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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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这对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保持我国和我中华民族的个性产生了重要作用。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环境和条件,就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中如何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了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产业效益,政府和社会应从树立合理开发理念、完善筹资渠道、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建议原则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及其引发的保护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种类,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某种独特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文化意识为一体,扎根于某一地域人们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依托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技艺等为表现手法,并以口传身授作为链条得以传承。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1.1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的抽象性或称无形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俗文化、传统工艺,我们无法描述它的形状、大小,而只能去欣赏和品味,使得对它的保护行为因没有具体、实在的对象而变得虚无缥缈。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人们对它们的需求具有潜在性,并且很难被激发出来,所以导致人们忽略这种需求或动机。

1.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易察觉性导致人类作用行为的中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决定了人们很难予以格外的重视,甚至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彻底遗忘而使其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缺乏连续性。这种行为的中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保护的完整性恰恰是相悖的。

1.3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所需条件的综合性和复杂性

具备这种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若想得以延续,有赖于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一是依赖于主体上的人,包括人们的重视程度、开发人员执著的研究热情等;二是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物质条件作保证,包括资金、技术、条件。加之保护开发一般不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使得人们缺乏开展这项工作的动力。这些特性蕴涵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困难性。

2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开发的重要价值

除了能够承担唤起民族认同的文化功能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被看作是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产。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应用具有重大的文化和经济价值。

首先,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通过大量文化产品的传播和流通向全世界推广其文化和价值观,约瑟夫·奈将美国文化的这种吸引力和影响力称为“一种无需投入过多的相当有价值的软力量资源”。当然,我国会制定很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护民族文化产品,但是在全球化的时代,这样的保护可以预见将是越来越少的,尤其在我们已经加入了WTO之后。这就需要我们更多的利用市场机制,利用产业发展的机遇,将民族文化和传统文化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主要开发对象。

其次,文化产业的经济潜力是惊人的,我国的文化产业如果希望能够长期取得预期的发展,能够在世界文化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那么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是其主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学的竞争理论中,保持产品差异被认为是维持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和竞争力的关键,文化产品的差异首先来自价值观及表达手段的的独特性,而我国独特的民族文化与世界其他文化之间的差异,也将是我们在国际竞争中和在赶超发达国家时可以依赖的比较优势。

大力发掘优秀的非物质文化,走产业化和商业化道路,让我们自己的文化产品在市场上能够占据应有的一席之地,这将具有非常惊人的经济意义和经济效益。[2]

3商业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3.1许多传统文化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现状

云南省知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澜和他的博士研究生岳宁在从事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发现,云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是特定民族的集体性文化创造,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

但在旅游经济发展中,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民族、群体或个人,除了少部分直接交易的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等能得到经济回报外,其他大部分的经济价值并未反馈到权利主体本身。也就是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时,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对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少数民族群体或个人的经济发展,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但事情的另一面是,有资金有技术的实力公司通过创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形成专利产品后,甚至可以进行市场垄断。

问题出在哪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一语中的:“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只保护最新成果,不保护智力源泉,这是不合理的。”

“从国内到国外,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他以迪斯尼动画片《狮子王》为例,这部动画片上映当年便获得了极高的票房收入,其中配乐“雄狮今夜沉睡”的版权收入在2000万美元左右,而最初根据本民族歌曲改编这首乐曲的非洲祖鲁族歌唱家林达,仅拿到象征性的1英镑;美国根据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成的娱乐大片,在全球的票房收入超过20亿美元,中国观众观看也必须付费。[3]

3.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3.2.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及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通过著作权的相关制度获得保护的方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按照其表现形式进行确定,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等,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

通过著作权模式的保护一方面可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源地、传承人对民间文艺作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活动,从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发展。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防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过美其名曰的“开发”方式侵害发源地利益。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特性,与现行著作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一方面是保护期限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有期限限制,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源流长的历史,需要永久保护。另一方面是独创性问题。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必须由著作人自己所创作。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时代流传的结果,因此难以达到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3.2.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及分析

商标权保护模式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商标注册而获得保护的方式。商标权保护模式适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适用于保护发源地、土著社区特殊符号和标记。其实我国很早就有了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如,1999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申请注册了“景德镇”陶瓷证明商标,[4]被列入了第一批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的保护向以文化换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的转变,其具有较多优点:第一,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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