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上市前引入客户或供应商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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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3):上市前引入客户或供应商做投资者
【案例情况】
一、金刚玻璃:上市前引进客户兼供应商南玻集团
发行人成立于1994年。2008年2月引入南玻集团和南玻(香港)公司,两者在发行前合计持股11.11%。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很深。在上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深圳南玻、广州南玻等)采购浮法玻璃原片;在下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东莞南玻工程、吴江南玻工程、天津南玻工程等)销售特种玻璃产品。
招股书指出,本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为8.59%、15.59%、28.37%。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主要为生产特种玻璃产品的原材料,采取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无明显差异,采购定价公允、合理,关联采购对本公司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若公司与关联方以非关联方价格进行采购,2007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增加3.94万元,2008年和2009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4.16万元和24.99万元,关联方与公司的采购交易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采购金额及比例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公司产销量逐年增加,相应增加玻璃原片的采购;另外,由于南玻集团生产的浮法玻璃产品质量优异、品牌影响力较强,公司的一些客户(瑞和(香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瑞森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喜而利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指定使用南玻集团生产的玻璃原片加工特种玻璃产品,因此,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采购金额及比率均有所上升。
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例为1.42%、7.78%、9.65%。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安防玻璃产品和用于出口的安防玻璃产品,销售价格与向第三方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销售定价公允、合理,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若公司与关联方以非关联方价格进行销售,2007年和2008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分别减少10.73万元和13.70万元,2009年公司利润总额将增加6.77万元,关联方与公司的销售交易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小。
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安防玻璃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6,301.33万元和20,206.50万元,增长3,905.17万元;而公司与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500.83万元和2,461.46万元,增长960.63万元。虽然报告期内公司与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销售金额有所上升,但远低于公司安防玻璃产品销售收入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销售金额和比例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系:目前,我国在建筑防火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筑物的11个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同时公众的安防意识不断加强,安防玻璃市场迅速增长。南玻集团作为国内著名的建筑玻璃材料供应商,承接的项目所需的安防玻璃产品亦有所增加。而本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安防玻璃生产商,同时与南玻集团均位于华南地区,地缘优势明显,而两者又具有产品功能上的互补性,因此,南玻集团在华南地区承接的项目所使用的安防玻璃产品部分从本公司采购,使得公司向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销售金额和比例均有所上升。本公司销售给南玻集团及其关联方的产品均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与南玻集团自身生产的产品区分明显。
至于这个问题,会里看来还是非常重视,在反馈意见的第二条意见里重点提出(第一条是对赌协议),发行人律师对此作了解释:
1、发行人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程序。2009年8月15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2008年度及2009年度1-6月与股东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其中采购原材料2008年度发生金额为12,474,917.86元,2009年度1-6月发生金额为13990105.01元;销售货物2008年度发生金额为15,008,369.32元,2009年1-6月发生金额为
17,434,832.84元。会议同时批准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一年期间,公司与南玻集团
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为采购原材料3600万元,销售产品4200万元。前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确保关联交易公允。关联董事吴国斌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与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与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市场价为定价原则,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回避表决。2009年8月31日,发行人200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关联股东南玻集团及南玻香港对该议案回避表决。3-3-1-2-6
2、不存在不恰当的利益输送和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基于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不恰当的利益输送。根据《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论述,以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占同类全部交易的比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独立性,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3、规范未来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
2009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决策权限及程序、监督机制等事宜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为规范未来关联交易做了明确的制度安排。
4、南玻集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发行人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独立性,虽然和南玻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但交易都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南玻集团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