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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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28):首发上市债转股问题的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鸿特精密
(一)两次增资基本情况
1、第一次增资
经2004年10月18日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资经营企业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外经贸资进字【2004】94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250万元港币增至港币4,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11月7日、12月16日、12月22日、2005年8月1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2004)第1300号、正验字(2004)第1332号、正验字(2005)第1003号、正验字H(2005)第1096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止,肇庆鸿特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

2、第二次增资
经2005年7月11日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肇庆鸿特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至港币6,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经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8日、2006年4月18日、2006年7月31日出具的正验字H(2005)第1105号、正验字SD(2006)第004号、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06年7月17日,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缴足。

(二)两次增资债转股情况
1、第一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
第一次增资中万和集团共认缴出资港币1,100万元,其中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作为出资。

南方电缆共认缴出资港币137.5万元,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46.3元,折港币137.5万元出资。

肇庆鸿特成立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借取了资金用以购置土地、固定资产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次债转股验资报告出具日2004年11月7日,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064万元折港币1,000万元用于增资;确认南方电缆以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146.3万元折港币137.5万元用于增资。

2、第二次增资的债转股情况
第二次增资中万和集团以对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作为出资。

肇庆鸿特于2005年10月11日向万和集团借款851.2万元用于购买设备和兴建厂房,形成上述债权。

2006年4月22日,肇庆鸿特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万和集团、金岸公司、南方电缆与肇庆鸿特共同签署《确认函》,一致确认万和集团以其对肇庆鸿特的债权人民币851.2万元,折港币800万元用于增资。

以上用于出资的债权均为股东为支持公司发展而提供的借款形成、真实有效;有限公司与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签订了增资合同书,经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分别在2004年11月7日和2006年4月18日出具了正验字(2004)第1300号验资报告和正验字SD(2006)第004号验资报告,报告中明确该部分出资形式是债权;以上两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3、以上两次债转股的公允性
发行人于2005年就2003年至2004年向万和集团、南方电缆的借款各1,064万元(万和集团以1,064万元债权转资本,南方电缆以其中的146.3万元债权转资本)向资金提供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费率为4.6%至4.8%之间。

其中,发行人于2005年7月向南方电缆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1.18万元,于2005年12月向万和集团支付2003年至2004年的资金占用费32.35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费率低于当时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02年2月至2004年10月为5.31%,2004年10月之后为5.58%),有关债务转为股权后停止计息。

第二次债转股所涉的债务851.2万元,由于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该笔借款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万和集团确认:“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该笔借款转为本公司的出资之日,本公司不收取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费。


(1)债转股前资金借出方的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
第一次债转股前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收取了资金占用费,收取资金占用费的行为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且资金占用费费率略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未显失公允;
第二次债转股所涉债务,发行人未向资金借出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由于该笔债务存续时间较短,双方同意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万和集团对此予以了确认。

因此,未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债务存续时间短,影响金额较小。

综上,债转股前资金占用费收取情况不影响债转股的公允性。

(2)债权转为股权的比价是公允的
发行人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两次增资中,除债转股部分外,其余出资形式均为现金,每1元现金认购1元注册资本。

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分别以其对发行人的部分债权用于出资,亦是按照1元债权认购1元注册资本。

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属于发行人的货币性负债,对发行人而言,其
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

由于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以港币计量,而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发行人的债权是按照人民币计量,因此需要将人民币债权折算为港币,该等债转股债权与其它以人民币现金缴纳的注册资本均按照相同的汇率折算为港币。

截至2004年10月30日,增资至港币4,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
截至2006年7月17日,增资至港币6,000万元各股东缴纳出资的情况如下:
万和集团、南方电缆对肇庆鸿特借款形成的债权真实、有效,该等借款均用于肇庆鸿特的生产经营,并形成了相关资产。

两次增资过程中,以债权认购增资的价格与以货币资金认购增资的价格一致,对肇庆鸿特、肇庆鸿特的其他股东及债权人不存在不公允的情况。

4、外经贸主管部门对以上两次增资出具的确认意见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9年11月11日出具《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予以确认:
“你公司2004年、2005年经我局和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分两次将注册资本由设立时的1250万港元增至6000万港元。

在此过程中,股东佛山市顺德区南方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万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更名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曾将对你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

经核查,南方电缆及万和集团对你公司债权的形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债权构成真实、有效,将上述债权转为股权未违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给予确认。

你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真实有效。

两次增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此亦给予确认。


五、股东单位关于当时债转股形式出资作出的承诺
2010年2月1日,万和集团及南方电缆出具承诺函:如发行人因2004年、2006年股东以债转股形式出资的行为而产生任何损失,由万和集团、南方电缆根据承诺签署日对发行人的相对持股比例来承担,且自愿放弃向发行人追偿的权利。

(三)第二次增资中存在部分出资未按时到位的问题
第二次增资于2005年7月11日取得肇庆市鼎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肇鼎外经贸批【2005】17号)批准,该批文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必须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15%,其余部分于2005年12月31日前注资完毕。

有限公司股东按要求自营业执照换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出资15%,但其余部分未能按要求于2005年12月31日前注资完毕,而是截至2006年7月17日,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才全部缴足。

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9年11月11日出具《肇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肇庆鸿特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增资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予以确认:“……两次增资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时间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对此亦给予确认。


二、新冰洋
(一)关于2001年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的原因
根据北洋集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北洋集团2001年实施债转股是为了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获取企业发展的资金,且企业本身符合当时国家相关债转股政策要求的条件。

根据北洋集团申请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同意大同矿务局等82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批准,北洋集团实施了债转股。

(二)关于债转股比例的确认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时的折股比例系依照实施债转股前北洋集团经评估确认的每股净资产确定为2.339:1。

北洋集团在实施债转股前的注册资本为2697万元,北洋集团以200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净资产为77,077,486.8元,扣除国家股独享的土地出让金13,991,463.65元后,北洋集团每股净资产为2.339元。

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时,除原公司股份外,其余股份均按每股净资产2.339元折股。

关于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折股比例确认过程及相关审批文件如下:
(1)2000年12月5日,北洋集团向山东省财政厅提出关于债转股所涉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获得批准。

(2)2001年4月29日,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2001)鲁正会评报字第10011号],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北洋集团以2000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77,077,486.8元。

(3)2001年9月13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具了《关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鲁财国资[2001]136号),确认北洋集团债转股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要求以此作为债转股的价值依据。

(4)2001年9月24日,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关于申请确认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新公司国家股份的请示》(威国资股[2001]22号),向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请示确认北洋集团债转股后新公司国家股的构成,同时明确北洋集团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77,077,486.8元,其中,国家股独享的土地增值部分免交的土地出让金13,991,463.65元。

扣除国家股独享的土地出让金后,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为2.339元。

(5)2001年10月16日,山东省财政厅以《关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请示并确认了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后国有股权的数额及股份比例。

(三)关于实施债转股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
根据当时国家实施债转股政策的要求,企业实施债转股要经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同时,国有企业实施债转股行为属于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及增资扩股事项,需经内部决策后履行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事项取得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政府审批手续,具体的内部决策和审批手续如下:
(1)2001年2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大同矿务局等82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国经贸产业【2001】131号),同意北洋集团的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

(2)2001年10月10日,北洋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华融资产公司、信达资产公司、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以及债权转股权的折股比例、债转股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本结构等事项。

(3)2001年10月16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具《关于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将威海市电子工业公司持有的北洋集团的集体股改由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股权性质变更为国家股,以及债转股后北洋集团的国有股权设置。

(4)2001年10月26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出具《关于同意威海北洋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的批复》(鲁体改企[2001]96号),同意北洋集团债转股后的股本由2697万股变更为9353.7534万股,以及债转股完成后威海市国资办及华融资产公司、信达资产公司等持股数额及各自持股比例。

(5)2001年10月22日,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1]鲁正验字第10039号),验证北洋集团债转股增加的注册资本6656.7534万元已出资到位,北洋集团债转股后的注册资本为9353.7534万元。

北洋集团随即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至此,北洋集团完成了全部的债转股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符合国家关于债转股相关政策的要求,债转股折股比例的确认取得审批部门的核准,真实、有效,北洋集团实施债转股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流程。

三、山东如意
2000年11月1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等242户企业实施债转股的批复》(国经贸产业[2000]1086号),批准发行人实施债转股。

2000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00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发行人实施债转股的决议,东方资产和华融资产以其对发行人拥有的3,426.27万元和1,322.52万元债权,按照发行人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2.14元的价格,分别转换为对发行人的1,601.06万股和618万股的股权。

2000年12月26日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的实收资本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中洲(2000)发字第249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验资报告》,公司股本增至6,000万元。

2001年1月15日山东省财政厅作出了《关于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债转股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国股[2001]2号),确认发行人国家股2,280万股,国有法人股2,219.06万股(东方资产、华融资产分别持有国有法人股1,601.06万股、618万股),法人股234.89万股,内部职工股1,266.05万股(设立时发行的内部职工股80万股及社会个人股1,186.05万股)。

2001年2月8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本的批复》(鲁体改企字[2001]6号),随文颁发了《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鲁政股增字[2001]2号)。

发行人于2001年2月12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注册号为37000001800597。

债转股后发行人股本结构为:
四、独一味
2003年4月25日,独一味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阙文彬用其对独一味有限持有的3800万元债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

同日,独一味有限股东签订《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

股份公司设立前增资行为只有此次独一味有限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一次。

本次增资由于系原股东以债权转为实收资本,未进行溢价或折价。

2003年5月8日,康县西荣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康西师证字(2003)第06号],确认独一味有限股东阙文彬3800万元增资款已足额到位。

2003年5月25日,独一味有限就本次增资扩股事宜已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扩股后,独一味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五、安纳达
经铜陵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铜外经贸资[2003]25号文批准,铜化集团于2003年10月受让巴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经铜陵市人民政府铜政秘[2003]149号文批准,铜化集团将本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的企业类型由中外合作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本公司自1994年与巴伦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作企业,至2003年9月30日仍有未弥补亏损,铜化集团通过向本公司提供借款以弥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缺口,截至2003年10月已累计形成31,207,434.11元的债权金额,铜化集团以其中的14,032,605元按1:1的折股比例对本公司进行增资,并经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验No:[2003]253号)验证。

增资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190万元,铜化集团对本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7,174,829.11元。

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变更为:
【案例关注】
1、上述几个案例还挺具有代表性,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国有资产的、有民营企业股东债转股的。

由于前两种债转股往往还夹杂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因此民营企业债转股问题的处理更具有参考性。

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债转股最普遍的四大国有资产公司的债转股需要原国家经贸委的批复。

2、债转股公司法没有限制,但是工商总局也没有出具任何规则,倒是各地工商局普遍性出具了使用规则。

因此,在实务中遇到该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去当地工商局问问有没有该问题,因为该文件并没有违背上位法而是有法律效力的,并不能算作是“土政策”。

3、以上几个案例中,不知道是以前会里关注的不多还是因为鸿特精密金额最大,反正鸿特精密就该问题做了详细的解释,而其他案例均是一笔带过。

其实,独一味案例中股东债转股的金额也是极大,不知道会里对该问题的态度。

4、我们通过案例简单总结一些鸿特精密在债转股问题上的解释思路:①详细介绍债权形成的过程;②债转股通过有关决策层序并且经过其他股东确认。

③解释债转股是股权价格的公允性,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每股净资产进行折股,如果这样的话很有可能会存在债务重组收益。

④股东出具了承诺,愿意就该问题承担责任。

5、总体上来讲,会里对该问题应该是适当关注但不是一个重点问题,只要说明白就可以了。

具体的一些规定见小兵另文“专题研究: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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