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X刑命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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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以及对我国死刑存废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后对刑罚的来源和根据以及对死刑的存废的思考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这是张明楷在他的《刑法学教程》第二版中对刑罚的定义,是刑罚在现代意义上的定义。

然最原始的定义,我想,用“对犯罪的惩罚”即可,因为古代可是不存在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罚又来源于何方呢,它是因什么而存在的呢?我认为是因为有了刑罚权的存在,才有了刑罚,刑罚权是刑罚的本源。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是一种国家权力。

这是陈兴良教授对刑罚权的定义,对此我并无异议。

那么刑罚权又来源于什么呢?贝卡利亚在他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是这么写道的,为了避免战乱,每个人都牺牲出一部分自由从而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生命权等),而这一份份由人们牺牲出来的自由最后集合成为了君权或当代的公权力或国家权力,君主或政府便成了这些自由的保管者。

由于人类有利己的本能,会不由地侵犯他人,而君主或政府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需要一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某些个人对他人自由的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刑罚权,阻止的方式便是刑罚。

这是贝卡利亚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阐释的刑罚权的来源。

在早期,关于刑罚权的来源还有一种说法,刑罚权来自于神的授权,显然,这种说法已经无法使我们接受了。

而至于部分学者指出契约说中不合理的地方如契约并未为人们所见、人们的部分自由是被统治者通过法律强行剥夺的,但我认为前者的提法有些荒谬,抽象的社会契约怎么可能为人们亲眼所见呢?而后者的提法则是本末倒置,因为是人们先缔结了社会契约、将一部分自由牺牲出来后,才有了这部分自由集合而成的权利保管者暨统治者,才有了统治者颁布的法律。

所以,在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刑罚权来源的理论出现之前,我比较赞同贝卡利亚以契约论为基础的刑罚权来源契约说,即人们为了免受侵害,献出自己的一份自由集合成了公权力,公权力为了保卫人们剩下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从其自身中演变出了刑罚权。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摘要:当今社会越来越看重人道主义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国际上仍然有很多国家对我国的死刑制度持有质疑与偏见,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发展现状中了解死刑的发展,推断出中国死刑的未来发展方向,从而为应对国际舆论压力做好积极准备。

关键词:中国死刑;死刑现状;发展方向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2-0126-02死刑历来是一种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是其根本规则。

之后随着私有制的产生,氏族社会的消亡,国家随之出现,原有的氏族血亲复仇便被国家限制和取代,对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实行惩罚,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

作为血亲复仇的替代物——刑罚便应运而生了,死刑制度也随之产生。

死刑从产生之日起就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直至西汉中国的死刑制度一直是最为残酷、泯灭人性的刑罚。

西周灭商之后,虽然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罚思想,但在死刑的规定上仍然条文繁多,非常残酷。

从西汉开始了轻刑化过程,特别是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而后刑”的思想日益受统治者的重视,成为了统治阶级的刑罚思想。

到了隋唐时期,随着封建社会走向繁荣,提出了“德主刑辅”的刑罚思想,因此,对于死刑的执行有了更加严苛的限制并确立了死刑复奏制度。

在宋元明清时期,随着我国封建制度逐渐走向衰弱,死刑制度保持了基本的稳定,但总体而言具有刑罚残酷化的趋势。

1928年民国政府颁布的刑法规定以枪决执行死刑,标志着死刑向一元化过渡的完成。

我国在法定刑上于1979年《刑法》对死刑设立了15个条文共22个罪名;其次,在80年代时期,基于犯罪率不断上升,治安形势恶化,很多单行刑法中补充了40个条文共60种罪名适用死刑,奉行“崇尚死刑,扩大死刑”的指导思想;到了1997年,开始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但其中还是有45个条文共68种罪名涉及死刑,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了第九章渎职罪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接着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8种死刑适用罪名。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论文-从中国新刑法典实施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摘要:《刑法》是我国刑事实体法的主体法律,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直接和唯一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较为通俗的表述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

它的基本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本文就现行的新刑法典第3条之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剖析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它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强化公民法治意识,尊重法律,遵孚法律,维护法制统一,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帄司法,司法公正。

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刑罚的最佳效果;总之,既有利于法治进程的推进,也有利于全社会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执行,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正义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良好的经济发展,让真正的现代文明法治得以实现,让法律的阳光普照着每一位共和国公民的身上。

关键词:新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溯源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十七至十八世纪之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特权和法官司法擅断而在刑事方面提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法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原则,也是现代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对于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或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等,均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认为是犯罪和处以刑罚。

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毕业论文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之我见摘要:死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称为生命刑,又称极刑。

从两百年前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在世界围,有关死刑废除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

而在我国,死刑制度源远流长,沿袭了数千年,至今仍在发挥着惩戒、教育、预防犯罪等功能。

本文通过对死刑存在的价值分析,以及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目前废除死刑缺乏现实的可能性。

关键词:死刑存废国情死刑(death penalty)又称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容的刑罚。

也正是因为它严厉得近乎残酷的惩处方式,使得几百年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我国的死刑制度(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制度中国是世界围保留死刑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在1997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中还规定着68种可以适用的死刑。

但是在全球围,近年来,呼吁废除死刑的声音越来越大。

全世界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10个国家在近几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的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

仅在1976至1996年间,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便多达37个。

面对这些,中国关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到底应该如何?本文就将这一问题作浅要的讨论。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在西方历史中被广泛的使用着。

“《汉穆拉比法典》里规定可以直接处死的条文就有36种;古代雅典的法条中,不但对一些严重犯罪处于死刑,而且对盗窃蔬菜、水果等也与杀人等同罪。

”在中国古代,帝王既是最高权威的象征,又是法律的代名词。

他掌握着对全国人民的生杀大权。

违反了他的意志,就是违反了法律。

当时虽然有法律,但是他也只是维护帝王的一种工具,对普通的人民一种实际意义都没有。

帝王的死刑主要出发点在于预防犯罪,使用死刑的威吓作用,来起到稳定战局的作用。

死刑的恐惧性,对那些准备犯罪的分子是一种很好的防。

(二)我国现代关于死刑的制度1951年5月,毛泽东同志在《第三次全国个公安会议决议》修改意见中提到,“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篇一:读《犯罪与刑罚》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读《论犯罪与刑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

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

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

国家兴衰与个人命运之间的的作文

国家兴衰与个人命运之间的的作文

国家兴衰与个人命运之间的作文作文1:小时侯就是个书痴,看了N本书之后,发现里面的人物好像都是受某些力量的影响,或喜或悲的过完了一生,自然也就考虑到我的命运是什么呢。

到今天终于有所感悟,不管是对还是错终归是自己耗费N个脑细胞才诞生的产物,记下来,作为剧续向前思考的基石吧。

其实是人的命运有两部分组成,一部分叫大环境,所身处的时空,国家,种族,家庭之类,叫势,一部分就是个人的努力,叫术,势占了大部分,具有重要甚至决定性的影响,有很多例子可以说明,美国人与非洲人是不一样的,中国的城市人与农村人是不一样的。

当然阴阳相生,术也很重要,个人努力到一定程度,阴极而生阳,就可以摆脱势的影响,不过,那种人真的是人中极品,不多,大部分人改变还是或多或少因为势的改变,乘势而起,因势而落,所以,古人说,识时务者为俊杰,能看到势,就可以因此来调整自己,这样已经是不错了。

做为一个中国人来说,当今最大的势就是改革开发,它可以说有一次改变了全体中国人的命运。

这场改革改变了人与物的关系,有集体公有变为个人或家庭私有,人类的历史某方面也是一部财富分配的历史,受这个刺激,国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那之后,中国人拥有的物质就逐渐多了起来,不用再担心饥荒了。

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计划性的社会劳动改为自由交换的社会劳动,放开了对个人的管理,允许个人有较多的自由,同时,也要求个人独立,自己去思考,做决定,管理自已的生活。

国家与人民从计划与被计划的关系逐渐向国家---公民的关系迁移。

工农兵学商的社会结构被瓦解,整个社会处于重构状态,新兴工商阶层得到国家大力扶持,农民,工人在这场变革里实际上被边缘化。

这个现象有其必然性,也有处理不当在类。

社会出现了很多新的阶层,笼统来说就是统治与被统治阶层,物质上来说就富裕与小康与贫困三大阶层,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少数人占有,多数人劳动的状态,这个问题是分配的问题,但其形成的根源尚未看清。

国人就是身处这种环境里,再跳出来看更大的环境,全球有200多个国家,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已经开始了经济,文化,政治的全球化,各种不同的文明随着交通方式的革新接触日渐频繁,从郑和下西洋到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在到今天的一日飞遍全球,各个文明就一股股的旋风,在沿着各自的轨道演化的同时也彼此相互靠近,最后或碰撞或融合或发生其它的反应。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doc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doc

礼刑与富贵:中国古代刑罚的政治观-中华文化孕育中华法系,演化出礼刑共用的伦理化法律制度。

这种由道德自律和法律强制所构成的伦理化法律制度,讲究道德,崇尚礼仪,推广政教,明正刑罚。

道德自律与法律强制相比较,道德自律要求人们积极向善,法律强制要求人们畏法向善,这是历代统治者所标榜垂范于后世的永远不变的原则。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富是财富,贵是权力地位。

富在古代被看做“五福”之一,“听聪而致富”,“听聪则谋当所求而会,故致富”[1],说明富可以靠经营和智慧得到。

贵在古代被看做“王命之官”。

按照古代刑法中的议贵的范围,在汉代是县令以上的官,以后则规范到三品以上职事官。

富与贵相比较,富者未必贵,致富有多种途径;贵者一定富,致贵则只有为官一途。

研究道德自律、法律强制、致富之道、为贵之途之间的整合或冲突,就必须了解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倡行道德,严明法律,鼓励致富,多途选官,当然是顺应社会的发展。

然而,在中国古代相对匮乏的经济条件和官僚政治体制下,很难看到具体效果。

有人说是靠命运,也有人说靠人为;有人说靠机缘,也有人说靠努力,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会有不同样的结果?如果纳入政治范围来解释,或许会可以解明其中一些疑惑。

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也就是说,政府用行政力量来开导,民众不服从时,就用刑罚来制裁,民众为了避免刑罚而服从,但无廉耻之心而规避;政府用道德力量来开导,民众不服从时,用礼来督促,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遵从。

根据这个道理,自汉代制定礼刑相辅与以礼入刑的原则以来,就成为古代立法的中心思想。

在法制上,虽然代有因革损益,但这种中心思想未变。

可以说《唐律疏义·名例》中提出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与孔子所讲的意旨同归。

道德的存在范围原本极为广泛,并没有什么界限,但在古代政治的作用下,政治规范着道德,把它局限在“五伦”之中。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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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

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

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

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在古代,法律虚无主义神秘主义盛行之下是统治阶层的特权大行其道。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但在现阶段,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仍然充满了不少的争议和矛盾。

其中,执行死刑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话题。

在很多时候,这种方式被视为是处理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但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很多缺点和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慎重考虑这种做法的利与弊。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中国在过去一直持续执行死刑的做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

人们在知道此种处罚会被执行时,通常会感到恐惧和警觉,从而减少了犯罪的发生率。

而且,对于那些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或者恐怖主义等,由于无法采取其他合适的惩罚方式,执行死刑在某些情况下是一个必要的选择。

然而,为了体现一个完善和文明的社会,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应该慎用死刑的观点。

首先,由于人为的职业错误和司法极度不公等因素,很多时候死刑的判决并不是正确的。

尤其是在那些证据不足或者由于重大社会压力而被迫做出决定的案件中,死刑很有可能成为判决错误的一种形式。

另外,由于执行死刑是必须要将一个人的生命置于极度危险的状态下才能完成的,因此,如果出现执行方面的错误、模糊或者问题,将是不可思议的严重性质。

从这个角度来看,慎用死刑必须成为中国司法系统持久不变的原则,因为可怕的事情只要发生一次就已经够了。

而且,对于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来讲,不宜简单地使用死刑来解决一切问题,特别是当我们和国际社会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

如今,在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已经不再实行死刑,而是采取了统一的、严格的刑罚链,并持续加强法律制度、法庭程序、证据考量等等的完美履行。

这些反映了我们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表现,怎能被简单地否定或者忽视呢?总之,中国的法律体系在今天已经开始了大量的自我审查和调整,使得不必要的屠杀和纷争不再成为惯常现象。

因此,我们需要更进一步地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尊重,强化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职业安全和权利保护,倡导效法其他国家,使我们逐渐走出一个穷凶极恶的时代,向未来更加美好、和平、自由的发展之路迈进。

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

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

第23卷第2期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Vol 23No 22022年3月JournalofYansh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Mar.2022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陈海平1,王雨琦2(1.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2.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㊀[收稿日期]㊀2021⁃10⁃15㊀㊀[基金项目]㊀2018年河北省社科发展研究课题 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实证研究 (201804030101)㊀[作者简介]㊀陈海平(1979 ),男,甘肃渭源人,法学博士,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人员;王雨琦(1996 ),女,北京通州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㊂[摘㊀要]㊀在我国短期内难以废除死刑的现实下,民意对死刑的存废和适用均属重要影响因素㊂网络时代 大媒体 的深度参与,致使原本分散的民意更易形成对死刑案件有影响力的 大舆论 ,对于特定案件的死刑适用,民意呈现出分裂㊁对立的复杂关系㊂死刑案件易受社会关注,往往遭遇汹涌民意,死刑的适用过程应当认真对待㊁有效回应民意㊂死刑案件的辩护,应回归案件本身,要避免过度消费民意,民意也应对死刑辩护保持适当宽容㊂[关键词]㊀死刑;民意;辩护;舆论;媒体[中图分类号]D914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DOI]10.15883/j.13⁃1277/c.20220207007引用格式:陈海平,王雨琦.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张扣扣案引发的思考[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70⁃76.㊀㊀作为剥夺生命的最严厉刑罚,死刑适用要坚持法律依据㊁刑事政策依据㊂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法总则㊁分则,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㊁批复,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颁布的带有指导性质的意见等㊂刑事政策依据主要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少杀㊁慎杀 等死刑政策㊂死刑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结合法律规定㊁刑事政策综合评判的结果㊂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各种量刑情节是法官决定生死的重要依据,在某些案件中,法外因素(如民意㊁被害人上访)可能对案件产生决定性影响㊂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死刑案件,不得不考虑民意,因为不为民众接受的判决,或者说伤害民众感情的判决,很难被认为是公平公正的㊂2018年除夕张扣扣手刃 仇敌 ,张扣扣案的一审㊁二审,到张扣扣被执行死刑,一次次成 热搜 ,一次次激起民众对死刑的讨论㊂刑事司法适用死刑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实现必然离不开民众的认同,也必然离不开对民意的回应㊂民众的认同感可为死刑适用提供坚实的舆论基础,民意可为死刑适用消解舆论压力㊂适用死刑时如何获得民众的认同感,得到民意的支持,一直是个恒久的话题㊂通过分析张扣扣案死刑适用与民意的碰撞,或可由点及面地探寻其中路径㊂一㊁死刑适用中的民意分裂死刑是剥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因为 人命关天 ,适用死刑的案件不仅要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还要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㊂ 死刑的公正具有更大的符号意义,死刑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危害性大,死刑案件的处理过程及结第2期陈海平等㊀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71㊀果,社会关注度高㊂ [1]张扣扣案件引起的 恶 与 非恶 之争中,民意的巨大分裂令人感喟,死刑案件中民意分裂如斯的原因引人深思㊂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民意表达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死刑案件往往成为自媒体关注㊁追逐进而打造 爆文 热点,在流量激励下利用共情传播的煽情网文,往往成为强有力的舆论制造方,对民意产生巨大的引导,形成公共舆情,进而对刑事案件的裁判产生影响㊂这些 大媒体 的深度参与,致使原本分散的民意容易形成对案件具有影响力的 大舆论 ,其二者之间呈现正比关系㊂[2](一)舆论对死刑的 双标张扣扣案从案发到一审宣判死刑,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死刑执行,每一个节点都处于社会热点地位,备受社会关注㊂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为母复仇 能否成为免于死刑的理由?这场争议之中存在的逻辑悖论是,将张扣扣的行为排除在同态复仇范围之外的同时,又极力主张对张扣扣 不杀不足以慰亡灵 [3]㊂这场争论逐渐分裂成两个方向:一些人奉他为英雄,认为他忠肝义胆,为母报仇22年不晚,合乎人伦,不应苛责;另一些人则认为张扣扣行径恶劣,手段残忍,罪无可赦,应当伏法㊂对比章莹颖案与张扣扣案可以发现,同为故意杀人案的两起刑事案件,社会舆论明显态度不同:为章莹颖案件凶手未判死刑而愤怒,为张扣扣被判死刑而惋惜;对比民航总医院杀医案与张扣扣案,社会舆论亦呈两个极端:为民航杀医案的凶手孙文斌被判死刑拍手称快,为张扣扣被判死刑而感到遗憾㊂前者均为故意杀人案,似乎相对于杀害章莹颖案的凶手,张扣扣更心怀 大义 ;后者均为 为母报仇 案件,似乎张扣扣案的三名被害人更不值得同情㊂暂且不论这些案件中行凶者的生活际遇和人生挫折,单就行凶行为来说,其残忍程度不相上下,尤其是两起 为母报仇 案,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私力救济㊂舆论表现出的态度尽显 双标 ,未免太过狭隘和不公㊂(二)死刑民意的重大分裂张扣扣案产生了 法外开恩 与 法当无情 两种民意走向㊂其实产生这样的分歧并不奇怪,正是中国传统的死刑观念,影响着公众看待死刑案件的态度,造就了公众对 英雄 的认同感以及对 江湖侠义 的向往,社会公众的共情能力被激发,才会出现社会各界对张扣扣案件的舆论分野㊂两种截然相反的死刑民意走向,可以归纳为民怜 与 民愤 ㊂不同案件社会背景的差异,致使社会公众产生浓厚的情绪:怜犯罪者之哀,亦或是愤犯罪者之恶㊂公众会因为对罪犯身世背景产生广泛的同情㊁怜悯心理或对受害方的行为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努力呼吁不应适用死刑;也会因为对罪犯的残虐手段㊁恶劣行为感到愤怒,强烈要求对其判处死刑㊂[4]个案的发生或许具有偶然性,而个案反映的问题,却可能是普遍性的,尤其在备受民众关注的影响性刑事个案中㊂[5]张扣扣案中,公众更多站在 民怜 的角度为其辩驳,张扣扣被同情更多是由于被害人在张母死亡案中的加害人角色,而张为母报仇的行为占 孝 之 大义 ,更加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同情;相比较而言,孙文斌的杀医行为更容易激起民愤,对医治孙母的医生拔刀相向,更多是医治无效后的发泄私愤,愤怒的社会公众自然会强烈要求判处死刑㊂(三)民意对媒体的依赖网络已逐步嵌入每个人的生活,媒体成为人们认识世界和获取信息的主要媒介,民众对媒体的依赖程度不断提升,导致民意的传播和汇聚高度依赖于媒体㊂ 在网络社会中,口语媒介㊁戏剧媒介㊁印刷媒介㊁影视媒介与现代互联网传播媒介交叉影响,通过对信息的加工㊁处理㊁控制,人为地塑造着大众的死刑观㊂ [6]媒体收集㊁剪裁㊁表达案件背景㊁案件相关信息的过程,正是对民众死刑观的人为塑造过程㊂社会主流媒体对张扣扣案的报道较为客观公正,更乐于将民众的心理向理性化的方向引导,如新华网就此案采访谢望原教授后的报道:张扣扣案本就包含着法律与人情㊁复仇与犯罪之间强烈的冲突与矛盾㊂法律是社会公众最不可突破的㊁必须遵守的一道防线,当人情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时,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㊁坚守法律原则㊂[7]张扣扣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庭审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张扣扣虽值得被同情,但其行为不该被效仿和鼓励,任何人都应当在法律的规制之下,理性的解决问题,这是张扣扣案最大的警示㊂[8]主流㊁大影响力的 大媒体 致力于用个案去引导读者理性思考,避免主观臆断,同时尝试引导读者不要被缺乏事实依据㊁片面不实的报道所影响㊂不可避免的,自媒体往往会另辟蹊径,从不同72㊀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的角度报道案件,发表观点,甚至不排除有些自媒体为博眼球,放任对事实的过度修饰和渲染,诱导公众将体验与共鸣的感性思维融入判断之中,制造舆情,进而影响审判,甚至成为一些网络推手的生财之道,罔顾事实,只为 金主 服务,心心念念的只是 生意经 ㊂对死刑个案的报道,自媒体常常会为引起关注而突显出强烈的社会矛盾,刻意刺激民众的心理,引导民众的非理性思维,从而获得更多的点击量㊂部分自媒体公众号则避开事实不谈,仅仅围绕张母被害刻画出一个悲壮的为母报仇的张扣扣,质疑司法不公,认为张扣扣是一个儿子,向不公正的司法宣战㊂然而根据法院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当年张母被害案的判决并无不公,即张扣扣所谓 事出有因 ,不过是自认为的不公㊂因此,社会公众所接收信息的客观性㊁真实度极为重要,尤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㊁社会公众热议的热点案件的报道,媒体作为信息传导的媒介,应更加恪守底线,不能任由主观臆测掩盖客观事实㊂在推进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应当深刻反思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张扣扣式的悲剧再次重演㊂这尤其需要社会公众与司法救济合力,共同摒弃私力救济的行为发生㊂[9]即公民能够及时㊁充分地得到司法救济,私利救济的行为就会越来越少㊂[10]二㊁死刑裁判应当充分关注民意这起令人唏嘘的案件源于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正是因为这一起因案件,社会公众对当年案件审判是否公正存疑,对张扣扣的复仇行为产生同情㊂民众在面对犯罪者为弱势一方的案件时,更偏向于将犯罪动机归结于社会因素,忽略犯罪者个人因素,从而要求对这类主体轻判㊂像张扣扣案这样被重点关注的死刑案件,很容易出现社会舆论两边倒的状况,这时的主流民意往往更容易影响死刑适用㊂(一)适用死刑易遭遇汹涌民意虽然社会公众无法亲身体验张扣扣的人生遭遇,但也许很多人都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张扣扣的命运放在自己身上 是会忠于孝道报仇雪恨,还是笃信法律就此释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回答㊂这恰恰说明了公众对于案件事实的评价并非基于理性思考和法律知识架构,而是基于共感与感性思维的㊂社会公众通常面对的是片段化的㊁孤立的案件事实信息,加之公众自身对于正义的道德感和有限的法律常识,很难对案件形成理性的结论㊂[11]民众对于死刑的感觉是朴素的,长期受到 杀人偿命 等社会固有逻辑的影响,大众会本能地同情弱者,即感性会偏重于理性,这虽会使社会充满人情味,却会使大众在感性世界中忽视其他理性因素㊂如同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看待每一个成为社会热点的死刑案件,公众都会产生不一样的态度和评价,这是由于社会公众群体本身来自不同行业,社会经历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刑法体系的了解程度不同,从而造成民意出现分歧㊂这样充满矛盾的民意具有双重性㊁两面性的特点,有时民意代表的价值观㊁道德感和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方向是一致的;有时民意则不符合人类理性,甚至会和人类先进文化相抵触㊂[12]因此,当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安全感和幸福感随着社会进步逐渐提升时,他们对于死刑的看法也会随之改变,更容易将 杀人偿命 的固有感情因素逐渐剔除㊂民众的死刑观念受朴素的正义观以及传统文化的重要影响, 重刑主义 思想和 杀人偿命 的朴素正义观念早已根深蒂固,一时之间难以转变,死刑适用必然会面临巨大的民意压力,或群情激愤人人喊杀,或普遍同情要求轻处㊂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犯罪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暴力犯罪发生率仍在处于较高状态,各种恶性犯罪依然层出不穷①,民众对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仍持高度肯定态度㊂据梁根林教授课题组依托中国家庭追踪调查项目获得的数据②,31665位受访者中,对死刑的支持率高达88.39%,持 杀人偿命 死刑报应观点的受访者占83.7%,持 杀一儆百 死刑威慑观点的受访者为65.1%㊂梁根林教授的研究结论是: 在死刑观念层面,民众偏好支持死刑㊂ 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念偏好是:极度认同报应观念,同时高度认同威慑观念㊂ 在社会发展过快㊁思想无法与时代同步的背景下, 生活于更为繁华地区的民众,孤独与安全的需求相互混合㊁与日俱增,更容易激发出人类与生俱来的报应本能㊂ [13](二)死刑适用应审慎对待民意社会舆论的差异对于审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如果社会公众被悲惨遭遇蒙蔽了双眼,开始呈现出一边倒趋势,尤其是在自媒体发达㊁信第2期陈海平等㊀死刑适用与民意的交锋73㊀息流通速度快的时代,对审判会产生影响,容易对死刑适用产生压力㊂社会民意如水,死刑适用如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㊂一些备受议论的死刑案件尽管已经结案,但公众往往对结果不甚满意,尤其是被害方的不满更多,这是由于公众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范的不了解㊂[14]司法活动立足于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解读和适用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当社会公众面对恶性案件㊁死刑案件时,具有一种不可被忽视或者压制的正义感,这样的情绪如果能够积极引导,可以同司法活动一起发挥更大的效用㊂[15]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快速推进,公众的法治意识必然日渐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望也会越来越高㊂[16]司法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死刑适用更加事关生命和自由,因此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更应慎之又慎㊂当司法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本就敏感的死刑案件一旦出现,会更容易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㊂[17]在限制死刑适用㊁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和趋势的背景下,死刑适用显然不能完全迎合公众舆论,或者静待公众舆论自我变革,而需要尊重和理解社会公众,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进行正确且适当地引导㊂[18]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背景下,在社会稳定㊁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不失为一种社会发展路径㊂[19]死刑案件中的民意体现着社会公众的司法感受,因而在死刑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如果能够在法律规范之中合理考虑公众舆论,或许能够有效地提高死刑判决的社会接受度㊂[20]因此,死刑适用,需要充分尊重民意㊁认真对待民意㊁适当吸纳民意㊂只有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经历民意与司法的不断碰撞,严控死刑的政策才能被民意慢慢接受并支持,死刑民意也会逐渐走向理性㊂同时,也要必须注意到 民意对于死刑正当性证成方面并没有决定意义,看起来对民意的尊重是一种民主的表现,然而尊重民意表达与民意的可接受性不能简单等同 ㊂[21](三)死刑适用应有效回应民意如水之民意,堵不如疏㊂张扣扣案发的当下,法治进程不断提速,绝非‘水浒传“里王道废弛㊁奸佞当道的北宋王朝,不存在 逼上梁山 替天行道 的快意恩仇,也不需要 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的私力报复㊂如果放任这种现象,放任冲动㊁非理性的民意影响死刑适用,社会将走向脱法运行,原本由制度规范的杀人行为与死刑之间的因果关系将不再成立,死刑制度建立的基础也将会从法律制度转变为公众民意,原本平稳的社会将会变成报复与被报复的恩仇江湖㊂在某些个案中,社会公众可能会因为对社会问题的态度而反对死刑适用;但在另一些案件中,公众则更希望适用死刑,以起到实现正义感或者宣泄情绪的作用㊂[22]死刑案件中的民意如果无法得到有效沟通,或许会对司法的独立性产生进一步影响㊂[23]如若私力救济被容许,无疑是在挑战公共秩序,因此不应放任被害人谅解或者仇恨情绪过分干扰此类案件的处理㊂[24]但若丝毫不顾及民意,死刑案件被公之于众后,不仅加害者与受害者双方会受到非议,其背后的两个家庭也会受到舆论的侵扰,这就会造成二次伤害㊂案件双方当事人本无需受到社会舆论的议论与评价,但如果死刑适用中倾向或者吸纳了一方的民意观点和态度,做出的判决也许会使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再次遭受舆论的冲击㊂此时便需要在死刑适用与民意之间建立联系,适用死刑时与民意进行沟通㊂因此,从发展的角度看,对民意仅仅给予吸收和回应是不够的㊂[25]还需要基于引导民意正确认识死刑的目的,积极地同民意进行沟通,推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对话,确保民众的诉求能够完整体现,沟通的桥梁或许可以逐渐淡化民意与死刑适用之间的隔阂㊂三㊁死刑辩护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张扣扣案不仅案件前因后果充满争议,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也引起了轩然大波㊂这份名为‘一叶一沙一世界“的辩护词,有说它精彩绝伦,剖析人性,堪称教科书式辩护词;也有说这份辩护词避开案件要点,哗众取宠,顾左右而言他㊂苏力认为张扣扣案辩护词对案件基本事实避重就轻,过多使用名言㊁典故等代替说理㊁论证,通篇文字均为华而不实的堆砌和 中二 的情感表达,不仅蛊惑对案件事实不明晰的公众,还故意避开法律规范不谈,随意拼接一些法理㊂[26]对于苏力教授的批评,有人直言: 中国所有法学院的教授,几乎都有资格骂张扣扣案的辩护词的 中二腔 ,但是朱苏力唯独没有资格㊂ [27]酿成当年 煽情辩护词事件互怼 网络公共事件,自媒体 制造 出了多篇 1074㊀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万+ 爆文㊂(一)死刑辩护不宜过度诉诸民意以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为例,其首先借用了弗洛伊德的一段话讲述了这个 血亲复仇 的故事,表明张扣扣可能因为童年创伤而造成严重的心理疾病,并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㊂其次,表示张扣扣一家一直以来认为23年前的判罚过轻,张扣扣的仇恨情绪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疏解,并引用鲁迅的名言来解释张扣扣的行径是一种沉默已久之后的爆发,是社会没有帮扶关爱㊁心理疏导,导致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破土而出㊂再次,列举了中外著名的文学作品和理论: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㊁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以及中国的‘赵氏孤儿“等等经典的复仇题材作品,和‘礼记“‘宋刑统“‘明律“中对于复仇案例大多从轻发落,甚至摆出‘宋史“中记载的一则 甄婆儿复仇案 作对比,以期能够做到情法两尽㊂最后,辩护律师认为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并用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作结㊂不可否认,张扣扣的辩护律师是用心写作了这一篇慷慨激昂的辩护词,但这一篇重感情轻事实,偏重道德思考而避开自首㊁悔罪等有效辩护因素的辩护词,过于纠结案件的影响因素而忽视案件的重点问题,明显偏颇的态度容易引起庭审法官的反感,从而造成未对裁判结论形成任何有效影响的结果㊂辩护律师只有将我国刑法的定罪原则作为定案应遵循的准则,才能使法官甚至于公众确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是基于事实的㊂[28]死刑辩护律师需要通过追查案件㊁刨根问底,深究事实真相,并需要用最真实的语言向法庭和法官陈述最为真实的案件,表达当事人的恳切诉求㊂但如果辩护词千篇一律,公式化㊁模板化,则容易显得冗长又生硬;如果语言过于华丽,辞藻堆砌严重,则会造成案件重点被忽略,辩护出现漏洞㊂那么在死刑案件中,什么样的辩护词才是我们所需要的辩护词?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不求富有才华,但至少要在庭审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㊂我们所需要的辩护词是帮助辩护律师达到有效辩护目的,有效影响判决结果的辩护词㊂同时,也要注重事实,注重证据,不能过于功利,用过于煽情的手段进行辩护,却不考虑长远的社会影响㊂辞藻华丽的辩护词并非不可以,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所影响的是最终判决,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对辩护词进行修饰与渲染,以期法官与庭审人员感同身受㊂但是法庭是严肃的,合理的煽动情感和渲染气氛可以达到预期效果,一旦煽情的篇幅和渲染的程度超出合理范围,将会使整篇辩护词失去效用㊂若文采飞扬的辩护词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则会造成辩护没有对案件审判结果形成有效影响㊂辩护词实际上是一种语言的运用过程,辩护律师不仅要基于法律与事实,还需要注重语言的规范使用,注重法言法语 及正确的修辞手法,才能够达到预期的辩护效果㊂[29](二)死刑辩护还需回归案件本身死刑辩护律师是在为生命作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尽心尽力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时刻牢记自身的职责所在,不能为了迎合社会公众的情绪而有违客观表达的底线㊂[30]尤其面对死刑案件的辩护,应当关注三个重点: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帮助被告人改善了诉讼地位;是否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是否为被告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和救济㊂[31]辩护律师既不能脱离事实进行盲目辩护,也不能罔顾事实夸大甚至过度消费民意进行煽情辩护,更不能作敷衍了事无所作为的形式辩护㊂观察一些指定辩护人的辩护词可见,常使用一些近乎公式化的辩护意见,如 归案后如实供述 认罪态度好 有悔罪表现 无前科劣迹 初犯 偶犯 被害人有过错 等等,缺少具体的㊁有针对性的分析和意见㊂[32]事实上,有些委托辩护人也有类似行为,如笼统提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并不说明何种事实不清,何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㊂甚至遇到被告人家庭条件不好时,多加一句 由于家庭困难经济拮据走上犯罪道路 ,试图以此博得同情㊂这样的辩护意见既不会对裁判产生实质性影响,还会对辩护人群体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㊂甚至于在一些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又给不出具体的辩护意见,此种情况下一旦无罪辩护未被认可, 由于之前没有或很少作量刑辩护,法官可能会直接判处被告人死刑 ㊂[33]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以案件情节为重点提出辩护意见时,需要从被告人的个人性格㊁成长经历㊁生活环境等方面寻找对辩护有利的依据,还。

最新-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 精品

最新-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 精品

国内外量刑方式思考在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定罪与量刑是分开的,庭审只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问题,量刑是在定罪后的专门量刑程序完成的。

在量刑程序中,检察官可以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而在被告人认罪的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更是以向法官建议较低的量刑作为与被告人进行交易的一种砝码。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则主要体现在庭审过程中。

一、大陆法系国家一德国在德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量刑建议制度,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量刑建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庭审理中的辩论阶段,二是处罚令程序。

在德国刑事审判的辩论过程中,除非双方在案件本身和刑事政策上都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否则建议可能没有作用。

因此,对于建议是否有任何真正的目的是有疑问的。

理论上,检察官向法官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会增加刑罚还是减少刑罚。

既然检察官的建议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对法官的判决的裁量是没有宪法上的约束力的,既然在实践中只有那些受到尊重的和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的建议才会被接受,那么总体上看来只有很少的理由让检察官来建议一种刑罚的使用。

虽然量刑建议没有法定的约束力,但是由于检察官可能比法官更加了解被告人,因为法官只在法庭上见过被告人,而检察官可能己经见过被告人,甚至知道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以及家庭情况。

如果一个检察官更加有经验和更为专业化,为此,法官也会受到检察官建议的刑种和刑期的影响并且做出相应的回应。

正因为如此,那些缺乏经验的或者那些出了名的建议过于激烈的检察官所做的建议的直接影响就比较小。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规定了一种特别程序即处罚令程序,属于提起公诉的一种特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在此程序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依据法典规定,在属于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机关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

检察官要在根据侦查结果认为无审判必要时提出这个申请,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也就是检察官对定罪及量刑予以建议的内容。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一、本文概述死刑,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且最具争议的刑罚形式,一直是法律界、社会学界乃至普通民众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与适用问题同样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发展,中国对于死刑的态度也在逐渐发生变化。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当前死刑政策的特点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并对未来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建议。

通过对死刑的深入思考和审慎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为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死刑的利弊分析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方式,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对于死刑的存废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利弊,成为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从死刑的利处来看,死刑具有极高的威慑力,对于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如恐怖主义、故意杀人等,死刑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同时,死刑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方式,它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表达了社会对于严重犯罪的强烈谴责,有助于抚慰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

然而,死刑的弊端也同样明显。

死刑的适用标准难以把握,一旦误判,将给无辜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死刑的存在和实施可能引发社会的暴力倾向,导致民众对于犯罪的报复心理加重。

死刑对于犯罪者的改造和教育作用有限,它更多地是满足了社会的报复心理,而非真正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中国现阶段,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司法公正的推进,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更加审慎和谨慎。

我们应当认识到,死刑并非万能的解决方案,而应当是在权衡利弊、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公正的基础上,谨慎使用的刑罚方式。

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死刑的适用标准和程序,确保死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判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因此,对于死刑的利弊分析,我们需要在充分理解其历史背景和现实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审慎地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

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当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探索更加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刑罚方式,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正义。

从职业杀手看死刑在中国的命运

从职业杀手看死刑在中国的命运

从职业杀手看死刑在中国的命运摘要:1764年,近代刑法学的开山鼻祖切萨雷·贝卡利亚出版了其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在书中他首次提出了废除死刑、以终身苦役取代死刑的观点。

此观点一出,随即引发了欧洲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激烈争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也开始加入这场持续了两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中。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从职业杀手的角度出发,阐述了笔者对待死刑的态度。

关键字:职业杀手死刑存废限制一、职业杀手概述职业杀手是人类最古老的职业之一,也是银幕上最古老的角色之一。

所谓职业杀手,是指受犯罪集团的指派或者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取一定的报酬,以杀人为职业的人。

职业杀手一般以个人或少数人的形式来行动,其特征是隐秘,他们在暗中进行活动,秘密执行任务,在日常生活中突然刺杀目标对象。

我们普通人对于职业杀手的了解,多半是来源于影视剧。

在王家卫的《旺角卡门》中,刘德华和张学友扮演两个黑社会小喽罗,为了尊严而自愿充当杀手,行刺警方保护的污点证人,最后双双死于乱枪之下。

在成龙主演的《醉拳》里,更是完整地表现了一套刺杀任务的下达程序:身怀绝技的杀手来到事先约定的地点,那里事先放好了一叠钱,以及一张写有刺杀对象姓名和职业的字条,刺杀任务便从此展开。

电影终归是电影,里面所有的镜头只不过是为了娱乐观众获取高票房而已,但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杀手在我们的现实生化中却也是真真实实的存在着。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当然自古就不缺乏职业杀手。

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中国古代最著名的刺客荆轲。

在民国时期,有号称民国第一职业杀手的斧头帮帮主王亚樵。

而在现代,谣传有作为“七色杀人组织”教官、世界职业杀手排行榜第九名的林宏。

二、职业杀手的判刑考量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职业杀手,作为一类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而又难以改造的罪犯,我认为应对他们判处死刑,以剥夺他们再危害社会的能力。

中国刑事政策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刑事政策实施的问题与对策

目标的合理性被置于突出地位,直接决定着刑事政 策实施的方向。一旦目标定位错误,刑事政策实施
之大厦必将不保。“严打”刑事政策即是适例。遥想
来一段时期的犯罪治理或控制问题、确立刑事政策
目标并进行刑事政策蓝本的规划之后,就可以经过 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某种刑事政策,并赋予该项刑事 政策以权威性。但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并非就此完成
施的各项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以解释(inte叩reta— tion)、组织(org蛐ization)和应用(application)这三种
上谈兵”,还必须讲究“实战技术”,它需要经过一个完 整的周期,即从确认问题开始,到制定政策、实施政
策,并辅以政策监控和政策评估,直至最终实现政策 目标。由于刑事政策实施关系到政策目的的实现与 否,因而成为了刑事政策中的核心环节。很显然,在
与重构中国刑事政策实施模式的理论支点。在笔者
看来,刑事政策实施是政策的制定者通过政策目标的
从认识上轻视刑事政策过程的研究,因而也就不能
为中国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合理 的理论支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当下贯彻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中面临诸多梗阻现象以及地方司法机关刑 事政策实践失误频繁的重要因由。因此,对于目前
“局部化”、“扩大化”、“停滞化”、“全异化”五种形
式一J。这种现象使刑事政策实施的绩效受到不良影
响,妨碍着中国犯罪控制活动的顺利进行。导致政策
权威尽失并危及其合法性。 第二,利益驱使造成了政策实施的扭曲化。政 策实施主体也带有“经济人”的性质,当它以掌握的 司法资源实施国家刑事政策时,很容易运用所得到 的资源使其利益最大化。具体表现有:(1)截留政
的不良风气,并形成了刑事政策实施中的政治化倾
实施的保障。主要包括以制度力量对政策实施中各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
第一,是没有充分强调死缓制度适用的对象就是罪大恶极应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人把死缓适用的对象理解为罪不当死的犯罪分子,实际上降低了死缓适用对象的规格。第二,是对于“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缺乏统一的理解,各地司法机关在适用上各行其事。
建议
积极适用死缓制度,严格控制实际执行死刑数量。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独创,其意义就在于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典规定死缓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所有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斟酌考虑适用死缓的可能性,只对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立即执行。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三、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一)
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保留死刑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

关于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

关于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

刑法论文关于男性间同性强奸刑法规制的思考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呈现上升趋势,同时社会对于男性性权利自由的保护也愈发关注,但是由于刑法中关于此行为的空白规定导致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案件并不能得到刑法的规制。

纵观世界范围,包括欧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内,可以看出对于男性间同性强奸的刑法规制是不可否认的历史潮流,我国刑法对与男性间通行强奸的刑法规制必然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男性;同性强奸;强奸;刑法。

一、现阶段男性间同性强奸的状况与影响。

在现今文化形态、价值形态多元化的时代,同性间性行为虽谈不上是普遍、常规的现象,但是也已经被人们渐渐所接收并尊重,是一种自由的行为,同时其基本已经固化为一种文化,一类群体的象征与外壳。

①一种行为能够得到真正的自由,前提是有完善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性自由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人权的一个侧面,而人权是不应有男女之分别的。

但在现阶段,与我国对女性的性自由权利有着较为完备的刑法保护作比较,我国对于男性的性自由权利的刑法保护可谓是极度缺乏,这导致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男性间同性强奸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形成了刑法规制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近年来,发生过不少引起社会、媒体关注的男性间同性强奸的案例:2007年12月,郑州16岁男性钱某,被一中年男性李某以“艺校内部招生”的名义骗至住处,并且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09年3月,石家庄一打工青年被两男子抢劫后被迫与他们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12月,太原一外来打工青年被男性工友灌醉后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20xx年10月,深圳一名保安被其两位男性同事醉酒后强行发生性关系。

20xx年3月,厦门一初二男生被两名社会青年抢劫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案例资料,发现类似案例的几种常见救济方式:其一是被害人没有诉诸法律,仅以自身力量进行事后的反击、报复,如纠集亲友殴打行为人等。

其二是行为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

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

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 t yf叁叁!圭塾垒至!!!竺!!望堕耋鋈叠豳圈萋藿关于中国贪污受贿罪死刑立法的思考林燕嫔摘要我国保留了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

本文认为从多方面考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

因为贪污受贿罪的发生是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在我国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死刑立法的条件下,犯罪率依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死刑适用的减少并未引起民愤;通过价值衡量,人的生命权无疑冠于任何权利之首;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

文中指出贪污受贿罪应该从根源治起,而不该通过适用死刑来惩治。

关键词贪污受贿罪死刑适用死刑立法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l-285—02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职务犯罪可判死刑的罪种有两个,即贪污罪与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l O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然而,对于职务犯罪死刑立法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

下面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世界各国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实践表明,职务犯罪的发生,是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与职务犯罪行为人对不当经济利益的贪婪追求和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极端漠视有关,而且与国家政策上的失误、经济管理上的混乱、社会监督的缺乏以及刑事法网的粗疏等,均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有学者在经过对职务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研究后指出,腐败犯罪的心理可概括为:一是与他人(尤其是与贪官及商人)相比之后,觉得自己收入与文凭不成正比,收入与享乐支出不成正比,清廉吃亏,需要“补偿”:二是觉得自己手中权力大,面子广,有关系网,别人不敢揭发自己;三是觉得自己工作上有出色表现,业绩好,没有人会怀疑自己;四是大家捞,不捞白不捞。

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

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的思考[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刑事科学技术已经在我国呈现出迅速发展的态势。

但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较晚,与于西方国家相比有许多不足。

因此,为了适应现代中国司法的发展需要,很有必要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反思,以确保其健康高效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价值;应用价值一、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一)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起步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但任何一个事物成熟都需要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开始发展。

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刑事科学技术蓬勃发展,此时的理论研究不断的深化。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需要,刑事科学技术出现了新的繁荣景象。

纵观我国刑事科学技术近几十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刑事科学技术虽然起步较晚,但同时也获得了较大发展。

(二)刑事科学技术的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现代社会,运用现代的刑事科学技术手段,来获取稳定性和客观性更强的物证,是现代侦破案件的关键之所在,没有哪个依法治国的国家不重视物证的,而重视物证就必然要重视刑事科学技术。

因此,人们逐渐开始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刑事科学技术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效价值也深入人心。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刑事科学技术,这也让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

(三)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我国刑事科学技术产生深远影响一方面,对于某一案件,办案人员虽然通过技术手段能提取大量的相关证据,但要对此证据做出认定还需要大量的样本。

在当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人、财、物的流动非常频繁,办案人员很难及时搜集足够的样本,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如果是采用人工的纸质的数据库的话,样本无论是从保存还是查找方面来说都很不方便,因此,建立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库就能很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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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X刑命运的思考
关于 __命运的思考
内容摘要: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 __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

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化,死刑是否正当受到了怀疑,在200多年前终于受到了西方有识之士的反对和讨伐,从而引发了一场延续了数百年的死刑存废之争。

至今死刑到底是应该存置还是应当废除仍无最终定论。

我国历来是一个死刑大国,在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典中依旧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死刑在司法实践方面也常常得到司法者的青睐。

但是随着世界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各国对于死刑制度的持续声讨,我国学者对死刑制度也进行了深层次的思考,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甚至 __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西方死刑存废之争开始来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运,同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制度将来走势的个人见解,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死刑不应废除。

关键词:死刑废除存置
目录
一、死刑制度概述 (3)
1、死刑的历史演进 (3)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 (5)
(1)、死刑废除论 (5)
(2)、死刑存置论 (6)
二、中国刑法应保留死刑 (7)
1、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立法介绍 (7)
2、中国不应 __的理由 (8)
(1)从物质条件看我国死刑制度 (8)
(2)从人文背景看我国死刑制度 (9)
(3)从现阶段国情看保留死刑的理由 (10)
__ (12)
关于 __命运的思考
一、死刑制度概述
1、死刑的历史演进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行酷刑制度,死刑被广泛应用。

在所有刑罚中,死刑是最早出现的,历史上古老的刑罚。

在古罗马,死刑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十分残酷。

《汉谟拉比法典》共有282条,其中死刑就有36条。

而在中国,从法律出现初起便有了死刑。

“大刑用甲兵”、“中刑用斧钺”、株边、夷三族(父、母、妻族)到夷五族同与以上亲,五福以内。

夏刑有三千,大群(死刑)有五百条,商承袭了夏的传统,:炮烙、醢、脯、剖心、族诛。

而到了中世纪, __不会任意判处死刑,每次的判决,都要依据法律,但这并非绝对,就当时来说,死刑仍是一种经常适用的刑罚,种类很多,程度残酷,在英国:对于背叛国王的犯罪处以死刑,方式有绞刑、肢解、四裂(类似于中国的五马分尸,此刑对男子而言;而对女子而言则是梦刑)。

亨利二世时期,有几种罪化分为特殊罪:暗
杀、军队的劫掠、放火、伪造货币者均处以死刑,到英国政治革命时,应处以死刑的罪名有240种,即使在“光荣革命”之后,应以死刑的仍有140种之多,而实际上被处以死刑的人更多。

在德国:以习惯法为主的日尔曼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典,当时的死刑有四种:绞、斩、梦、车裂。

在《加洛林纳法典》中体现了轻罪重刑,如:对于夜间的偷窃,男子处以绞刑,女子处以溺刑,就查理五世在位来说,处以死刑的人就达十万人。

而法国:在大革命前,死刑的犯罪有115种,还存在法外的执行,如1610年,有一人刺杀皇帝,身体被傲在断头台上,在俄国:17世纪,死刑包括两大类:普通死刑和特种死刑。

普通死刑有:斩、绞、溺,特种死刑有焚刑、治理用熔化的金属灌入咽喉、车裂、在之后,刑罚则越来越残酷。

而在历史悠久的中国,秦朝有五种死刑:车裂、腰斩、枭首、石桀、弃市。

在历史记载的还有更多,如,《汉书刑法志》援引《左昭公六年》:“固有乱放,而作九刑”。

韦照注:“谓正刑五及流、赎、鞭、朴也”。

杜佑《通典》称九刑以墨一、劓二、三、宫四、大辟五、又流六、赎七、鞭八、朴九。

然而自唐宋以后,死刑变得轻微化,在律里,还存在律处之刑,一般为“斩”、“绞”第三种为凌迟一此为法外之刑,用于惩治十恶不赦的人。

【1】
__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

截止到20xx年10月,全世界__ __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 __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 __的国家也有10个。

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2】。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 __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
三次 __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

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

2、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理论观点
(1)、死刑废除论
__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而与此同时,基于原始教义而由 __提出的死刑废除观点亦未引起多大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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