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经营管理制度修订版

1.目的:

为加强并规范总部对及各分/子公司多种经营品类和服务项目的管理,充分

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拓展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提高公司的行业竞争

力和影响力。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四川鼎晟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及各分

/子公司。

3.职责:

3.1各分/子公司负责多种经营项目的价格制定及上报审批,并负责具体工作落

地执行。

3.2 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方案提报,计算与兑现。总部人力资源部负

责方案及奖惩数据的审核。

3.3 资产总部营运部负责审核分子公司提报的价格政策及下一年度多种经营收

入预算编制,并监督及考核各分子公司工作的开展情况。

3.4 总部招采部负责分子公司招投标项目组织与实施的管控。

3.5 总部财务部负责经营数据的审核。

3.6 特殊多种经营项目种类,须总部相关部门参与审核。

4. 多种经营类型定义:

4.1 无产权用房类,如:架空层、物业用房等。

4.2 场地使用类,如:通道、广场、中庭、写字楼大厅、基站、地下室、游泳池、

停车场配套经营、配套食堂、多功能储物仓等。

4.3 宣传点位类,如:电梯轿厢、LED屏幕、墙体广告、出入口灯箱广告、灯杆

旗、停车场道闸广告、前台放置商家广告等。

4.4 特约服务类,如:特约保洁服务、特约工程服务等。

4.5 合作经营含所有与外单位的合作,如:洗车、送水、洗衣、租售服务、团

购类服务等。

5.多种经营的设置原则:

5.1 设置上遵循“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的原则。

5.2 多种经营项目在其外观和形象要符合所在住区或卖场的物业管理标准。

5.3 场地使用类签约周期不能超过1年,广告位签约周期不能超过2年。

6.操作程序

6.1 场地使用

6.1.1 无产权用房:各分子公司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无产权用房租

赁政策。包括,位置、编号、面积、定价。签批至资产董事长。总面积超

过1000平米以上签批至事业部总裁。

6.1.2 原有项目(已开业一年项目)住宅、写字楼项目的摆展类:各分子公司须

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场地使用租赁政策,包括,位置,编号、

面积、建议招商价格、并附市场调研依据等。最终签批人资产公司总经理。

6.1.3 新项目(开业后一年内)住宅、写字楼项目的摆展类:各分子公司须于每

年10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场地使用租赁政策,包括,位置,编号、面积、

建议招商价格、并附市场调研依据等。最终签批人资产公司董事长。

6.1.4 商业项目的场地摆展类:各分子公司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下一年场

地使用租赁政策,包括,位置,编号、面积、建议招商价格并附市场调研

依据等。最终签批人资产董事长(为营造商业氛围、拉动客流,单次活动场

地使用费如需调整,报批至资产公司总经理)。

6.1.5 在执行过程中,政策内的场地使用审批流程最终审批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6.1.6 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单独上报审批,最终签批人为资产公司董事长。6.2 广告位招商

6.2.1 招投标类,如:住宅及办公类物业电梯轿厢广告、灯箱广告、停车场广告等。

6.2.2 定价类:除招投标外均为定价。

?标准广告位如:户外墙体面板广告、LED屏、各分子公司须于每年10月

31日上报租赁政策,最终审批人为资产董事长。

?其它小型广告类:各分子公司须于每年10月31日上报租赁政策,最终

审最终审批人资产总经理。

6.2.3 定价类在执行过程中,政策内最终审批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

6.2.4 招投标类按照招投标制度执行。

6.3特约服务类:

6.3.1 各分子公司须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特约保洁、特约工程服务收费标准,

最终签批人为资产公司董事长。

6.3.2 特约服务工作要求按照《特约保洁服务管理制度》、《特约工程服务管理制

度》执行。

6.3.3 特殊类需走招投标项目,流程签批人为资产公司董事长。

7. 奖惩政策:(方案一)

7.1 场地使用招商奖励

7.2 广告招商奖励

7.3 特约保洁、特约工程类奖励:

7.5 处罚规定

7.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5000

元的罚款,如给公司/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全额赔偿经济损失。

1)总部营运部对多种经营台账抽查不配合者;

2)租户信息缺失、合同丢失;

3)因个人工作疏忽,财务已收款,商户已正常经营,合同未及时签订者;

4)因个人原因,导致客户投诉者;

5)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计量水电表;

7.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视情节给予5000-10000的罚款,并视为严重违

纪,给予解聘处理,如给公司/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须全额赔偿经济损

失,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1)低于政策价格未报批签订合同;

2)假公济私,私拉业务,瞒报多种经营点位收入,谋取个人利益。

3)未签订合同或财务未收款但实际已有商户经营;

4)商户实际处于经营状态,但合同已过期未续签;

5)项目负责人、分/子公司第一负责人本人及亲属参与所管辖项目多种经营获利;

7.5.3 以上未列情况,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8. 附则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本管理制度由四川鼎晟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部营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9. 附件

SCDSZC-RE-ZD-YY04-2016-F1《场地占用协议》《广告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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