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2011安徽省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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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2011安徽省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
案(试行)
所在市
定点救治医院
所属类型
1
合肥市
合肥市精神病医院
三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2
淮北市
淮北市精神病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3
亳州市
无4
宿州市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5
蚌埠市
安徽省荣军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7
淮南市
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8
滁州市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
9
六安市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10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11
芜湖市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12
宣城市
宣城市精神病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13
铜陵市
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14
池州市
池州市人民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病专科15
安庆市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16
黄山市
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
三、重性精神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一)依据《安徽省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2012年版)》(另文下发)及各定点救治医院近年医药费用基础水平,确定重性精神病住院病人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准)。
(二)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住院天数在31-75天范围内的重性精神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安徽省重性精神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疾病范围
定点救治医院
定额标准
基金支付定额
患者自付费用
重性精神病
合肥市精神病院7000元
4900元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重性精神病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黄山市精神病医院
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宣城市精神病医院
6000元
4200元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重性精神病
淮北市精神病医院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安徽省荣军医院
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淮南市精神病医院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马鞍山市中心医院
铜陵市第三人民医院池州市人民医院
5400
3780元
实际住院费用的30%
(三)重性精神病患者付费。以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项目计费)为基数,重大疾病患者按30%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新农合基金对列入按病种付费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五)特例一。无论何种原因,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30天且住院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支付。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30天但住院费用达到定额标准的,新农合基金按照定额支付。
(六)特例二。无论何种原因,重性精神病患者当次住院时间>75天,从第76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另计一次住院费用,并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性精神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证件不齐的重性精神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证明),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身份,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补偿类型
为“按病种付费”,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性精神病患者入院时,按重性精神病定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性精神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按《安徽省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2012年版)》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 系统自动生成)3份《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附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性精神病患者的①《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支付的费用,同时告知相关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的全称、开户行及账号。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性精神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确定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定点救治医院、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性精神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重性精神病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对不符合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将新农合重性精神病按病种付费范围外的病种升级或串换为范围
内病种,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减少重性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四)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累计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