补录。

数据补正是指:对不能通过数据校验的大额与可疑报文进行的修正。

数据主要是被人行系统筛选出来的。

关键字段的补录、补正范围主要是身份证件号码和国籍信息录入缺失、有误的情形。

非关键字段补录、补正是指包括除关键字段的所有报文数据中的其他信息。

2.操作流程
对私补录、补正流程与原系统(中国邮政金融客管系统)相似,对私关键字段补录、补正需要操作员通过业务系统修改,业务系统修改字段传回反洗钱系统后,系统自动完成关键字段的补录补正数据修改;非关键字段补录补正后,需要将补录补正后的数据导入。

3、对私数据补录补正操作流程
a关键、非关键补录补正报表下载-b关键字段补录补正信息反馈和非关键补录补正字段报表导入-c补录补正结果查询
十五、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采取“双罚制”原则,即既对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条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的不同,
处以不同种类及幅度的处罚。

1、没有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上以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3)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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